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哲学之:制度和道德是经济的羁绊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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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西方哲学原著

经济哲学之:制度和道德是经济的羁绊吗?

 这个问题其实是两种经济制度的问题:人格化和非人格化制度,正式的和非正式的制度。如果把制度和道德对立起来,这里的制度是狭义的制度,即非人格化的、正式的制度。中国有着源远流长的道德主义传统,重个人修养而轻制度建设是我们的国情,在市场经济即将来临的现在,我们特别需要理清这里面的理论关联。

1、市场经济的非人格化特征(诺斯的“纲要”)诺斯认为,从部落经济到现代经济演变的过程中,从人格化的交换到非人格化的交换的转换已经成为经济发展中的关键性的制约因素。人格化的交换是建立在个人之间相互了解的基础上的交流。在这种交换中,由于人们的知识水准较低,经济规模小,交易成本高。非人格化的交易,意味着我们对交易的另一方没有任何个人了解。我们不能以任何个人形态来区分交易对方。博弈论就是这方面的例子,反复玩同一游戏,参加游戏的人不多时,我们在游戏中可能很好的合作。当游戏只有一只回合,参加者互不了解,就不能很好的合作。囚徒困境的例子就是这样。我们的经济改革和社会转型,就是要从“熟人社会”演变为“陌生人社会”。

2、德治、人治和法治。制度建设的前提是认为人都是有缺陷的,都是潜在的作恶者和违规者,制度设计的初衷就是要防范可能发生的违规现象。换句话说,制度主义是来自于西方传统的,主张人性本恶,而我们的传统则主张人性本善,希望个人提高道德修养的水准,用个人的道德来保证社会的正常运转。实际上,这种道德主义的哲学在现实中是软弱无力的,导致了大一统国家事实上的集权。统治者意志成了维持社会运转的力量。这就是人治社会的现实,我国正在由人治社会向法治社会过渡。人治主义的影响还没有完全消失。相对而言,法治(rule of law)就是制度主义的一种表现。“法治”和“法制”。(rule by law)的区别:后者只是把法律当做工具。而前者不仅仅把法律看作工具,而是把制度建设当作规范人的行为的最核心手段。凡是用人心中的道德品质来规范人的行为的思维逻辑,都属于人治的范畴。

3、对政府行为的限制和约束(宪政的意义)。宪法的功能之一,就是明确政府和个人的权利和义务,对个人行为的约束和对行府行为的约束。规范政府行为的界限是宪法的重点。对个人来说,法不禁的行为,就是自由的;而对政府来说,法不赋予政府某种权利,政府就没有这种权利。因为政府的行为是比较难以控制的,而且国家机关同样也是一种利益集团,也服从经济人假说,所以一个好的制度,必须能制约政府的行为。三权分立是一种权力制衡的制度安排(美国水门事件的例子、最高法院的性质),我们不能机械地照搬美国制度,但权力制衡的精神必须体现在制度中来,这才符合法治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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