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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势力和政治制度
一个社会所达到的政治共同体水平反映着其政治体制和构成这种政治体制的社会势力之间的关系。所谓社会势力指的是种族、宗教、地域、经济或者社会地位等方面的集团。现代化在很大程度上会引起社会上各种社会势力的集聚化和多样化。比方说,血缘、种族和宗教性的集团会因职业、阶层和技术性集团的加入而扩大力量。另一方面,某种政治组织或政治程序,也就是对维持秩序、解决争端、选拔领袖从而促进两个或两个以上社会势力得以形成共同体的一种安排。简单的政治共同体也许只需建立在纯粹的种族、宗教和职业基础上,而无需高度发达的政治体制,它具有杜克海姆所说的机制性和团结的统一性。而一个社会的成分越复杂,各种集团越是纵横交错,其政治共同体的形成和维持就越依赖于政治体制的功效。
实际上,政治体制和社会势力之间是没有明确分界线的。许多社会集团会兼有这两者的重要特征。不过,两者之间的理论区分却是清晰的。所有参与政治活动的人都可以被认为是形形色色社会集团的成员。一个社会政治发展的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这些政治活动家隶属和认同各种政治机构的多寡。显而易见,各种社会势力的力量和影响颇不相同。在一大家都属于同一社会势力的社会里,冲突便可通过该社会势力自身的结构加以限制并予以解决,而无需正经八百的政治机构。在一个社会势力为数不多的社会中,某一集团——武士,教士,某一特殊家族,某一民族或种族集团——能够支配其它集团并有效地诱使他们默认这一统治,这种社会可能很少或根本没有共同体。但是,在任何一个社会势力复杂且其利害关系纵横交错的社会里,如果不能创设与各派社会势力既有关连又是独立存在的政治机构的话,那么,就没有哪一个社会势力能够单独统治,更不用说形成共同体了。经常有人引用卢梭这样一句话:“最强者并非永远能保持其主人的地位,除非他将力量化为正义,将服从化为责任。”在一个具有任何程度复杂性的社会里,各集团的相对力量是变化的,但若要使该社会成为一个共同体的话,每一个集团的权力就是通过政治机构来行使的。这些机构能柔和、缓解并重新调整这种权力,从而使某一种起支配作用的社会势力与共同体中的其它社会势力相适应。
在一个完全不存在社会冲突的社会里,政治机构便失去了存在的必要,而在一个完全没有社会和谐的社会里,建立政治机构又是不可能的。两个十分敌对的集团,在它们改变相互看法之前,共同体的基础是不可能形成的。在组成社会的各团体之间必须存在某种利益上的相互适应性。此外,一个复杂社会还需要在基本原则或道义职责上界定能够联结各社会集团的纽带,这种纽带所联系的共同体有别于其它的共同体。在简单的社会里,共同体存在于人与人之间的直接关系中:丈夫对妻子,兄弟对兄弟,邻居对邻居。义务和共同体是直接相连的,没有任何外来因素的插足。但是在较复杂的社会里,共同体牵涉到个人或集团与他们之外的人或集团的关系。这样,义务就含有某种原则、传统、神话、目的和行为准则等方面的内容,因为这些东西是个人和集团共有的。这些因素结合在一起便构成了西塞罗关于大同世界的概念,或谓“数目颇众的人们基于对法律和权利的共同认识以及渴望参与彼此得益的交往,而聚合在一起。”道德和谐和互利互惠分别是政治共同体的两个方面。但是它还有第三个方面。我们知道,不同的态度是通过行为反映出来的,而共同体所能容纳的也不会是任何方式的“聚合”,而是一种有规律的、稳定的和持久的聚合。总之,聚合必须制度化。因此,在一个复杂社会里,维系共同体所需要的第三个因素就是建立起能包容并能反映道德和谐性和互惠互利性原则的政治机构。这些机构反过来又会赋予共同目的以新的含意,并在
各具特定利益的人和集团之间架起新的桥梁。
粗略地说,复杂社会共同体的发展水平取决于其自身政治机构的力量和广度。这些机构是道德和谐和互惠互利原则的行为性表现。相对而言,孤立的家庭、宗族、部落或村社,可能会通过不那么自觉的努力就建立起共同体。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它们本身就是自然而然的共同体。随着社会成员不断增多,结构日趋复杂,活动越发多样化,要想建立并维系一个高水平的共同体就更需依赖于政治机构。但是,不诉诸政治行动而达到社会和谐却一直是人们一直不想放弃的意境。这是卢梭的梦,也是政治家和军事家的梦,他们幻想不诉诸政治运筹便能在他们的社会里建立起共同体。马克思主义者关于人类社会演变的理想,就是在历史进程的终点,重新创造一个尽善尽美的共同体,其时政治就将成为多余之物。实际上,历史果真能倒转,文明果真能退化,人类组织果真能降低到家庭和村社的水平,或许这种返祖奇思可以实现。在简单的社会里,即便没有政治,或至少没有高度分权化的政治机构,共同体也照样可以生存。而在复杂的社会里,只有政治行为才能造就共同体,也只有政治机构才能维系它。
历史地说,政治机构是在各种社会势力的相互作用和歧见中从逐渐发展起来的解决这些歧见的程序和组织环节中脱颖而出的。人数很少、性质单纯的统治阶级的解体,社会力量的多样化以及社会力量之间日趋频繁的相互作用是产生政治组织和程序并从而最终产生政治机构的先决条件。“有意识地创制宪法之出现于地中海各国,是在部落组织被削弱,贫富之间的竞争成为政治的重要因素的时候”。当雅典人的政体面临解体的威胁时,他们请求悛伦出来制定一部宪法,因为其时“雅典的党派之多,直如希腊的城邦”,并且“贫富悬殊也达到了顶峰”。雅典社会变得日益复杂,这便需要更加高度发达的政治机构来维持雅典的政治共同体。梭伦和克里斯蒂尼斯的改革便是对危及到共同体早先基础的那种社会经济变革的反响。随着社会势力日益盘根错节,政治机构必须相应地变得更加复杂化和权威化,而恰恰是此种政治演进在20世纪正在实现现代化的国家里没有发生,那里社会势力强大,政治机构弱小。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公共权威和政党仍然都是脆弱而无组织的。国家的发展落后于社会的演变。
来自:《变革社会中的政治秩序》 塞缪尔·P·亨延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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