彼得•阿伯拉—-伦理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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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西方哲学史

因此,同意和意图是密切相关的。同意仅仅是把自己交给自己想要的东西。意图是代理人对其同意的内容的理解,包括:参与行为的原因、他对行为效果的信念、他对行为道德的评估以及代理人希望通过行为实现的目的或目标。在大多数情况下,意图可以解释代理人采取行动的原因。代理人只有在能够说明其意图的情况下才能被称为同意诉讼。这并不是说该账户必须是一个良好的账户。我们可以而且确实同意各种愚蠢和考虑不周的行为。

精神上的恶习(a)和意志或欲望(b)可以作为道德谴责的来源而免除,因为它们超出了我们的控制范围。精神上的邪恶只是倾向于邪恶。有些人天生就有强烈的欲望、暴食或愤怒倾向。意志或欲望是一种更能反映一个人倾向于什么的渴望。代理人无权改变他有恶习、欲望和欲望的事实。然而,他是否同意满足欲望是在他的控制之下。体验快乐本身并不是不道德的。Champaux的威廉认为快乐是我们堕落状态的结果,在伊甸园中没有肉体上的快乐,因此任何快乐体验都是不道德的。在秋天之前,性爱并不比“把你的手指放进嘴里”更令人愉快(Sen.254)。阿伯拉不同意。我们感到快乐,因为上帝创造了我们,使我们在某些事情上感到快乐。如果快乐是坏的,那么错就在上帝,而不是我们。在一个非常奇怪的例子中,阿伯拉描述了一个僧侣,被锁链拉着,被迫与女人发生性关系。阿伯拉尔的和尚被床的柔软和女人们的抚摸吸引到快乐中,而不是同意。阿伯拉写道:“谁能冒昧地把这种快乐称为天性所必需的罪恶?”(斯派德,1995年:§42)

这种行为是自愿的(d)也不是不道德行为的定义特征。这就是阿伯拉尔与其他许多伦理理论家的不同之处。阿伯拉不仅相信非自愿同意,而且认为我们对非自愿同意负有道德责任。阿伯拉认为,许多不道德行为在根本上是非理性的,因此不是自愿的。当代理人同意通奸时,他同意该行为,而不希望受到必要的惩罚。他希望他的伴侣未婚,或者他希望废除第六条戒律。寄希望于宇宙的道德法则会改变并允许一个例外(就这一次)的行为是不理性的。代理人的同意不能是完全自愿的,因为他同意他知道不可能发生的事情。阿伯拉进一步指出,一阶和二阶欲望之间的冲突使得一些行为成为非自愿的。一个酗酒者可能有一个非常强烈的第一级饮酒欲望。这个酒鬼也有一个非常强烈的二阶欲望,即不想喝酒的欲望。酒鬼拼命想喝一杯;他还拼命想摆脱对酒精的渴望。当这个酒鬼喝酒时,这种行为是非自愿的。他同意喝酒。他知道自己在做什么,而且他做到了。即使代理人深感困惑,他仍然可以形成意向并同意。阿伯拉写道,这样的代理人“被迫想要他不想要的东西。我不认为这种我们不想要的同意怎么能被称为自愿的。”(斯派德,1995年:§33)尽管如此,阿伯拉仍然认为自己同意。如果这个解释是正确的,那么许多不道德的行为将是非自愿的,但仍然是我们在道德上应该负责的。

最后,阿伯拉认为该行为本身在道德上是不相关的。阿伯拉的一些论点是对标准主题的重复。他提出柏拉图主义者/奥古斯丁主义者的主张,认为行为是无关的,因为灵魂之外的任何东西都不可能伤害灵魂。他还提出了一个相当普遍的中世纪主张,即所有外部事件都是按照上帝的意愿或在上帝的允许下发生的,因此所有外部事件在某种程度上都是好的。他指出我们的行为常常是无知的。阿伯拉认为,如果一个男人真的把另一个女人误认为是他的妻子,他可能会做出身体上的行为,但他没有犯罪,因为他不同意通奸。相反,一个安排通奸并坚持到底的男人即使女人不出现也犯了通奸罪。

更重要的是阿伯拉的论点,即外部行为在道德上可能无法区分。“慈善”行为可以出于爱以外的许多原因。真正的厌世主义者为饥荒救济捐款,相信死亡是所有痛苦的终结,并打算增加人类苦难的总和,他们做的是好事,但不是好人。引人注目的是,亚伯拉尔认为,基督教历史上的中心事件,耶稣受难,是由许多代理人进行的,有些代理人的参与值得赞扬,有些则不然。基督是要被赞美的;他同意受刑在道义上是正确的。他打算通过救赎人类来做上帝所喜悦的事。犹大也扮演了不可或缺的角色,但他同意背叛一个他认为是弥赛亚的人是不道德的。虽然他的行为是上帝计划的必要组成部分,但犹大的行为是出于贪婪和恐惧的结合,而不是出于对上帝计划的爱的服从。犹太人在道德上是无可非议的。犹太人相信处决这个被定罪的罪犯是上帝的要求。他们按照他们认为是上帝的意愿行事;否则的话就是一种罪过。受难事件是由所有这些因素共同作用造成的。耶稣值得道义上的赞美。他同意了他认为上帝所喜悦的事情,他的信仰是正确的。犹大道德败坏。他同意他认为冒犯上帝的事。犹太人是无可指摘的,但道德上并不好。他们同意他们认为上帝所喜悦的,但他们的信仰是错误的。犹太人在行为上犯了罪,但不是在过错上犯了罪:在过错上犯罪更糟。

基本问题是,“做一个好人意味着什么?”,这个问题仍然没有答案。要做好人,不仅要避免犯错,还要避免在行动中犯错。一个人必须意愿去做他认为是对上帝和邻居的爱的事情,而这些信仰必须是正确的。想必阿伯拉会在《伦理学》第二卷或在对话的未完成判断中提供更全面的解释。他的解释可能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他对自然法的讨论。通过对自然法则的研究,我们可以在没有神启示的情况下认识到善和爱。有一些自然法的戒律,我们可以发现,也许应该知道。阿伯拉讨论了几个例子,以表明一个人可以在行动中犯罪(违反自然法),但不能在过失中犯罪(故意违反自然法)。对这些戒律的无知可能会免除我们的过错,但这些戒律的存在也意味着,我们必须达到一个客观标准,才能在道德上做得好。仅仅相信我们的意图是好的是不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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