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畴篇中的实体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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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西方哲学原著

范畴篇中的实体说

实体,就其最真正的、第一性的、最确切的意义而言,乃是那既不可以用来述说一个主体又不存在于一个主体里面的东西,例如某一个个别的人或某一匹马。但是在第二性的意义之下作为属而包含着第一性实体的那此东西也被称为实体;还有那些作为种而包含着属的东西也被称为实体。例如,个别的人是被包含在“人”这个属里面的,而“动物”又是这个属所隶属的种;因此这些东西——就是说“人”这个属和“动物”这个种——就被称为第二性实体。

由上所说可以很清楚地看出:宾词的名称及定义两者必须都可以用来述说其主体。例如,“人”被用来述说某一个个别的人。在这种情形之下,“人”这个属名被应用于个别的人,因为我们用“人”这个词来描述一个个别的人;而“人”的定义也将可以被用来述说某一个个别的人,因为某一个个别的人既是人又是动物。这样,属名及其定义,都可以用来述说个别的人。

另一方面,那些存在于一个主体里面的东西,大多数不能用其名称和定义来述说它们存在于其中的那个主体。不过,虽然定义绝对不可以用来述说主体,名称在某些场合之下被用来述说它却并无不可。例如,“白”是存在于一个物体里面的,也被用来述说它所存在其中的物体,因为一个物体被称为是白的:但是“白”这个颜色的定义,却绝不可以用来述说此物体。

除第一性实体之外,任何东西或者是可以用来述说一个第一性实体,或者是存在于一个第一性实体里面。关于这一点,只要看一些个别的例子就会很清楚。“动物”被用来述说“人”这个属,因之就被用来述说个别的人,因为如果没有任何可以用它来述说的个别的人存在在,那它根本不能被用来述说“人”这个属了。再者,颜色存在于物体里面,因此是存在于个别的物体里面的,因为如果没有任何它得以存在大锅饭其中的个别的物体的存在,那它根本就不能存在于物体里面。可见第一性实体之外,任何其他的东西或者是被用来述说第一性实体,或者是存在于第一性实体里面,因而如果没有第一性实体存在在,就不可能有其他的东西存在。

在第二性实体里面,属比种更真正地是实体,因为属与第一性实体更为接近。因为在说明一个第一性实体是什么的时候,说出它的属比说出它的种,就会就更有益、更中肯、例如,描述一个个别的人时,说他是人比说他是动物,就会是说得更有益、更中肯,因为前一种说法在更大的程度上指出了个别的人特性,而后一种则过于一般化。再者,谈一株树是什么时,提出“树”这个属,比提出“植物”这个种,就会说得更为清楚,更为得当。

再者,第一性实体之所以最得当地被称为实体,乃是由于这个事实,即它们乃是其他一切东西的基础,而其它一切东西或者是被用来述说它们,或者是存在于他们里面。而存在于第一性实体与其他一切东西之间的关系,也同样存在于属与种之间:因为对于种的关系正是主体对对宾词的关系。因为种被用来述说属,反之属却不能用来述说种。这样,我们就有了断定属比种更真正地是实体的另外一根据。

在属与属之间,除了那些本身就是种的属之外,没有一个属比另外一个属更真正地是实体。在谈到一个个别的人时说出他所属的属[即人],比起在谈到一匹马时说出它所属的属[即马],不会就是对于个别的人给出了一个更得当的说明。同样,在各种第一性实体之间,也没有一个比另外一更真地是实体;一个人并不比一只牛真正地是实体。

这样,我们就很有理由,当第一性实体被除开之后,把“第二性实体”之称单只给予属和种,因为在所有的宾词之中,只有属和种才能说明第一性实体是什么。因为正是由于说出属和种,我们才是得当地说明了一个个别的人是什么;并且,如果提出他的属而非提出他的种,我们就会使我们的说明更确切。我们所说的其他一切,例如他是白的、他奔跑等等,对于说明他都是不相干的。可见除了第一性实体之外,就只有这些(即属和种)才应该被称为实体。

