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类的理性哲学阐述者—斯宾诺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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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西方哲学原著

另类的理性哲学阐述者---斯宾诺莎

 

别涅狄克特·斯宾诺莎(16321677)出身商人家庭。早在学生时期,就对神学教育非常不满,经常宣传无神论思想。后研究了一些进步思想家布鲁诺、培根、霍布斯、笛卡尔等人的著作和自然科学知识,尽管遭到教会的种种迫害,但始终不屈服。二十四岁被革除教门,以后一直靠磨境片为生。他的社会历史观主要反映在他的“神学政治论”、“政治论”和“伦理学”中。可以说斯宾诺莎是另类的理性哲学阐述者。

 

1、一元论下的理性哲学。斯宾诺莎从一元论出发,认为自然界发展的一切现象都是必然的,一切现象都严格规定。这种必然性就在自然本身,从这一观点出发,斯宾诺莎认为人的活动也是严格地从属于必然性的。他指出:“所谓天然的权利与法令,我只是指一些自然律,因为有这些律,我们认为每个个体都为自然所限,在某种方式中生活与活动”。所以“每个个体都为自然所限,在某种方式中生活与活动”。所以“每个个体都有这样最高的律法与权力,那就是,按照其天然的条件以生存与活动。我们于此不承认人类与别的个别的天然之物有任何差异,也不承认有理智之人与无理智之人,以及愚人,疯人与正常之人有什么分别……。

他认为社会中的个人,都为自然规律所支配,人的自然权力范围决定于其强力大小,也决定于人的力量。并且第个人为自身利益选择任何手段,都是符合规律的。所以,大鱼吃小鱼,弱肉强食,是自然法赋给人的权力。但是“人类的理智的规律在于求人的真正利益保存”。“我们相信,我们循理智的规律和确实的指示而生活要好得多”。“人不互助或没有理智的帮助,必是极其可怜地生活着”。所以,每个人真正享受天然权利,就不能不保全自己,而只有互助“尽可能完善相处,生活就不应再为个人的力量与欲望所规定,而是要取决于全体的力量与意志”。

 

2、方法论下的理性哲学。他把契约看成是始终服从于自然法的,斯宾诺莎认为“契约之有效”它全是由于其实用,除却实用,契约就归无效。因此之故,要一个人永远对我们守信,那是很笨的,……”。

所以斯宾诺莎还讨论了国家的三种政体,即民主政体,贵族政体和君主政体,他认为以君主立宪政体最为安全,可以永久维持。但他认为对君主权烽要限定,以防止专制;所以要设议会,监督政府的行政;设法官,使司法作用独立于君主权力之外,在论及民主政体时他说:“在所有的政体之中,民主政体是最自然,与个人自由最相合的政体。在民主政治中,没人把他的天赋之权绝对转付于之,以致对于事务他再也不能表示意见。他只是把天赋之权交付给一个社会的大多数。他是那个社会的一分子。这样,所有的人仍然是平等的,与他们在自然状态之中无异”。所以,我们看到斯宾诺莎对民主政体也是十分推崇和想往的。

 

总之,斯宾诺莎的哲学是理性的典范。他主张遵循自然法的原则,以保护每个人的利益,为每个人创造一个和平安定的生活为前提。只不过,斯宾诺莎用一种另类的思维方式来说明理性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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