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证法与精神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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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哲学论文

辩证法与精神家园

 

写在题头,孙正聿老师是我崇敬的人。他的这篇文章是及其有深意的,我比较喜欢,特地与大家分享。

 

【内容提要】  人的精神家园是“活生生”的辩证法。建设人的精神家园,是精神由抽象的同一性上升为具体的同一性的过程,是个体自我意识与社会自我意识辩证融合的过程,是文化的传承与创新凝聚为人的实践智慧的过程,是需要层次的跃迁和人生境界的升华的过程,是人的精神家园“自己构成自己”和“自己超越自己”的过程。这就是辩证法的精神家园和精神家园的辩证法。

 

【关键词】  精神家园  辩证法  自我实现

 

 

 

 

人的精神家园是“活生生”的辩证法。提出并承诺这个命题,既是要求辩证法研究关切人的精神家园,又是要求把人的精神家园升华为辩证法的世界观和人生观。自觉地建设“活生生”的精神家园,应当把辩证法研究与人的精神家园建设融为一体。

 

 

 

一.“自相矛盾”的精神家园

 

人的精神家园是“自相矛盾”的家园,“矛盾丛生”的家园,因而是“活生生”的辩证法的家园。离开关于矛盾的辩证法,就无法真正地理解和把握人的精神家园。

 

人的精神家园的矛盾,是由人的实践的存在方式构成的矛盾,是由人的实践活动所决定的人对世界的否定性统一关系构成的矛盾,是由人的实践活动所造就的人的生活的生命活动构成的矛盾。马克思说,“劳动这种生命活动”,把人与动物区别开来。“动物和自己的生命活动是直接同一的”,“人则使自己的生命活动本身变成自己意志的和自己意识的对象”。“有意识的生命活动把人同动物的生命活动直接区别开来”(《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46页,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这种区别深刻地表现为,“动物只是按照它所属的那个种的尺度和需要来建造,而人懂得按照任何一个种的尺度来进行生产,并且懂得处处都把内在的尺度运用于对象;因此,人也按照美的规律来构造”(同上,第47页)。这表明,人的“有意识的生命活动”,既是按照“物的尺度”来活动,又是按照“人的尺度”来活动,也就是既要“合规律性”地活动,又要“合目的”地活动。“物的尺度”与“人的尺度”、“合规律”与“合目的”的矛盾,构成人的实践活动的内在矛盾,也构成人的精神家园的内在矛盾。

 

人的实践活动是把人的“非现实性”即“目的性要求”转化为人的“现实性”,而把世界的“现实性”即“自在的世界”变成“非现实性”。这是实践活动所构成的“人与世界”的矛盾,也就是人对世界的否定性统一。人对世界的否定性统一的过程,是把人的“生存”变成人所向往和追求的人的“生活”的过程,也就是把非现实的理想变成理想的现实的过程,这又是实践活动所构成的“理想与现实”的矛盾。人类把理想变为现实的过程,就是实现社会和人的历史性的进步与发展的过程,也就是个体的独立性和社会性的双重化的实现过程。在这种人的双重化的过程中所构成的“个人与社会”的矛盾,贯穿于人类历史发展的始终。在人类历史的发展过程中,任何进步都是以某种退步的形式实现的,片面性是历史发展的形式。这是历史的“进步与退步”的矛盾,也是评价历史的“大尺度与小尺度”的矛盾。在人类的历史长河中,任何一个生命个体的存在都是短暂的、有限的,而每个生命个体又总是力图以自己的生命活动追求人生的最大意义和最高价值。这是“有意识的生命活动”的“短暂与永恒”、“有限与无限”的矛盾,也是评价人生的“有意义与无意义”的矛盾。正是人的实践活动所构成的“人生在世”的诸种矛盾,使人的精神家园成为“自相矛盾”的家园、“矛盾丛生”的家园,也就是“活生生”的辩证法的家园。

 

