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畴篇中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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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西方哲学原著

范畴篇中的关系

有些本由于它们是别的东西“的”或者以任何方式与别的东西有关,因此不能离开这别的东西而加以说明,我们就称之为相对的东西。例如“更高”一词乃是借与别一个东西比较而说明的,因为它所指的乃是比某一其他的东西更高。同样地,“二倍”一词,也有一个外在东西作比较,因为它的意思是指某一其他东西的二倍。这一类的所有其他的东西也都如此。此外,还有些别的相对的东西,例如习惯。状态、知觉、知识和姿态。所有这些东西的意义,是借与别的东西的关联才能说明,要不然就无从说明。例如,一种习惯乃是某件事物的习惯,知识乃是某件事物的知识,姿态乃是某件事物的姿态。所有曾提过的其他的相对的东西的情形都如此。所以那些借着与某一他物的关联而说明其性质的语词,就都称为相对的,其间的关系,以包含有“的”这个介词或别的介词来表示。这样,一座山与另一座山比较被称为大山,因为这座山由于与某物比较才能取得“大”这个属性;再者,被称为类似的东西必须与某些别的东西类似,而所有其他的这类属性,都有这种外在的关系。必须注意:躺卧着、站立着和坐着都是特殊的姿态,但姿态本身则是一个相对的语词。卧、站、坐等本身不是姿态,而是由刚才所说的各种姿态引伸而取得名称的。

相对的东西可以有相反者。例如,德性有一个相反者,就是恶行,这两者都是相对的东西;知识也有一个相反者,就是无知。但不是所有相对的东西都有这个特性;“二倍”和
“三倍”就没有相反者,任何这类的语词也都没有相反者。

相对的东西也显得能容许程度的不同。因为“相似”和“不相似”,“相等”和“不相等”可以有“更多”和“更少”这种修饰词加在它们上面。而所有这些东西都是相对的语词,因为“相似”和“不相似”都是就与一个外物比较而言的。但是,必须指出,并不是每个相对的词都容许有程度上的不同。像“二倍”这样的语词,就不容许这种修饰词。所有相对的东西都有与它相关的东西。用“奴隶”这个词我们的意思是指一个主人的奴隶;用“主人”这个词,我们的意思是指一个奴隶的主人;用“二倍”,是指那是它的一半的二倍,二半则是指那是它的二倍的一半;用“较大”,是指比那较小的为在,用“较小”是指比那较大的为小。

关于任何其他相对的语词,亦都如此;但是,我们用来表达这种相关关系的词格,在某些场合,情形并不都一样。例如,说知识时我们的意思是指关于可认识的东西的知识;说可认识的东西,我们的意思是指那被知识所认识的东西;说知觉,是指可知觉的东西的知觉;说可知觉的东西,是指那被知觉所知觉的东西。

不过有时这种相关关系的交互性,却好像并不存在。这是由于弄错才发生的。因为相对者所相对的东西没有被精确地说出来。如果有人说翼必然与鸟相对,那么,这两者之间的关联就不是有交互性的,因为不能够说一只鸟之所以为一鸟是由于它有翼。原因是:原来这句话是不精确的,因为当翼被称为与鸟相对时,此鸟不是以鸟的资格,而是有翼的生物的资格,才能如此;因为除鸟之外还有许多生物是有翼的。所以,如果话说的精确,则这个关联就会是有交互性的,因为我们能够说翼必然与有翼的生物相关,而有翼的生物之所以为有翼的生物,乃是因为它有翼。

有时,也许需要铸造新字,如果没有现成的字足以适当的说明一种互相关联的话。如果我们规定舵必然与船有关联,我们的定义就不会适当,因为舵并不是与作为船的船就有这个关联。有许多船是有舵的。这样,我们就不能把这两个语词当作是有交互性的。因为“船“这个字不能说是能在“舵”这个字里而找到说明。既然没有现成的字,如果我们铸造一个例如“有舵之物”这样的名词作为“舵”的相关者,我们的定义也就会更精确些。如果我们这们这样精确的表达了自己的意思,那么这二个语词就完全是交互地关联着,因为“有舵之物”之所以是“有舵之物”正是由于它的舵。所有其他例子也都如此。把头规定为与“有头者”相关的东西,比规定它为与动物相关,就会更精确些,因为动物并非作为动物就有一个头,有许多动物是没有头的。

