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理哲学中的困境:恐惧与颤栗之问题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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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哲学中的困境:恐惧与颤栗之问题二(一)

合乎伦理的即普遍性的,同时也是神密的(Gudome-lige)。说每一种义务在本质上都是对上帝的义务是恰当的,但如果人们能够说的仅此而已,那也可以说我对上帝根本就没有义务。义务之成为义务在于对上帝的回溯,但在义务自身之中我却无法进入与上帝的关系。举例言之,爱邻居是一种义务;而它之成为一种义务则是通过对上帝的回溯。但在这一义务中,我进入的不是与上帝的关系,而是与我所爱的邻居的关系。假如在这种关联中,我说对上帝之爱是我的义务,我的说法不过是同语反复,因为“上帝”在完全抽象的意义上正是神圣存在物,也就是说是普遍性的东西,即义务。人类的整个存在是一个完满而又自足的领域,伦理在其中则是限制性的东西。上帝逐渐成为一个消失得无影无踪的点,一种无力的思想;他的力量只是在伦理中,而伦理则遍及整个存在。迄今为止,当某人在其他意义上希望爱上帝的时候,他是想入非非的;他是在爱鬼怪,而如果后者有足够的力量讲话的话,它会对他说:我并没有要求你的爱,你走吧。迄今为止,当某人企图以另外的方式去爱上帝的时候,他的爱会像卢梭所说的那样令人难以置信。即一个人怎么可能不爱他的邻居,而去爱异教徒呢?

现在,如果思想的训练是得当的,如果人的生活中没有什么是不可通约的,如果显现出来的不可通约的东西纯属偶然,而从理念的角度看来这偶然事件又并没有产生什么结果,那么黑格尔就是对的。不过,黑格尔在有关信仰及容许亚伯拉罕被视为信仰之父方面则是错误的。他对亚伯拉罕和信仰都作出了判断。按照他的哲学,①外在的(外在化,dieEntaHusCerug)比内在的高。有一个例子常常被用来阐释这个观点:小孩是内在的,成人是外在的;其结果是,小孩由外在的东西所决定,反过来,成人作为外在性的存在也受内在的东西所决定。然而,信仰是个矛盾,在这个矛盾中,内在性比外在性要高;换言之,就像我们先前所说的那样,奇数比偶数要高。

因此,在这种伦理的生活观中,个人的任务是剥去他自己的内在性,并将此表现在某种外在性的东西之上。每当他对此畏缩不前,每当他停留或重新滑进情感、情绪等属于内在性的领域,他都卷入了一种精神考验。信仰的悖伦在于,存在着一种与外在性不可通的的内在性,而且请记住,它不等同于原先的内在性,而是一种新的内在性。人们决不可以忽视这一点。近来的哲学已经容许自己用直接性的东西来取代①见黑格尔的《逻辑学》。 “信仰”。①如果这一意图得到实现,否认信仰一直存在就是十分好笑的。而且,那样做还将使信仰与感情、情绪、特质、怪癖等为伍。如果出现这样的情况,哲学就可以正确地宣称人不应停留于彼处。但没有什么东西可以证明哲学使用这种语言是合理的。信仰以一种无限的运动为先导;随后它仅仅〔出乎意料地〕起于荒诞。关于这一点,我完全可以理解,而无需不断重申我持有信仰。如果说信仰就像哲学所展现的那样,那么,苏格拉底就走得更远。苏格拉底远远地超出了这一点,而不是相反。在理性的意义上,他做过无限的运动。他的无知即是无限的弃绝。这个使命对于人的能力是适合的,尽管在那些日子里人们对之不屑一顾;但仅当它被付诸实践,仅当个人在无限之中使自己成为空无,那信仰能够冲突而出之点才可以说已经达到。

由此看来,信仰的悖论就是:个体比普遍性的东西更高。这里,教义上的细微区别是,个人依靠其对绝对存在的关系来决定其对普遍性的关系,而不是相反地依靠其对普遍性的关系来决定其对绝对存在的关系。信仰的悖论也可表达如下:存在着一种对上帝的绝对的义务,在这种义务关系中,个人将作为个体的他自己同绝对存在物绝对地联系在了一起。但在这里,说爱上帝是一种义务有一种与上述所说不尽相同的含义,因为如果这种义务是绝对的,那么伦理就将被还原为相对。

不过,由此并不能推出合乎伦理的是无效的;相反,合乎伦理的事物具有一种完全不同的表现,一种矛盾的表现,譬①见黑格尔的《逻辑学》。如,爱上帝会使信仰的骑士去爱他的邻人,这正是对伦理学上所说的义务的相反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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