精神家园的矛盾,集中地表现为“我”的自我意识的矛盾,即由“我”的自我意识所构成的“我与世界”的“关系”的矛盾。马克思恩格斯深刻地指出:“凡是有某种关系存在的地方,这种关系都是为我而存在的;动物不对什么东西发生‘关系’,而且根本没有‘关系’;对于动物来说,它对他物的关系不是作为关系存在的”(《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81页,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人是源于自然的存在,然而,源于自然的人类却在自己的有意识的对象化活动中,把自己与世界构成关系性的存在,形成了“人生在世”的“我与世界”的自我意识。正是这种自我意识,构成了人的精神家园中的思维与存在、主体与客体、主观与客观、理想与现实以及有限与无限的矛盾。反过来说,也正是这些自我意识到的矛盾,构成了“活生生”的辩证法的人的精神家园。

 

“我与世界”关系中的“我”是自相矛盾的存在。对此,黑格尔曾作出精彩的表述:“因为每一个其他的人也仍然是一个我,当我自己称自己为‘我’时,虽然我无疑地是指这个个别的我自己,但同时我也说出了一个完全普遍的东西”(《小逻辑》,第81页,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从个别性看,我是作为独立的个体而存在,我就是我自己;从普遍性看,我又是作为人类的类分子而存在,我又是我们。作为个体性存在的“我”是“小我”,作为我们存在的“我”则是“大我”。“小我”与“大我”的矛盾,不仅构成了人的精神家园中的个体性与普遍性的矛盾,而且构成了“有意识的生命活动”中的个体自我意识与社会自我意识的矛盾。这就是人的精神家园中的“小我”与“大我”的矛盾。

 

人的精神家园中的“小我”与“大我”的矛盾,在同时态上表现为“我与社会”的矛盾,在历时态上则表现为“我与历史”的矛盾。同时态的“我与社会”的矛盾,直接地表现为“我与他人”的矛盾,并构成“互主体”、“主体际”或“主体间”的矛盾关系。历时态的“我与历史”的矛盾,则集中地表现在“我”既是历史的“前提”又是历史的“结果”,“我”作为历史的“结果”才能成为历史的“前提”。因此,“我与社会”和“我与历史”的关系,构成了“小我”与“大我”的独立性与依存性、创造性与规范性的深层矛盾。如果以社会和历史的普遍性压抑、扭曲、阉割甚至取消个体的独立性和个性,人的精神家园就会是“生命中不堪忍受之重”的“本质主义的肆虐”;反之,如果以个体的独立性和个性之名而“拒斥”社会和历史的普遍性和规范性,人的精神家园则会是“生命中不能承受之轻”的“存在主义的焦虑”。在人的精神家园中,没有以独立性和个性为前提的普遍性和规范性,只能是扼杀人的精神的生机与创造的普遍和规范;没有以普遍性和规范性为基础的独立性和个性,则只能是陷入混乱、无序乃至毁灭的非存在。因此,人的精神家园不是“小我”与“大我”的两极对立、非此即彼的“形而上学”,而是“小我”与“大我”互为中介、彼此融合的“辩证法”。自觉到人的精神家园的辩证法,并使其升华为理论形态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这才是真正地建设人的精神家园。

 

人的精神家园的“我”的自我意识,不仅包含我与社会、我与历史的“小我与大我”的矛盾,而且包含每个个体的“小我”的感性与理性、理想与现实、有限与无限的矛盾。“小我与大我”的矛盾,是以“小我”内在的诸种矛盾而构成人的精神家园。在“我与世界”的关系中,每个个体的“我”既以全部的感官去感知世界,又以“地球上最美丽的花朵”——思维——去把握世界。人的感官所感知的只能是“现象”,人的思维所把握的则只能是“本质”;对人的感官来说的现象的“存在”,对人的思维来说是“非存在”;对人的思维来说的本质的“存在”,对人的感官来说则是“非存在”。当着古希腊哲学家提出“人是万物的尺度”时,便凸显了人的精神家园中的感性与理性的矛盾:人的尺度是感性的尺度还是理性的尺度?是把情欲作为理智的尺度还是把理智作为情欲的尺度?用当下的时髦的话来说,究竟是“跟着感觉走”还是“跟着理性走”?这就是人的精神家园中的“人的尺度”的矛盾。

 