因此,当一个东西与别一个东西有关联,而后者又没有一现成的名称的时候,如果我们从前者的名称引伸出一个新的名称来给这个与前者有相互关系的后者,我们也许就最容易理解后者——像在上面所说的例子里面我们从“翼”引伸出“有翼者”,从“舵”引伸出“有舵之物”那样。

所以,一切相对的东西,如果正确地加以定义,必都有一个相关者。我加上这个条件,是因为如果相对者所相对的东西只被随便而不精确地说出来,就会发现两者并不互相依存。认我把我的意思说得更清楚点。即使在众所公认的相关者那里,并且当两者都有名称的时候,如果其中之一不是用那个表示相关概念的名称来指称,而是用一个不相干意义的名称来指称,则就不会显出两者有相依存的关系。“奴隶”这个词,如果被定义为不是与一个主人而是与一个人或两足动物或任何诸如此类的东西有关,那么,它和那个与它有关并借这种关系它才获得它的定义的东西,就不是互相关联着的,原因是所说的话不精确。再者,如果一个东西被称为与别一个东西相关,而用语又正确,那么,虽然所有不相干睥属性都被除开,而只保留那一个借以正确指称两者相关的属性,则所说的互相关联仍然会存在。如果说“奴隶”的相关者是“主人”,那么,虽然所说的主人的所有不相干的属性如“两足的”、“能获得知识的”、“有人性的”、等等皆被除掉,而只有“主人”这个属性单独保留下来。则所说的存在于他和奴隶之间的互相关联将仍然不变,因为正是由于属于一个主人所有,一个奴隶才被称为奴隶。反之,两个相关的东西。其中之一如果被不正确的指称,那么,当一切其他的属性都被除开,而只有那使此一者被称为其他一者的相关者的属性保留下来的时候,则所说的那个互相关联就会消失。

因为,假定说“奴隶”的相关者是“人”,或者说“翼”的相关者是“鸟”;那么,如果把“主人”的属性从“人”除开,则“主人”和“奴隶”之间的互相关联就会不再存在,因为如果此人不是一个主人,这个奴隶也就不是一个奴隶。同相地,如果把“有翼的”这个属性从“鸟”除掉,则“翼”就不再是“鸟”的相对者,因为要是那个所谓相关的东西不是有翼的,则“翼”当然就没有相关者。

由此可见,互相关联的词必须被正确地指明;如果有现成的名称,话就容易说;如果没有现成名称,无疑地我们有责任造成新的名称,这样,如果用语正确,则显然所有的相关者都是互相依存的。

相关的东西被认为是同时获得存在的。在最大多数的场合这是真的,例如在二倍和一半那里就是这样。一半的存在,必然使得二倍于它的那个东西存在。同样,主人的存在必然致使奴隶也存在,奴隶的存在也蕴涵着主人的存在;这些不过是一个通则的一些特例。再者,它们彼此相消;因为,如果没有二倍,就没有一半,反之亦然;这个规则同样适用于所有这种相关的东西。但是,似乎并非真是在所有的场合相关的东西都是同时获得存在的。知识的对象看来是先于知识本身而存在的,因为通常我们总是获得那些已经存在着的东西的知识;要找出一门知识其开始存在乃是与它的对象的开存在的同时的,这件事如果不说不可能,也是很困难的。

再者,虽然知识的对象不再存在就会同时取消了作为它的相关者的知识,反过来却不然。如果知识的对千克不存在,就没有知识;这是真的。因为将会没有什么东西可以被认识。同样这也是真的:如果对某物的知识不存在,此某物却很可以存在着。例如,和一正方形使其面积与一圆形面积相等这样一件事,如果这个过程真是一种知识的对象,那么,虽则它本身作为一个知识的对象是存在着的,但关于它的知识却还没有存在着。再者,如果 所有的动物都不再存在,就将会没有什么知识存在,但却可以有许多知识的对象存在着。

