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格尔论说哲学中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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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格尔论说哲学中的自由

黑格尔对“自由”观念的认识,应该说,比较深入和全面。他把“自由”区分为“主观的自由”和“客观的自由”这两个环节,又从“否定的意义”与“肯定的意义”解释“主观的自由”。“自由”是人的“自由意志”与“自由精神”的具体表现,但在最初,仅仅是一个很抽象的范畴规定。

对黑格尔来说,不受限制的自由并不存在。诚然,我们可以想象,想象我们从任何的限定中逃离开来。但是对于黑格尔来说,这仅仅是一种想象。缘故有两个,第一,我们不能直接想象完全的无,我们只能通过否定某些具体的、限定性的内容,通过寻找它们的反面来抵达无。因此,在这个逃离的过程中,那些具体的、限定性的内容成为了我们想象中必须的一部分,我们也就永远无法摆脱它们。其次,这种逃离,虽然能够想象,但是却不能够指导我们的行动。当我们做出每一个具体的选择,当我们迈出每一步,我们都需要遵从一些规范,无论是物理规律,社会法律或者文化价值。单纯否定性的,拒绝任何具体性、限定性的“自由”,没有办法提供任何具体的指导。

但是,自由这个概念,照它没有进一步的规定和发展最初本身实存的样子来看,就是作为能够有所有权的人(Person)的抽象主体性;人格的这个唯一抽象的规定构成人(Mensch)的现实的平等。在黑格尔看来,“自由”是一个具体的概念,最初是看作“能够有所有权的人”、即作为“人格”的抽象的主体性或者“主观的意志”,而且正是“人格的这个唯一抽象的规定”,在法律上构成了“人(Mensch)的现实的平等” 。正是在这一点上,黑格尔否定了人的“天生的”或者“自然的”、“天赋的”平等,因为“平等”观念乃是“对精神的最深刻的原则的意识和这种意识的普遍性和发展的产物的结果”。

在黑格尔的体系中,自由意味着取消他者。黑格尔在很大意义上继承了康德的传统,认为自由就是自己决定自己的内容,自己提供自己的行为规范。相反的,不自由就是被他者决定。这种决定既包括了明显的胁迫,也包括了提供我们不认可的,不属于我们的规范。

“自由”与“平等”本来是相互关联的,但当人越“自由”,人就越“不平等”,因为人“主体性”在它的发展过程中表现出各自的“独特性”,从而各人在财产、能力、道德品质等等方面产生了不平等,各人仅仅拥有“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抽象的“平等”。作为“主观自由”,不仅仅涉及到“个人的任意和为其特殊目的所进行的活动”,同时也关系到个人“在公共事务上有自己的见解、忙碌和参与的要求”。

同时,黑格尔又是一名社群主义者。黑格尔的社群主义比不少当代社群主义要极端的多。对于黑格尔来说,社群绝对优先于个体,并不是因为我们的社群可以脱离于或者早于个体存在,而是因为我们的个体概念,比如说“个人”,“主体”,“客体”等等,都来自于我们所属的社群。他们并非是绝对的可能脱离社群的存在的概念。当代的历史研究也指出,我们当代的个体概念大约在中世纪中晚期的欧洲逐渐形成。在希腊文化中不存在可比的概念,在中国漫长的文化里也许久不曾存在类似的概念。因此,这些所谓的个体概念,必然是被某个具体的社群提供的。我们能够想到当代意义的个体,是因为这个概念已经预先存在于社群中,并且被我们所内化。同样的,“自由”这个概念,即使是作为否定社会限定或者给定的规范这个意义存在,也是社群提供的概念。换言之,追求这种否定性的自由,也一样是肯定性地内化了社群的给定意义。对于黑格尔来说,社群不只提供了显意识的概念。社群作为绝对的,最高的意义来源,同时也提供了所谓的“意识前”(Pre-volitional)内容。意识前内容指的是意识用以作为判断依据的内容。简单地说,因为单纯的逻辑自洽性不能提供价值判断,因此我们的意识在作出判断的时候,必须要依赖一些一些超出我们显意识的,已经假定的内容。对于不同人,经过不同的逻辑或者人文训练,需要的假定内容并不一样。举个例子,对于有些人来说,成功就是财富的累积,这就是一个不被意识挑战的,已经被假定的意识前内容。经过训练的个体可能有能力挑战这些内容,但是最终,就如阿格里帕在两千余年前所指出的,我们最终都需要意识前内容。这些内容不可能凭空产生,必然是在社会化过程中,经历了父母师长的教育,在人与人的沟通中不断学习并且最后内化的社群意义。

