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用自然法解释理性哲学的人—格劳秀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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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西方哲学原著

一个用自然法解释理性哲学的人---格劳秀斯

格劳秀斯(15831645)的职业是法律客,曾在荷兰共和国担任一些重要职务,有过重大的作用和影响。他的主要著作是《关于战争与和平的法则》。这部著作在欧洲影很大,为了研究它,一些大学设立了特别讲座,在这部著作中,格劳秀斯为自己提出的任务是确立“自然法”这是社会关系的最复杂方面——面际关系的基础。同时,他还认为这一“自然法”也是社会和国家形成的基础。可以说,格劳秀斯是一个用自然法解释理性哲学的人

 

1、为什么说自然法是理性哲学的体现。“自然法”是什么?格劳秀斯认为:“自然法”是真正理性的哲学,而为决定一切作为善恶的标准。“自然法是永不久不变的,就是上帝自己也不能变更它”。这是因为人类生来就有理性,而理性之中就有自然法存在。凡是有理性的人都愿意接受自然的支配。所以自然法的威力是由人类天性而来,“人类虽然也是动物。但是人类和动物的区别,比动物和动物的区别更大。我们若看人类各种行为,就可知道。人类的特性是需要社会,即不仅喜欢与同类交际,且喜欢和平而合理的共同生活。所以一切动物生来就祗求自己的利益,这句话是不能适用於于类的。……总之人类的天性是有社会性和理性的”。“人类对于各种事物,若能依据理性,不为一时的恐怖或快乐所诱惑,而作轻率的判断,则可谓合于人类的本性。反之人类若违抗理性,则其结果,必与自然法相背驰”。同时他还宣布维护私有制财产是自然法一部分。他说:“那些规定他人财产之不可侵害,贷供的权利义务,契约履行的义务,不正当行为者的损害赔偿义务,以及犯罪报应等的法律(判定法及自然法)都是以人类的社会性和理性为基础的。……这样判定出的法律,尚有其它更大意义”。

 

2、自然法与哲学都是人的固有的东西。在说明自然法之后,他进一步讨论国家。他先说明国家本质,“国家是自由人要享受法律的保护,并增进共同的利益,而团结的完全的社会”。并指出契约为国家的起源。“人类由于日常的经验,知道孤立的家庭不能抵抗强暴的侵逼,及於互相同意之下,结合为政治社会。因此就产生了政府的权力”。接着他指出国家必须有主权。契约定立之后,这一主权必须委托给一人或数人。同时,这种权力不是属于任何固定人们,任何固定的职务。而是属于作为固定权机构的国家,当王朝覆灭之时,政权就回归到人民手中。

格劳秀斯反对把人民完全置于政权之上的理论,他说:‘君臣的关系最初固然是任意的契约而成立的;但是一经成立之后,人民方面便发生永久服从君主的关系“。但他又认为,“允许有例外。”

 

3、法的种类和他们的关系。格劳秀斯还把法分为自然法和制定法两种。自然法是人类理性的产物,制定法是人类意志的产物;制定法又分为两种,一是内法,另一是国际法。前者是个人和个人想图谋全体幸福而判定的。接着他指出“人类遵守契约,乃是自然法的要求。……国内法是由契约产生的,契约的效力则及之於自然法,所以自然法律形成的根源和基础。

 

总结,从根本上讲,格劳秀斯是一个法学家。但是,他的一系列关于“自然法“、契约论”、“国家论”、“法律论”的思想却理性哲学的东西,他的思想,对于以后十七世纪其它各国的 与法学具有重大的作用和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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