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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畴篇中的语言类篇(1-4)
1..当若干事物虽然有一个共通的名称,但与这个名称相应的定义却各不相同时,则这些事物乃是同名而异义的东西。例如一个真的人和一个图画里面的人像,都可称为“动物”,但此两者乃是同名而异义,因为两者虽有一个共同的名称,但与这个名称相应的定义,却各有不同。因为,如果有人要规定在什么意义之下这两者各是一个动物,则他所给予其中一者的定义就将只适合该一者。
反之,当若干事物有一个共通的名称,而相应于此名称的定义也相同的时候,则这些事物乃是同名同义的东西。例如一个人和一只牛都是“动物”,它们是被同名同义地加以定名的,因为两者不仅名称相同,而且与这个名称相应的定义也都相同:如果有人要说出在什么意义之下这两者各是一个动物,则他所经予其中一者的定义,必完全同于他所给予另一者的定义。
如果事物的名称是从另一个名称引伸出来的,但是引伸出来的名称和原来的名称有不同的语尾,则这些事物乃是由引伸得名的东西。例如“语法家”这个名称乃是从“语法”这个词引伸出来的,“勇士”则是从“勇敢”这个词引伸出来的。
2.语言的形式或者是简单的,或者是复合的。后者的例子如像“人奔跑”,“人获胜”;前者的例子则像“人”,“牛”,“奔跑”,“获胜”。
事物本身,有些可以用来述说一个主体,但绝不存在于一个主体里面。例如“人”可以用业述说一个个别的人,但绝不存在于一个主体里面。
(所谓“存在于一个主体里面”,我的意思不是指像部分存在于整体中那样的存在,而是指离开了所说的主体,便不能存在。)
有一些东西则是存在于一个主体里面,但绝不可以用来述说一个主体。例如,某一点语法知识是存在于心灵里面的,但却不可以用来述说任何一个主体;再者,一种特殊的白色可以存在于一个物体里面(因为颜色需要一个物质基础)但绝不可以用来述说任何东西。
另外有些东西则既可以用来述说一个主体、并且又存在于一个主体里面。例如知识存在于人的心灵里面,又可以述说语法。
最后,有一类的东西既不存在于一个主体里面,又不可以用来述说一个主体,例如一个个别的人和一匹个别的马。因为任何像这样的东西都是既不存在于一个主体里面,又不被用来述说主体的。更一般的来说,凡是个别的和具有单一性的东西,就绝不可以用来述说一个主体。但在某些场合,也没有什么妨碍此类东西存在于一个主体里面。例如某一点语法知识,就是存在于一个主体里面的。
3.当一件东西被用来述说另一外一个东西的时候,则凡可以用来述说宾词的也可以用来述说主体。例如,“人”被用来述说个别的;但“动物”又被用来述说“人”;因此,“动物”也可以用来述说个别的人:因个别的人既是“人”又是“动物”。
不同的种如果是平行而没有隶属关系的,则它们的属差本身在种类上也不相同。试以“动物”这个种和“知识”这个种为例。“有足的”、“两足的”、“有翼的”和“水栖的”等等乃是“动物”的属差;知识这个种包含的各个属之间则不是以这些属差来互相区分的。这一属的知识与另一属的知识之有差别,并不于它是“两足的”。
但如果某个种是隶属于另外一个种的,就没有什么足以妨碍这两个种有相同的属差:因为外延较大的种可以被用来述说那外延较小的种,因此谓语(即前一个种)的一切属差,也将是主体(即后一个种)的一切属差。
4.每一个不是复合的用语,或者表示实体一。或者表示数量、性质、关系、地点、时间、资态、状况、活动、遭受。让我大略说一说我的意思:指实体的如“人”或“马”指数量的如“二丘比特长”或“三丘比特长”;指性质的例如“白的”、“通晓语法的”等属性;“二倍”、“一半”、“较大”等等则属于关系范畴;“在市场里”、“在吕克昂”等等,属于地点范畴;“昨天”、“去年”等等属于时间范畴;“躺卧着”、“坐着”等等则表示姿态的语词;“着鞋的”、“武装的”等等,属于状况[具有];“施手术”、“针炙”等等,是动作;“受手术”、“受针炙”等等,属于遭受的范畴。
任何一个这样的语词,其本身并不包含着一种肯定[或否定];只有借这类语词的结合,才产生肯定或否定。因为如所公认,每一个肯定或否定必须或者是正确的,或者是错误的,但无论如何不是复合的用语,例如“人”、“白的”、“奔跑”、“获胜”等等,既不能是正确的,也不能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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