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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蒙运动下理性中的自然哲学----伏尔泰哲学(一)
伏尔泰(1694-1778),生于路易十四时期的一个公证人家庭,这时,正是法国专制度在外表臻于极盛的年代,同时也是封建势力开始走上崩溃的时期。他因反对贵族,曾两次被关进巴士底狱又被驱逐出国。在英国他研究和接受了牛顿和洛克的思想,并下决心要把它们带回法国。从此,他便以犀利的笔锋猛烈地抨击着当时的天主教会和封建统治。为此他写了大量文学著作,其中能反映他的社会历史观的著作主要有《哲学通信》、《形而上学论》、《哲学辞典》等,这些著作所反映的观点,明显地表现了他的资产阶级两面性。伏尔泰把自己一生献给了在他看来是最伟大的事业,即运用自己的笔,普及教育和使人的理性摆脱偏见的束缚。
1、伏尔泰哲学中的宗教观。伏尔泰对宗教的批判,尽管是激烈的,但仍有所保留的。他在论证世界性的结构存在时,把上帝看成是其存在的根据。世界是一部奇妙的机器,因而其中有奇妙的理性,没有上帝就没有世界。但是,他认为上帝仅仅是作为一个最好的实体,在创造完世界之后,就不再干预自然了。“神并不是我们认识的那种情况之下的原因;他能够创造精神和物质;这两者都不是从他那派生出来的,而是由他创造出来”。
在否定了上帝对自然和人类的干预以后,伏尔泰阐述了自己理性主义的社会历史观。他继承了十七世纪英国资产阶级唯理主义的社会历史观,试图用“自然法”、“自然律”的观点说明人类社会及历史。同时他沿着维科开辟的道路继续前进,进一步把历史理论与史料结合起来,对人类社会发展规律进行了更深入地探讨。
2、伏尔泰哲学中的自然法。什么是“自然法”?伏尔泰指出:“就是那种使我们知道正义的本能”。并说明:“我把自然在各个时代为了维护正义面为人们指出的那些规律叫自然规律”。在《甲、乙、丙、丁对话录中》他又通过两个对话指出,毫无疑问,自然规律是存在的。“这就是利益和理性”。我们看到十七世纪资产阶级思想家关于“自然法”或“自然规律”的混乱思想,在伏尔泰这得到了澄清,过去认为,“自然法”、“自然律”不仅是指人的理性,而且还包括非理性成份。而如今,伏尔泰在这里将非理性东西排除掉了。因为非理性的人对利益是不会有自觉的认识。
从这一观点出发,伏尔泰否认了过去那种所谓有原始人的黄金时代的说法,他指出原始人因没形成理性,因此不按“自然法”或“自然规律”行事,一个野蛮的巴西人根本不是什么自然人,而是还没有使自己特性完全民展成熟的动物,是还要过几年才能变成蝴蝶的蛹。“进步就是自然规律,野蛮人仅改变自然面貌,而文明人才模仿自然”。这样,伏尔泰又将“自然状态”与“自然法”加以区别,把“自然法”的产生看成是晚于自然状态的一个进步的历史过程。
3、伏尔泰哲学中的社会观。“自然法”、“自然律”是对利益地自觉认识、即理性。事实上这正是人类天生的本性。伏尔泰和这一时期的其它启蒙思想家一样,在这里都把人性作为“自然法”理论的出发点,伏尔泰的社会历史观就是构置在人性论的“自然法”、“自然律”这一理论基础之上的。
从“自然法”出发,他阐明了自己关于行为的道德观,在伏尔泰看来,道德不是神制和非彼岸的。道德是自然现象,是适应社会需要的社会关系的必然产物。和宗教不同,“自然道德”基本原则和万有引力定律一样,它是万能的,具有普遍意义和永远到处一致的。这是人性决定的。“因为人过去总是象他现在这样”。
同时伏尔泰进一步认为,人的本性把人推向社会生活。人的社会本性产生的道德,其目的自然在于谋求公共福利,什么是美德和恶习,什么是善和恶;应当从它对社会有利或有害的角度来考虑。因此,在这里伏尔泰把公共利益看做是道德哲学的指导思想。接着伏尔泰进一步说明了,首先的内容和特点,是在于恢复血肉之躯的人,即肉体人的权利,恢复肉体的需要和享受的权利。因此伏尔泰在自己的一些篇章中,响彻着和颂歌一样的赞美肉体享乐的声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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