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有契约才能体现理性哲学吗—-蒲劳道夫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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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西方哲学原著

唯有契约才能体现理性哲学----蒲劳道夫哲学

蒲劳道夫(16391694)生於德国萨克森,著作很多,其中《法律学基本原理概述》、《论自然法和万民法》、《论人和公民概括自然法律所负的义务》这三本著作,最为集中的表述了他的理性哲学观点。他试图用契约的形式来展现理性哲学的全部内容,他的这一思想集中反应了德国哲学的特点。

 

1、契约的意义。蒲劳道夫认为,研究社会亦应诉诸于笛卡尔讲的唯理主义的即数学的论证方法。从这一观点出发,他不同意霍布斯的“在自然状态下与人象狼一样”的观点,按蒲劳首夫的意见,在自然状态中,“因为人是理性的动物,所以人的行为也受理性指导,这理性的表现的自法法则,则是使人们不互相侵害,使人们尊重别人的财产,使人遵守自己的契约”。这一法则,具有永恒不变的性质和内容。

 

2、契约与国家的关系。人类既然能在自然法支配下过其和平生活,为什么还要组织国家呢?蒲劳道夫认为这是因为“大多数人常常不听理性的命令,只能恣情生活,因就不能不组织国家,利用国家权力,防止各人互相侵害,而保护个人的生命和安全”。因此,在社会契约的基础上,人类社会进入了政治国家的时代。

 

3、契约的类型与作用。他还认为契约有两种,一种是社会契约即各人彼此定立的条约,以结成一个整体,并决定采取什么政体;另一种则是政座标契约,即政府与人民所订,政府负责护治安,人民当有义务服从。这时,尽管已将天赋权力的一部分交予国家。但所剩部分(信仰自由,财产权力)是不可侵犯的。他的这些关于契约的论述,反应了德国哲学与英国哲学的共通点,即在反应人的自主意识上哲学必须以思想的契约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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