再者,第一性实体之所以最正当地被称为第一性实体,是因为它们乃是所有其他东西的基础和主体。而存在于第一性实体和其他一切东西之间的关系,也同样存在于第一性实体所隶属的属和种与不包括在种和属里面的一切其它属性之间。因为种和属乃是这些属性的主体。如果我们称某一个人为“通晓语法的”,则这个宾词也就适用于这个人所属的属和种。这条规律适用于其它一切场合。

实体绝对不存在于一个主体里面,这一点乃是一切实体都具有的一个共同特性。因为第一性实体既不存在于一个主体里面,又不被用来述说一个主体;而关于第二性实体,从下面的论据(姑不谈别的论据)就可以清楚地看出它们不存在于一个主体里面。因为“人”被用来述说个别的人,但是并不存在于任何一个主体里面:因为人并不存在于个别的人里面。同样,“动物”也被用来述说个别的人,但并不存在于他里面。再者,当一样东西存在一个主体里面时,虽然这东西的名称可以适用于它所存在于其中的主体,它的定义却不能适用于此主体。但关于第二性实体,则不单其名称而且其定义都可以适用于主体:我们会用属的定义和种的定义来说明一个个别的人。因此,实体不能存在于一个主体里面。

但这个特性不是实体所特为有的,因为属差也同样不能存在于主体里面。“有足的”和“两足的”这两个特性被用来述说“人”,但它们并不存在于人里面。因为它们并不是在人里面,再者,属差的定义可以用来述说属差本身被用业述说的那个东西,例如,如果“有足的”这个特性被用来述说“人”这个属,则这个特性的定义也可以用来作为“人”这个属性的宾词;因为“人”乃是有足的。

实体的部分看起来好像是存在于作为它们主体的的整体里面,这个事实并不应该使我们犹豫,以为这些部分恐怕应该被当作不是实体;因为,在解释“存在于一个主体里面”这句话的意思时,我们说他的意思是“并非像部分存在于整体里面那样的存在在”。

在所有以实体和属差为宾词的命题里面,实体和属差乃是同名同义地用来述说主体的,这一点乃是实体和属差的标志。因为,所有这种命题都是或者以个体,或者以属差为主词的。就第一性实体不能用来述说任何东西这一点而言,第一性实体确不能成为任何命题的宾词。但在第二性实体那里,属可以用来述说个体,种可以用来述说属和个体。同样,属差被用来述说属和个体。再者属的定义和种的定义可以适用于第一性实体,种的定义可以适用于属。因为所有被用来述说宾词的,也可以被用来述说主词。同样,属差的定义也可以适用于属和个体。但上面已经说过,“同名同义”一词,是用在那些有一个共同的名称和定义的东西上的。因此,应该认为在所有以实体或者以属差为宾词的命题里,实体和属差是“同名同义地”用来述说主词的。

所有的实体看起来都表示“某一个东西”。在第一性实体里,无可争辩地乃是真的,因为所表示的那个东西是一个单一性的东西。在第二性实体那里,例如当我们说及“人”或
“动物”时,我们的语言的方式也给人一个印象,使人认为我们此地也是指“某一个东西”,但严重地说这并非是真的;因为,一个第二性实体并不是一个个体,而是具有某一性质的一类东西;因为一个第二性实体并不像一个第一性实体一样是单一的、各别的;“人”和“动物”都可以用业述说一个以上的主体。

但是属和种也不是像“白色”那样单单表示性质;“白色”除性质外不再表示什么,但属和种则是就一个实体来规定其规定其性质:属和种表示那具有如此性质的实体。这种一定性质的赐予,在种那里比在属那里包括了更大的范围:那个说“动物”的人,比起那个说“人”的人,是用着一个外延较广的词。