在人的精神家园中,意识的反映性与创造性是一对极为深刻的矛盾,它在认识论的意义上构成人的精神家园中的相对主义与绝对主义的矛盾。人的意识活动,一方面是“意识在任何时候都只能是被意识到了的存在”,另一方面则是“人给自己构成世界的客观图画”。意识的对象是意识外的存在,意识的内容则是意识界的存在;意识界的存在不仅是“被意识到了的存在”,而且是“在人的头脑中改造过”的存在;因此,意识界的存在是主观与客观的矛盾的存在。哲学所追问的“思想的客观性何以可能”的问题、“真理性的认识何以可能”的问题,正是以理论的方式深刻地表达了人的认识活动的内在矛盾,以及由认识活动的内在矛盾所构成的人的精神家园的内在矛盾。这就是:人在自己的意识活动中所构成的普遍性、必然性、规律性的观念是否具有客观意义?人的思维规律所表述的存在规律是不是存在本身的规律?人的规律性的认识是否具有“正确地反映客观事物及其发展规律”的真理的意义?真理的观念是人的精神家园建设的基石。这块“基石”是否坚实,关系到整座的人类精神的大厦。正是人的认识活动中的主观与客观的矛盾,以及由此而构成的“真理何以可能”的矛盾,造成了人的精神家园中的相对主义与绝对主义的矛盾。当代社会思潮中的“耻言理想、躲避崇高、拒斥传统、不要规则、怎么都行”的虚无主义,是同真理观的相对主义息息相关的。

 

在人的精神家园中,求索天、地、人的人与自然之辨,探寻你、我、他的人与社会之辨,反省知、情、意的人与自我之辨,追求真、善、美的人与生活之辨,既构成人的心灵的文化样式——宗教、艺术和哲学——丰富的思想内涵,又凝结为规范人的全部思想和行为的哲学意义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西方哲学所探讨的存在与非存在、个别与一般、本体与变体、主体与客体、感性与理性、经验与超验、自由与必然,中国哲学所追究的天与人、内与外、体与用、道与器、理与欲、义与利、仁与智、知与行,无不凝聚了对“人生在世”的诸多矛盾的深层把握与理解,并因而构成人的精神家园的“安身立命”之本或“最高的支撑点”。体现人生的意义或价值的是非、善恶、美丑、利害、福祸、荣辱、进退,在哲学范畴的把握中,升华为人的精神家园中的“活生生”的辩证法。正是这个“活生生”的辩证法,既构成人的生死观、理想观、幸福观、荣辱观的真实内涵,又决定人的实践活动的目标、人生道路的方向和对待生活的态度。辩证法是“自相矛盾”的人的精神家园。

 

 

 

二、“自己构成自己”的精神家园

 

在人的精神家园中,辩证法是精神由抽象的同一性升华为具体的同一性的过程,是个体的自我意识与社会的自我意识辩证融合的过程,是文化的传承与创新凝聚为人的实践智慧的过程。这就是人的精神家园“自己构成自己”的过程。

 

首先,精神家园的建设,是从抽象的同一性上升为具体的同一性的过程,也就是由“名称”上升为“概念”的过程。人们经常以“空虚”或“充实”来表述人的精神家园的两种基本状态。精神家园的“空虚”,就是精神生活中的各种矛盾处于“抽象的同一性”,也就是以“名称”的方式把握精神生活中的各种矛盾;与“空虚”的精神家园相反,“充实”的精神家园则是精神生活中的各种矛盾达到“具体的同一性”,也就是以“概念”的方式把握到精神生活的各种矛盾。由“抽象的同一性”到“具体的同一性”,由对矛盾的“名称”式的把握上升为“概念”式的把握,就是人的精神家园“自己构成自己”的过程。

 

