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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哲学之:民主是由经济产生那吗?
本讲的民主和上一讲的自由并不仅仅是经济哲学的概念,也是政治哲学的概念,但经济哲学的角度是一个与政治哲学不同的新的角度,从这个角度看来,我们会对民主和经济自由有崭新的认识。
1、政府民主:是一个政体概念。针对君主制,寡头制而言。其精义在于:政事由公民自决,而非由少主领袖专断。一般地,政令之通过,由投票选举而定。在投票时,少数服从多数,所以叫“数人暴政”(为了纠偏,多数必须宽容少数)。它的形式有直接民主(如法国式“人民主权”民主集中制)和间接民主(英国式社会民主制)之别。
2、经济民主:企业不是听命于官府、而是通过市场听命于消费者。
消费者的“市场投票”(用手和用脚)和选民的“多数决定”是一个道理。这样,经济民主和经济民主的协调,在私权利和公权力领域划分的条件下不难实现。即,一方面承认公民的财产权和其它公民权利一样属于公理性的或天赋的权利,不能由“多数决定”业剥夺。另一方面在私权利之外的公共领域则奉行多数决定的原则,不充许私人产权侵入公共领域而形成权钱交易。政治自由和政治民主的关系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是一而二,二而一的。民主可能损害个个自由,尤其指法国式民主而言。
奥尔森论民主和专制:奥尔森认为,政府和秩序的建立不一定是由自发形成的,是统治者的自利行为或为了自身需要自上而下的地逐步完成了政府或秩序的建立。在既定秩序产前提下,民主产生的条件是偶然、随机出现的,不是人工设计,也不是历史必然。在历史上,民主存在的初始条件是资源或力量过于分散,从而使某个领域或某一群体征服其他领袖或群体成为不可能的事。他提出了“流寇”和“坐寇”的区别,后者相对稳定的统治,统治者和人民的预期稳定,产生政府,提供秩序和公共产品。奥尔森得出结论:民主比专制制度更倾向于低水平的税收,比专制制度,给人更强的稳定感和可预期性。它可以最有效地保障个人的权利,促进经济发展。“契约密集型”(contract-intensive)产业(如金融、保险)的巨额收益往往被美英日占有,今天的发达国家都是民主国家。但是,经验表明,成熟的民主国家的经济增长比最差的专制国家强,但不如成功的专制国家。看来经济增长这个标尺,也不是全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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