实体的另一个标志是它没有与它相反者。任何一个第一性实体,例如一个人或一个动物,怎样能够有一个相反者呢?不能够有。属和种同样也不能有一个相反者。但这个特征不是实体所特有的,而是许多其它的东西像数量也有的。没有什么东西可以成为“二丘比特长”或“三丘比特长”或“十”或任何其他这类东西的相反者。也许有人会辩说“多”乃是“少”的相反者,“大”是“小”的相反者,但对于一定的数量,则没有相反者存在。

再者,实体是不能容许有程度上的不同的。我这话的意思并不是说一实体不能比另外一实体更真正地是实体,或更不真正地是实体,因产前面曾说过,这种情形是有的;我的意思是说没有一个实体能容许它本身中和程度上的不同。例如“人”这一个实体就不能够比另外一个时候的他自己或比另外一个人多些或少些人的实质。一个人不能比另外一个人更是人,像一个白色东西能够比另外一个白色的东西更白些或没有那么白那样,或者像一件美丽的东西能够比另外一件美丽的东西更美丽些或没有那么美丽一样。还有,同一种性质被说成是在不同的时候以不同的程度存在于一件东西里面。我们说一件白色的东西在某一个时候比它以前更白些,或者,一件热的东西在一个时候比另外一个时候更热些或没有那么热。但实体则不能说它更是它或它更不是它:一个人在某个时候并不比他以前更是一个人,其他的东西,如果是一个实体,也不能更是这东西或更不是这东西。可见实体是不能容许有程度上的变化的。

实体的最突出的标志似乎的:在保持数量上的同一性的同时,实体却能够容许有相反的性质。从实体以外的东西里面,我们却不能够举出任何具有这个标志的东西。例如,同一颜色不能既是白的又是黑的。同一个行为不能既是善的又是恶的:这条规律适用于不是实体的一切东西。但同一个实体,当它保持着自己的同一性的时候,却同时能够容许有相反的相质。同一个人有的时候白,有时候黑,有的时候热,有的时候冷,有的时候好,有的时候坏。这种性能在任何别的东西那里是找不到的,虽然也许有人会认为一句话或是一个意见,是这个规律的一种例外。认都承认,同样的话能够又是正确的又是错误的。因为如果“他坐着”这话是正确的,那么,当这个人站起来之后这同一句话就将是错误的。关于意见方面情形也是一样。因为,如果任何人以为某一个人是坐着而这个意思是正确的,那么,当这个某人站起来之后,则同样的意见如果再坚持,就是错误的了。不过,虽然这个例外可以被承认,但是,无论如何,这情况发生的方式却是与实体那里有所不同的。实体乃是由于本身变化才容许有楔反的性质。正是由于本身变化,先前是热的东西现在变成好的,同样在其它的场合也都是由于变化在,实体才能够容许有相反的性质。反之,话和意见本身却在各方面都维持不变,只是由于实际情况事实上改变了,才使得它们具有相反的性质。“他坐着”这句话保持不变,但有时候它是正确的,有时候它是错误的,视当时的实际情况而定。这种情况也适用于意见方面。这样,就其发生的方式而言,能够容许有相反的性质乃是实体特有的标志;因为实体乃是由于自身变化而这样的。

因此,如果有人承认这个例外并认为话和意见能容许有相反的性质,这种主张就会是不对的。因为话和意见被称为有这种性能,并非由于它们本身有所改变,而是由于别的东西的情况发生了这种改变。言语是正确的还是错误的,取决于事实如何,而不是依靠于言语本身有什么容许相反性质的能力。简言之,言语和意见的本性无论如何是不能更改的。所以说,既然它们本身里面没有变化,就不能够以为它们能够容许有相反的性质。

而在实体里面,则正是由于那种在实体自身里面所发生的改变,一个实体才被称为能够容许有相反的性质,因为在一个实体在自身里面容许有健康和疾病,白或黑。正是这种意义上我们说实体能够容许有相反的性质。

总括起来说,实体有一个显著的标志,就是在保持着自身在数量上的同一性的同时它却能够容许有相反的性质。而这种改变之发生乃是由于实体本身里面的变化。

关于实体的问题,就说这么多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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