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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理学到地理环境学说中的理性哲学
从法理学到地理环境学说中的理性哲学,这就可以描述了德孟德斯鸠(1689-1755)的理性哲学的梗概。德孟德斯鸠生於法国国部一个富有的和有势利的法官贵族家庭。二十七岁他就获得了波尔多郡法院院长的职务,十年以后他放弃了这个职务游历于意大利、奥地利,匈牙利、瑞士、荷兰和英国之间,这期间他收集了各国大量的社会、政治生活资料。回国后,他利用这些材料积极著述。他的社会历史观主要反映在映他的《波斯人信札》、《罗马盛衰原因论》、《论法的精神》这些著作中。
1、从自然法到现代法理学的过度。孟德斯鸠对社会历史的看法。接受了十七世纪资产阶级思想家的影响。他完全赞同自然法理论的意见,并从原则上对这一思想又作了进一步的阐发。他指出:“世界上的一切运动,都按固定不变的规律进行着。法是由事物本性产生的必然关系”。任何民族的历史仿佛是应用共同原则的个别情况。“研究者的任务就在于揭示这些共同原则,所有的个别情况都是自然而然地服从这些共同原则的”。
对这些共同原则孟德斯鸠作了这样的阐述,在人制定法之前,人类已经有了“正义的关系”,“在所有这些规律之先存在着的,就是自然法”。所以称为自然法,“是因为它们是单纯渊源于我们生命的本质”。接着他把自然法理解为四条基本原则。“平和应是第一条”。“另一条就是促使他支寻长食物”,“相互之间存在着自然的爱慕,应当是自然法的第三条”,而“愿望过社会生活,这就是自然法的第四条”。孟德斯鸠在阐述了这些规律之后,并非象十七世纪自然法理论家那样,把这一理论贯彻到自己的整个社会历史观中,用其说明各种社会历史现象。相反,孟德斯鸠仅仅是对这些普遍规律原则作了理论上的肯定。在具体探求社会历史现象时,他却违拗了这些原则。“为了发现社会规律”,“自然法的演绎法不那么符合孟德斯鸠的学术兴趣”。“他的兴趣的中心,是人类社会的具体的历史”。
因此孟德斯鸠说,如果一国的法律竟能适用于另一国,那是极其偶然的,在每一个个别情况下,符合该民族性格的法律,将是最自然的法律。他在研究各国政治,法律现象时,注意产生这些制度、现象的坏境、条件、民族性格。
2、从法理学到环境论的转变。孟德斯鸠把自然因素如气候、地理形势、土壤等放在首要地位,他说:“如果精神的气质和内心的感情真正因不同的气候而有极端差别的话,法律就应当和这些感情的差别以及这些气候的差别有一定关系”。
于是他解释道,寒冷的气候养成健壮和勇敢的人,炎热的气候则养成软弱和怯懦的人,“政法奴役同气候性质的关系,并不亚于民事奴役和家庭奴役同气候性质的关系”。宗教也与气候有关,因为不适合本国气候的宗教,在国内是不能维持下去的。气候在不同的国家里引起不需要,需要的不同,决定生活方式的不同,而生活方式的不同,则决定法律不同。孟德斯鸠认为气候权力比一切权力都来得强大。在这里,他甚至把气候因素看成是一种基本的决定一切的因素。
不仅如此,孟德斯鸠还认为,地理形势决定国家的规模,而规模又决定了国家的形式。狭小的领土宣于共和制,大小适中的领土宣于君主制,广袤的领土宣于专制制度。亚洲的广大平原则宜建立庞大的专制的国家。土壤也起着同样的作用。土壤宜于从事农业生产的国家。会自然的产生依赖性。和种地的民族享有更大的自由。种地的农民太专注自己的事,所以不那么关心自己的自由。种地的农民太专注意力自己的事,所以不那么关心自己的自由,而且肥沃的地方较难防御,一经屈服以后。被催毁的自由精神便一去不复返了。而小国家较少具务受人唾涎的目标,防守这些目标,也比较容易。所以土壤贫瘠的阿提加建立了平民的统治,而拉栖代孟建立了贵族统治。在雅典,山区人民宣传民主,平原居民则主张贵族统治。土地贫瘠迫使人们不得不靠鱼猎为生,使他们在劳动中锻炼的俭朴耐劳,勇敢和善战。他们不得不为满足自己的生活需要而斗争,为此他们需要自由。北方的民族就是这样。相反,南方的民族容易从自然界得到一切,当他们有可能不靠财富而生活时,他们就不靠自由而生活。
在孟德德斯鸠看来,各个不同民族性格、风格、习惯等等都是在各种不同环境中形成的。自然因素中早期起了极的作用,大自然和气候主宰野蛮人。后来社会因素居于首要地位,而对不同民族起不同作用。然而什么是社会因素呢?孟德斯鸠认为是风俗、习惯、法律政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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