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自在之物到现象的认识论哲学的三个问题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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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自在之物到现象的认识论哲学的三个问题是什么

康德在揭示哲学的的问题,特别是认识上的问题时,主要提出了三个问题。事实上,康德在《纯粹的理性批判》这正是对这三个问题的回答。

在《纯粹的理性批判》(即形而上学)中,康德致力于解决人能知道什么的问题。他通过反省的认识,对人类的理性(即理论理性)进行了重新确认。在康德看来,当时在认识论领域流行着两种错误的思潮:一种是“独断论”的思想,这种理论在没有判明人的认识能力之前,就武断地认定人能认识真理,结果不是走向单凭感性经验,就可以获得真理的错误道路,就是陷落入只需理性就可把握真理的唯理论的荒谬泥沼;另一种是根源这两派的相互对立、相互否定而产生的怀疑论思潮,这种观点认为不管的凭借感性,还是依靠理性都不认识真理,因而走入否认人的认识可能性的悲观主义的死胡同。为了克服这两种思潮的错误,将人的认识引向正确的道路,必须在人没认识客体之前,首先探讨人类认识能力本身,判明确定人的认识界限。只有这样,经验与唯理论,独断与怀疑论的错误才能克服。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中,通过对人的理论理性能力的批判、分析、重新确认了人的认识能力。他对理性的能力,进行考察的结果,主要是解决了三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是必须严格区分“自在之物”和“现象”。前者属于本体界,是形而上学研究的对象,而后者属于现象界(自然界),是认识的对象。康德把统一世界分为“自然之物”和“现象”两部分。在康德看来,所谓自在之物,既是指感觉和意识这处独立存在的事物或物体,又是指理性的“理念”,即所谓“上帝”、“世界和灵魂”这样一些关于总体的概念。但是人在自在之物是无法认识的,它不可能成为认识的对象。而所谓“现象”康德认为是指人的认识的“先验形式”整理“自在之物”所提供感觉材料,而在意识中所产生的“表象”。换句话说,“时空”和“范畴”整理过的,具有普遍必然形式“表象”,就是“现象”。人们只有获得了这样的表象,才能说认识了对象。所以,唯有“现象”世界,才是人们的认识对象,才能为人们所认识。

第二个问题是构成科学知识,即实现人们的认识的根本条件是先天形式和后经验的综合,而这一综合所产生的知识都是“先天综合判断”。康德认为科学知识的特征,应该既具有普遍、必然性,双必须给人以新的知识,扩大人的认识内容。所以,他指出构成知识必须有两个因素,一是形式,二是质料;而提供知识形式是先天的概念、范畴、提供质料和形式相结合的过程中,先验的形式是能动的决定因素,经验材料是被动的因素,才能获得带有普遍必然性的科学知识。

第三个问题是必然严格区分人的感性、知性、理性三种认识能力,为这三种能力确定界限。所谓“感性”,康德 认为是“通过我们被对象所刺激的方式来接受表象的能力”要想认识事物,必须具备“自在之物”刺激我们感官而形成的感觉材料,但要形成感性知识,还必须有时、空这种“先天认识形式”,用这种主观先天的“感觉形式把杂乱无章的材料安排在一定的关系里”,整理成一种有机整体,能获得感性的认识。所谓“知性”康德认为是一种“规则的能力”,即有概念、范畴去思维对象,按照一规则对感性知识进行综合统一的能力。只有运用这种思维能力,才能构造自然科学知识。他说:“思维无内容是空的,直观无概念是盲目的”,“知性不能直观,感官不能思维,只有当它们联合起来时才能产生知识”。所以,是“人为自然法”。因为人的思维如果不去对感性材料进行综合改造,就得不出任何关于内在必然联系的知识。而“理性”,康德认为它是人类认识的最高能力。他说:“我们的一切知识从感官开始,从那里前进到知性,而以理性结束。在理性这外。便没有再高的能力来把材料加工,并把它带到最高的统一之下的了”。知性是以有限事物为象,它的知识是有限相立的,而理性则以无限事物为对象,要求把握绝对、无限总体的“理念”。知性是关于独立存在事物本身的认识,其实不过是对物自体的认识。理性追求的对象有三个,灵魂、世界、上帝。但是它们是人的经验所达不到的。而人所能用的工具只能是有限的知性,但当有限的知性去认识把握经验以外的无限或绝对,就必然产生“谬误”、“假象”或四个“二律背反”。所以康德得出了:上帝、世界、灵魂不是认识的对象,人的认识论只能停留在物自体认识的“现象的此岸”,而永远不能达到“物自体本质的彼岸”,而永远不能达到“物自体本质的彼岸”的唯心主义不可知论的悲观结论。在康德看来,人的理性有两种,一种是“纯粹理性批判”中讲到的面对自然的“理论理性”,另一种是面对社会的实践理性;所以,“实践理性批判”就是专门讲这后一种理性,即“道德的形而上学”,解决的是“人应做什么”的问题。在人类社会,是人类理性向社会颁步规律,人类社会应为理性的社会。理论理性以经验为前提,寻求知识的普遍、绝对性;与此相反,实践理性却从绝对、总体性到经验和感性的过程,即从总体出发的有目的、有意志的创造性的活动。在这里,人的意志按照最普遍的道德法则(或道德律令)规定“善”、“恶”概念和感性道德性为的过程,就是创造一个伦理世界和社会的过程。他说实践理性“从原理出发,进向概念(即善恶——著者),随后再从这里进向感觉”同时,和在《纯粹理性批判》中一样,康德同样提出了先验的道德形式和经验的道德行为之间的关系问题。他为先验的道德法则作了三条规定,第一,它是普遍的立法原理。“其意是说,道德法则是规范道德行为的普遍原理,强调意志的动机本身应当不计较实际利益的效果,才能使道德原则具有普遍和客观有效性。“第二应当把人当成目的。他说,人的“行动”无论是对你自己或对别的人,在任何情况下,把人当做目的,决不只是当做工具。第三,“意志自律”。他认为人的意志如果不按道德法则,而服从利益、欲望、幸福等外在要素,“意志他律”;相反只有“摆脱感性世界而依据世界法则决定自己意志”并使其变为自觉的行动,才是意志“自律”,即“意志自由”。康德认为上述三条原则可以归结为最根本一条“意志自由”,因为人能根据道德法则“自己立法,自己遵守”,对自己的行为能自由、自觉地决定和选择,使道德法则成为人自觉的创造性的实践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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