关于知觉情形也一样;因为知觉的对象看起来是先于知觉行为存在的。如果可知觉的东西消灭了,知觉也将不再存在。因为知觉蕴涵一人被知觉的物体和一个知觉在其中发生的物体。这样,如果那知觉的东西消灭了,那么物体也就消灭了,因为物体乃是一个可知觉的东西;而如果物体不存在,那么知觉也将不存在。因此,可知觉的东西的消灭,必引起知觉的消灭。

但知觉的消灭并不引起可知觉的东西的消灭。因为,如果动物消灭了,那么知觉也必消灭,但可知觉的东西如物体、热、甜、苦等等将仍然存在。

再者,知觉是和知觉主体同知被产生出来的,因为知觉和动物同时获得存在在。但是可知觉的东西显然先于知觉而存在;因为火和水和诸此类的原素,即构成动物本身的原素,根本是在动物能是一个动物之前就已经存在着的,也是先于知觉而存在的。这样,看来知觉的东西是先于知觉而存在的。

也许有人会怀疑是否真的没有任何实体是相对的、因为这样的情形似乎是有的;他们会问,是不是在第二性实体那里有些例外呢?关于第一性实体没有这种可能,这是真的,因为第一性实体其整体和部分都不是相对的。一个个别的人或一只个别的牛,并不用它与某个外物的关系来加以说明。关于部分也一样:一定的一只手或一个头,并不被规定为一定的一个人的一定一只手或一个头,而却是被规定为一定的人的手或头。关于第二性实体,情形了如指掌此,至少在大多数场合是如此:“人”这个属或“牛”这个属,并不是借它与外形的关系来说明的。又如树林,只有当其为一个人的产业时才是相对的东西,而并非人为树林就是相对的东西。所以很显然,在所提的这些事例里面,实体不是相对的东西。但关于某一些第二性实体,各人意见却不一致;例如,像“头”和“手”乃是借提及那个在其中它们构成了一部分的东西来加以说明的,所以产生了一个印象,好像它们具有一种相对的性质。真的,如果我们关于相对的东西的定义充分完满的话,那么,要证明没有任何实体是相对的东西,此事如果不是完全不可能也会非常困难。但是,如果我们的定义不是充分完满的,如果只有那些与一个外物的关系乃是其存在的一个必需条件的东西才被正当地称为相对的东西,那么也许可以找到一个避免这困难的办法。

依照第一个定义,诚然一切都会是相对的,但一个东西借提及别的东西来说明,并不就使这个东西本质上成为相对的东西。

因此可以清楚地看出:如果一个人确切地知道一个东西是相对的,他也就会确切地知道这个东西与什么东西有关。真的,这可以说是自明的:因为,如果一个人知道某物是相对的东西。真的,这可以说是自明的:因为,如果一个人知道某物是相对的东西,并且假定我们所谓相对的东西是指那些与他物的关系乃是其存在的一个必需的条件的东西,那么,他就会知道此某物与什么东西有关。因为,如果他根本不知道此物与什么东西有关,他就不会知道此物是否是相对的东西。再者,这一点在一些例子里可以清楚地看出来。如果一个人确切地知道某某物是“二倍”,他也就会立刻确切地知道此物为什么东西的二倍。因为,如果他不知道此物乃是什么一定的东西的二倍。他就根本不知道此物乃是二倍。再者,如果他知道一个东西是更美丽的,则他必然就会立刻确切地知道此物比什么东西更美丽。他不会是单单不确定地知道此物比某一不如它美丽的东西更美,因为这将会是一个假定,而不是知识。因为如果他不是确切地知道此物比什么东西更美丽,他就再不能断言他确切地知道此物比某一不如它美丽的东西更美:因为,很可能并没有什么东西不如它那样美。由此可见,显然如果一个人确切地知道一个相对的东西,他必然也就确切地知道这东西与什么东西有关。

但是,头、手和诸如此类的东西乃是实体,并且我们能够确切地知道它们本质上是什么而不必因此就知道它们与什么东西有关。不可能立刻知道所指的是谁的头或手。所以,这些东西不是相对的东西,而即然如此,那么我们说没有任何实体是相对的话也就是正确的了。在像这样的事例里面,不作更详尽的考察而要说出肯定的断言,恐怕是困难的,但是,把有关细节的问题提出来不是没落有用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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