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语为政第三章注说

  • A+
所属分类:中国哲学原著

1.原文及今译

子曰:“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孔子说:“以政令来管理,以刑法来约束,百姓虽不敢犯罪,但不以犯罪为耻;以道德来引导,以礼法来约束,百姓不仅遵纪守法,而且引以为荣。”

2.注疏

2.1《四书章句集注·为政第二》 #3.1

子曰:“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音导,下同。道,犹引导,谓先之也。政,谓法制禁令也。齐,所以一之也。道之而不从者,有刑以一之也。免而无耻,谓苟免刑罚。而无所羞愧,盖虽不敢为恶,而为恶之心未尝忘也。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礼,谓制度品节也。格,至也。言躬行以率之,则民固有所观感而兴起矣,而其浅深厚薄之不一者,又有礼以一之,则民耻于不善,而又有以至于善也。一说,格,正也。书曰:“格其非心。”愚谓政者,为治之具。刑者,辅治之法。德礼则所以出治之本,而德又礼之本也。此其相为终始,虽不可以偏废,然政刑能使民远罪而已,德礼之效,则有以使民日迁善而不自知。故治民者不可徒恃其末,又当深探其本也。

2.2《论语注疏·为政》 #3.1

子曰:“道之以政,孔曰:“政,谓法教。”齐之以刑,马曰:“齐整之以刑罚。”民免而无耻。孔曰:“免,苟免。”道之以德,包曰:“德,谓道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格,正也。

2.3《论语注疏·为政》 #3.2

【疏】“子曰”至“且格”。○正义曰:此章言为政以德之效也。“道之以政”者,政,谓法教;道,谓化诱。言化诱于民,以法制教命也。“齐之以刑”者,齐,谓齐整;刑,谓刑罚。言道之以政而民不服者,则齐整之以刑罚也。“民免而无耻”者,免,苟免也。言君上化民,不以德而以法制刑罚,则民皆巧诈苟免,而心无愧耻也。“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者,德,谓道德;格,正也。言君上化民,必以道德。民或未从化,则制礼以齐整,使民知有礼则安,失礼则耻。如此则民有愧耻而不犯礼,且能自修而归正也。

 

来源:https://ctext.org/

  • 我的微信
  • 这是我的微信扫一扫
  • weinxin
  • 我的微信公众号
  • 我的微信公众号扫一扫
  • weinxin
广告也精彩
  • 版权声明:本文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站立场,转载请注明出处;本站发布的内容若侵犯到您的权益,请联系站长删除,我们将及时处理,于2022年1月21日08:18:00,由 发表,共 810 字。
  • 转载请注明:论语为政第三章注说 | 第一哲学家园

发表评论

:?: :razz: :sad: :evil: :!: :smile: :oops: :grin: :eek: :shock: :???: :cool: :lol: :mad: :twisted: :roll: :wink: :idea: :arrow: :neutral: :cry: :mrgree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