精神家园中的“抽象的同一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没有把握到精神生活中的各种矛盾的概念内涵,即没有把握到这些矛盾的规定性;二是把精神生活中的各种矛盾的规定性割裂开来、对立起来,以某种片面的规定性去代替概念的丰厚的文化内涵。这就是对精神生活中的各种矛盾的“名称”式的把握。具体言之,第一种情况就是把精神生活中的各种矛盾当成“熟知”的“名称”,而没有“反思”这些“熟知”的“名称”的真实的内涵。这正如黑格尔所说,“老人讲的那些宗教真理,虽然小孩子也会讲,可是对于老人来说,这些宗教真理包含着他全部生活的意义。即使这小孩也懂宗教的内容,可是对他来说,在这个宗教真理之外,还存在全部生活和整个世界”(黑格尔:《小逻辑》,第423页,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概念”是包含着“全部生活和整个世界”的“名称”,“名称”则是尚未包含“全部生活和整个世界”的“概念”。从“名称”到“概念”,是由“名称”与“对象”的“抽象的同一”上升到“概念”与“对象”的“具体的同一”。辛弃疾的“为赋新词强说愁”与“却道天凉好个秋”的感慨,正是生动地体现了精神家园中的由“抽象的同一”到“具体的同一”的转化。

 

精神生活中的“抽象的同一”的第二种情况,则是以某种片面的规定性去代替对矛盾的整体把握。马克思说,片面的规定性,就是“只能作为一个既与的、具体的、整体的抽象片面关系而存在” 的规定性,因此,人的思想必须使“抽象的规定在思维行程中导致具体的再现”,从而达到“许多规定的综合”和“多样性的统一”的“理性具体”(《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18页,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例如,在“人与历史”的关系中,“人们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和“历史运动是有规律的”这两个规定性都是正确的,但是如果执着于其中的一个规定性,却不仅达不到对“人与历史”关系的正确理解,而且会歪曲人和历史的本质,在精神家园中造成历史的目的论或历史的虚无主义。同样,在“人与社会”的关系中,把“个人”与“社会”割裂开来,对立起来,就会在精神家园中形成各种各样的极端主义。人的精神家园由“抽象的同一”到“具体的同一”的过程,就是精神家园中的各种矛盾获得丰富的思想内涵的过程,就是由思想的片面的规定性上升到“许多规定的综合”和“多样性的统一”的过程。这表明,人的认识过程、学习过程同人的精神家园的建设过程是一致的。

 

其次,精神家园的建设,是个体理性与普遍理性、个体自我意识与社会自我意识的辩证融合的过程,也就是个体自我意识 “认同”社会自我意识、社会自我意识“认可”个体自我意识的双向生成过程。这个过程是在社会的意义上所实现的精神家园“自己构成自己”的过程。

 

个体的自我意识在其直接性上,总是表现为不可穷尽的差别性和难以捕捉的任意性;然而,个体的自我意识在其现实性上,则总是蕴含着社会性的自我意识。这主要是表现在:个体自我意识总是具有社会内容的人生价值、社会正义、伦理道德、法律规范、历史规律、人类未来等问题;个体自我意识总是蕴含具有社会性质的真理标准、价值尺度、审美原则和人性根据等问题;个体自我意识总是以具体的社会意识形式——宗教、艺术、科学、哲学——而形成其具体的精神内容。个体自我意识的社会内容、社会性质和社会意识形式,构成了人的精神家园中的个体自我意识与社会自我意识的矛盾,并由此构成了社会的价值规范与个体的价值认同、社会的价值标准与个体的价值选择、社会的价值导向与个体的价值取向、社会的价值理想与个体的价值期待的矛盾。

 

由于个体自我意识在其现实性上只能是以具有社会内容、社会性质和社会意识形式的社会自我意识而构成其精神家园,因此,人的精神家园由“抽象的同一性”上升为“具体的同一性”的过程、由“名称”升华为“概念”的过程,就是在自己的精神家园中“吸纳”和“创建”社会自我意识的过程,也就是个体自我意识与社会自我意识的“认同”与“认可”的双向生成过程。黑格尔的概念辩证法的真正内容,正是以概念、思想“自己构成自己”的方式,描述了个体理性认同普遍理性、普遍理性融入个体理性、个体理性自觉为普遍理性即个体理性与普遍理性辩证融合的过程。在人的精神家园中,辩证法的“真实意义”,就在于它真实地体现了精神家园中的个体自我意识与社会自我意识的矛盾运动。

 

