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布斯哲学是自然主义还是契约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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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哲学命题

霍布斯哲学是自然主义还是契约精神

 

霍布斯(15881679)的哲学就整个说来,是自然学说和政治、伦理思想的融合。然而,任何一种关于哲学的思想学说的出现,它自觉不自觉的都要从某种社会历史观作为其理论基础。霍布斯的《利维坦》,这部社会政治学的专著,超人之处就在于它第一次运用自然主义的理性,积极地探索社会历史观的普遍规律,并试图解决社会国家政治的形成与这种规律的关系。

在他看来,社会、国家是至高无上的东西,社会、国家对于法律和传统宗教以及它们外在活动具有绝对的决定力量;并且由于他把法律和宗教从属于国家,所以他的学说当然人们视为畏途了。但是他的学说中也同样没有什么玄思的东西、真正哲学的东西。

 

1、自然说学的运用。霍布斯运用了几何与数学的方法。他从原则出发,从关于人的动机认识出发,从中推出建立国家、权力和义务的必要性。而在运用这些原则时,他完全凭借思辩和演译。因为“政治学原则是以关于心灵的运动的知识为基础的”。只要“使用综合方法”,从哲学第一大批量(即几何与数学的知识,)出,“得到关于心灵的情欲与纷扰的知识,也可以用同样的方式,认识构成国家的原因与必然性”。

于是霍布斯便从简单的要素,即个性的人开始。这些人象物理学的原子一样,是完全一样的,人的意志自由不多于物理上物体运动的意志自由。人的行动,是由内部,即他个人的希望与反感决定的。他认为一切人生来平等。最初,任何政治也不存在,人处于自然状态下,没有正义或不义,只有战争,而武力和欺诈在战争中成为两在基本美德。人生被战争弄得险恶、残酷而短促。在这种状态下,决非象亚里士多德所说,人是“社会的动物”。追求彼此的联系,霍布斯进一步认为这时的人与人象狼一样。在这种敌对和战争的坏境中,无论谁,什么时候都没有足够力量和办法来保重自己。其结果,人的自由或争取权力的欲望,目的皆告失败。

 

2、契约精神的体现。在霍布斯看来,契约精神的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是自然保全,第二是要放弃天赋人权,放弃占有一切之权,承认某些权力属于他人。权力的互相转让就是人们所谓‘契约’。第三就是必须遵守契约。而违背契约就是非正义”。这其中第一条是根本法,霍布斯又推论出二十条社会生活的法则,基本上可要概括为,为了你,“已所不欲,勿施于人”。为了保证这些“法”的实施,必须有一种强制的力量,于是国家形成,这样就可以使所有的人的意志服从一个人或一个人机构的意志。

霍布斯进一步认为个人一旦订立了契约,就是自动放弃了自己的权力,把自己的安全,自由交由国家。而代表国家和众人权力和个人或机构,即最高政权不受审判和监察,契约对它没有约束力。所以人民“这个没有任何相系的人群即个别人的总和,他们对国家再没有任何权力,只有服从国家的义务。这个体现在一个人格里的国家,是伟大的“利维坦”,即一个有死的上帝,它有至高无尚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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