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法律和国家在十八世纪法国启蒙哲学中的地位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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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经济哲学

神,法律和国家在十八世纪法国启蒙哲学中的地位怎么样

神,法律和国家在十八世纪法国启蒙哲学中的地位怎么样?谁被提高,谁被贬低?十八世纪的法国是个变革的时期,哲学首当其冲,古典的神学受到了很大的冲击,但是它还有存在的空间,法理学开始在法国兴起,并占据了主导地位,国家的感念也在一次被强化,法国也因此走向了富强。

 

1、神学的低落。十八世纪的法国哲学,在形式上没有完全否定上帝,但却大胆地提出神有神法、人有人法,把神贬挤到人的社会规律之外,特别是在对于人类社会的物质、法律、政治,精神现象进行探讨并试图用哲学的方式加以评论。同时,法国哲学运用了长期积累的大量具体的历史材料,在社会历史领域大胆地运用自然主义观点,去解释和说明社会历史。

 

2、法理学的兴起。如果说十七世纪思想家仅诉诸于和停留在“自然法”理论上。那么十八世纪的法国哲学却在自然法理论基础上又独僻溪径,从物质方面即地理坏境去思考社会历史现象的原因,并用法理学的方式加以解释。法理学主意到了自然物质的因素,不能直接产生社会因素,而只有通过人们的生产,自然物质的因素,才能对社会起决定作用或最终形成一定的社会因素。

 

3、国家概念的抬头。法国这一时期的哲学在具体展开自己理论、对社会的各种现象特别是法律和政治现象进行说明时,把国家的概念放到一个很高的位置。正如孟德斯鸠说,“每一种政体都有各种的动力原则。平民政治的原则是政治美德:爱法律和祖国,为了祖国的利益准备牺牲自己。没有这种嵩高的动力,平民政治就不能存在。”所以,法国哲学借助了国家的力量得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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