人是历史性的存在,人的精神家园是历史地形成的文化的家园。黑格尔说:“就人作为精神来说,他不是一个自然存在。但当他作出自然的行为,顺从其私欲要求时,他便志愿作一个自然存在。”“只要人老是停留在自然状态的阶段,”“人诚然也有超出自己的个别性的善意的、社会的倾向”,“但只要这些倾向仍然是出于素朴的本能,则这些本来具有普遍性的情欲,仍不能摆脱其主观性,因而总仍不免受自私自利和偶然任性的支配”(黑格尔:《小逻辑》,第9293页,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正是基于这种认识,黑格尔一再强调地指出,“引导一个个体使之从它的未受教养的状态变为有知识”(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上卷,第17页,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并使之“自视配得上最高尚的东西”(黑格尔:《小逻辑》,第36页,商务印书馆1990年版),就必须在人的精神家园中实现个体理性与普遍理性、个体自我意识与社会自我意识的辩证融合。

 

社会的自我意识不仅是个体的自我意识的真实内容,而且是个体自我意识的生成与发展的真实力量。构成人的精神家园的社会意识形式——宗教、艺术、科学和哲学,以其丰富多彩的精神内涵,激发个体的求知欲望,拓宽个体的生活视野,启迪个体的理论思维,催化个体的生命体验,升华个体的人生境界,引导个体的理想追求,使个体的精神家园凝聚生成历史的文化内涵,并创造体现时代的进步与发展的更为深刻和丰厚的文化内涵。因此,在人的精神家园中,个体自我意识与社会自我意识的辩证融合,又不仅仅是个体理性认同普遍理性、个体理性自觉为普遍理性,而且是个体理性变革普遍理性、个体理性创造普遍理性。如果仅仅肯定个体理性认同普遍理性,就会造成“形而上学的恐怖”和“本质主义的肆虐”;反之,如果根本否定个体理性认同普遍理性,则会造成“精神家园的失落”和“存在主义的焦虑”。个体理性在认同普遍理性的同时创造普遍理性,在创造普遍理性的同时又认同普遍理性,“认同”与“创造”的统一才是“自己构成自己”的人的精神家园。

 

再次,精神家园的建设,是文化的传承与创新凝聚为人的实践智慧的过程,也就是精神家园的建设与人的历史发展融为一体的过程。这个过程是在实践的意义上所实现的精神家园“自己构成自己”的过程。

 

人的生命活动与动物的生命活动,不仅是两种不同的“维持生命”的活动,而且是两种不同的“延续生命”的活动。动物的生命活动是以“复制”的方式而延续其种类的存在,因而是一种“非历史”的延续生命的方式;人的生命活动则是以创造和传承文化的方式而延续人自身的存在,因而是一种“追求自己的目的”的“历史”的延续生命的方式。“历史”和“文化”是人的存在方式,并构成人的生活世界。精神家园的建设与人的历史发展和文化的积淀是不可分割的。

 

文化的传承与创新,构成人的“历史”的真实内涵。“在动物和植物中,形成对环境的适应性,是通过其基因型的变异。只有人类对环境刺激的反应,才主要是通过发明、创造和文化所赋予的各种行为。现今文化上的进化过程,比生物学上的进化更为迅速和更为有效”,“获得和传递文化特征的能力,就成为在人种内选择上最为重要的了”。(杜布赞斯基:《遗传学与物种起源》,科学出版社1982年版,第288289页)。人的精神家园“自己构成自己”的前提是人类的文化遗传,“自己构成自己”的过程则是文化的传承与创新的矛盾运动。

 

文化的传承与创新,决定人类不仅仅是生活于“自然世界”之中,而且是生活于自己所创造的“文化世界”和“意义世界”之中。人作为自然存在物,同其他生物一样生存于“自然世界”;人作为超越自然的社会存在物,生活于自己所创造的“文化世界”;人作为社会—文化存在物,既被历史文化所占有,又在自己的历史活动中展现新的可能性,因而生活于历史与个人相融合的“意义世界”。人的文化世界和意义世界,是以人类把握世界的多种方式为中介而构成的人与世界之间的丰富多彩的关系,以及由此而构成的“神话的世界”、“宗教的世界”、“艺术的世界”、“伦理的世界”、“科学的世界”和“哲学的世界”。它们构成作为“意义世界”的人的精神家园。

 

在人的“意义世界”的精神家园中,语言是“文化的水库”。它保存着历史的文化积淀,并以这种历史的文化积淀去“占有”世世代代的个人,从而构成历史与现实之间、“历史视野”与“个人视野”之间的一种“视野融合”,也就是构成了人与历史、人与他人以及人与自我之间的相互理解和自我理解。在“语言”的社会性与“言语”的个体性的矛盾中,语言的系统性与言语的过程性、语言的齐一性与言语的多样性、语言的结构性与言语的事件性等诸多矛盾,实现了语言的意义的增生。这既构成了个体精神家园的丰富性和生动性,又构成了文化积淀转化为实践智慧的目的性和灵活性。

 

“历史”是人的有目的的活动过程,是实现人的目的的过程。在“历史”过程中,人以自己的生活活动去实现自己的生活目的,把不会主动满足人的世界变成满足人的要求的世界,把不符合人的理想的现实变成人所要求的理想的现实,把“自然而然”的世界变成对人来说是“真善美”的世界,从而把人生变成“有意义”的“生活”。由文化的传承与创新所构成的人的精神家园,在人的实践的存在方式中,是一种构成生活、改变生活的实践智慧。它给予人以人生的信念和生活的目标,它给予人以价值的选择和审美的愉悦,它给予人以行为的根据和实践的动力。人的精神家园“自己构成自己”的过程,就是以实践的智慧丰富和发展人自身的过程。

 

 

 

三、“自己超越自己”的精神家园

 

在人的精神家园“自己构成自己”的过程中,“时间”构成精神家园的“空间”,需要层次的跃迁和人生境界的升华构成精神家园的内涵。这就是“自己超越自己”的人的精神家园。

 

“时间”是人的生存和发展的“空间”,其重要内涵就在于“时间”是人的精神家园的“空间”。无论是作为人类的“大我”,还是作为个体的“小我”,人的“生存空间”总是有限的;然而,人为自己创造的“生活空间”即“意义世界”却是无限的。在人的“意义世界”中,人的眼睛所看到的大地是“苍茫”的大地,所看到的海洋是“浩瀚”的海洋,所看到的太阳是“绚丽”的“旭日”和 “夕阳”,所看到的月亮是“皎洁”或“凄冷”的月光。人是寻求意义的存在,“意义”大于“存在”。人是为寻求意义而生活,为失落意义而焦虑。人的精神家园就是创造意义的家园。“时间”创造了人的“文化世界”和“意义世界”,从而构成了“自己超越自己”的人的精神家园。人类历史上的每一代人都创造着新的意义世界,都体验着新的意义世界。正是并且只是在人的精神家园即意义世界中,“太阳每天都是新的”。

 

人生的最大意义,莫过于幸福地生活。幸福是快乐的感觉和目标的实现,因此,在人的精神家园中,有一种不竭的动力,这就是“志”——志向的志、志气的志、立志的志。有“志”才有“人生的着落”,无“志”则是“人生的失落”;有“志”才有“精神的家园”,无“志”则是“存在的空虚”;有“志”才有“心灵的激情”,无“志”则是“心灵的冷漠”。心灵的冷漠,感受不到世界的姹紫嫣红,体会不到情感的万种波澜,生活便失去了意义与价值,精神家园就会萎缩,因此,“心灵和身体一样,都需要锻炼”。正是并且只是在坚韧不拔地追求和实现生活的目标的过程中,人的精神家园才会枝繁叶茂,硕果累累,生机盎然。

 

幸福,在最宽泛的意义上,总是离不开人的生理的和心理的需要的满足。人的需要是多层次的,人的幸福感也是多层次的。希腊哲人柏拉图曾把人的快乐感分为三个等级:爱财富,这是低级的快乐;爱荣誉,这是中级的快乐;爱智慧,这是高级的快乐。在当代,人本主义心理学家马斯洛的层次需要论,把人的需要分为生理需要或生存需要、安全需要、归属的需要或爱的需要、尊重需要、认知需要、审美需要和自我实现的需要。它启发我们把人的需要,人的价值与人的精神家园的自我建构和自我超越统一起来。

 

这种层次需要论,首先是向人们显示了人类自身的丰富性。人有高于其他动物的多种潜能,因而人能为自己创造其他动物所不具有的多彩的生活世界;人有高于其他动物的多种需要,因而人能为自己创造其他动物所不具有的多重的意义世界;人有高于其他动物的多种价值,因而人能为自己创造其他动物所不具有的多样的文化世界。

 

这种层次需要论,还在现代意义上表明了层次需要、层次规定、层次价值和层次规范的关系。每个层次的需要,都有它的特定的确定的内涵即规定,人的需要在这种层次规定性中得到具体的展现;每个层次的需要,都有它的相应的不可或缺的价值,人的需要在这种层次价值中得到充分的肯定;每个层次的需要,都有它的基本的不可缺少的规范,人的需要在这种层次规范中得到相应的实现。层次递进的需要及其规定性和规范性,为人的精神家园的自我超越展示了丰富的意义内涵。

 

各个层次的需要,对人的生活特别是人的生活质量来说,具有按照层次不断上升的价值。生理需要或生存需要,其价值是最低的;自我实现,则具有最高的价值。人的需要的丰富性、层次性以及需要层次的复杂相关性,构成了人类生活的丰富性、生活价值的层次性以及实现生活价值的复杂性。人的精神家园“自己超越自己”的过程,也就是人的需要层次的跃迁过程。

 

在中华民族的精神家园中,人生境界的升华问题是照亮每个生命的“普照光”。冯友兰先生在他的人生境界说中,以简洁的语言概括了中国人对这一问题的理解。他提出:“自然境界、功利境界的人,是人现在就是的人;道德境界、天地境界的人,是人应该成为的人。前两者是自然的产物,后两者是精神的创造。自然境界最低,其次是功利境界,然后是道德境界,最后是天地境界。它们之所以如此,是由于自然境界,几乎不需要觉解;功利境界,道德境界需要较多的觉解;天地境界则需要最多的觉解。道德境界有道德价值,天地境界有超道德价值。”(冯友兰:《中国哲学简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390391页。)人是源于自然、遵循必然的存在,然而源于自然的人类却又是改变自然、追求自由的存在,因此人生便有了不同的“境界”:凭借自然本身而生存的“自然境界”,超越自然而专注个人的“功利境界”,超越个人而关怀他人的“道德境界”,超越自然而又融入自然的“天地境界”。这种人生境界的升华,既是人与人的“和谐”,也是人与自然的“和谐”。“和谐”的现实,需要“和谐”的人的精神家园。

 

    人的精神家园需要不断地“超越自我”,又需要不断地“把持自我”,在“把持”中“越越”,在“超越”中“把持”。在现代社会生活中,人总是感受到种种的“疏离”:人与自然的疏离,“人工的世界”使人感到生活在“无根的世界”;人与历史的疏离,“现代化的世界”使人感到生活在“变幻莫测”的“万花筒”中;人与社会的疏离,“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生存方式使人感到生活在“咫尺天涯”的“陌生人”之中;人与自我的疏离,“媒体的世界”使人感到生活在“滾滾红尘”和“自我失落”的“喧嚣的孤独”之中。“现代人的焦虑”,是“精神家园失落”的焦虑;人的“现代化”的过程,需要精神家园的建设,需要人生境界的升华。

 

    人的精神家园是人的“安身立命”之本,然而,精神家园的“本体”并不是某种既定的存在,而是一种源于现实而又超越现实的理想,是一种源于历史而又重构历史的信念,是一种源于实践而又变革实践的智慧。人就是人所创造的“生活”,生活的精神家园就是创造“生活”的理想、信念和智慧,就是塑造“生活”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在人与世界的否定性统一的实践过程中,“自己构成自己”和“自己超越自己”的人的精神家园,为人的生活提供永不枯竭的“活的灵魂”。这就是辩证法的精神家园和精神家园的辩证法。

 

 

 

    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项目“现代哲学思维方式研究”(项目号:05JJD720197)的阶段性成果,作者:孙正聿。本文出处:https://www.ixueshu.com/document/7a43dbaaaecd3df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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