如果我们必须依赖作为一个意义来源的社群并且一定需要接纳社群提供的意义,那么我们又如何寻找到黑格尔式的自由?我们如何在“被动”地接受社群价值,在被社群价值限定并且决定之中寻找到自由?我们怎么可能自己决定自己的内容,自己提供自己的行为规范?黑格尔提供了一种解答。这并非是一种无懈可击的解答,甚至可以说,这个解答经常遭到批判和唾弃。但是我还是简单介绍如下:简单地说,作为一个社群,它依赖于每一个个体的存在的存在。正是个体的存在,互相限制,互相决定,互相影响,才形成了一个社群。在一个社群中,每一个个体都是主体,因为正是因为每一个个体的存在,其他所有个体都需要因为他或者她而直接或者间接的限制自己。在这个意义上,每一个个体都是社群的主人,并且可以认为社群意义是“自己”的意义,被自己书写,并且自己决定。当然,这并不是一个完美的解释,但这是一种解释。

那么黑格尔是否是一个保守主义者?如果我们必然要内化社群价值,是否意味着黑格尔必然在为无条件接纳社群价值正名?虽然黑格尔一直饱受保守主义者恶名的攻击,虽然他的理论,无论是总体的政治理论还是此处描述的关于自由的理论,都有许多可以和保守主义相关联的方面,但是黑格尔却不一定是一名保守主义者。观察一下大陆理论的发展也可以说明不少问题。结构主义,解构主义,后结构主义等等或多或少都与黑格尔保留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并且与其说是反驳了黑格尔的理论,不如说是创造性的发扬了黑格尔哲学的内涵。举个例子,就如上述所说的社群价值。黑格尔一直强调一个现代的政府和社会,必然需要一种“实质”的统一。这种“实质”的统一其中一部分,指的就是社群价值在不断被其个体实践。换言之,社群价值提供了一种行动的可能性,但是它“实质”的存在,依赖于个体不断的遵从并且实践这种价值。而后结构主义就发扬了这一部分论述,进而指出,可能性不但是限定性的,同时也提供了反动和超越的可能性。同样的,社群价值不但是限定性的,它在提供实践的可能性中,也提供了变化的可能性。在这个意义上,当我们接纳了当代的大陆理论的解读,我们就能意识到,虽然黑格尔的理论可以被解读为这种或者那一种保守主义,但是这些解读既非必然,也非唯一。换言之,即使在上述的理论体系里,黑格尔也并非一定是一位直接的,赤裸的保守主义者。
可见,自由并非是“偶然的意愿和任意”,自由对于个人而言,它“作为财产的保证”、“作为发展才能和优良品质并使之有影响的可能性”等等,它“越是巩固”,它就“越显得不言而喻”。于是,人们“对于自由的意识和评价就主要转向其主观的意义”,从而不可能把自由看作是“偶然的意愿和任意”。自由作为“主观的自由”,它促进人们“在各方面进行尝试性活动和按照自己的喜爱为着特殊的和普遍的精神方面的兴趣而着迷地活动”,它培养了“个人独特性的独立不依”,在其中,作为主体的人“拥有原则、自己的见解和信念”,并“因而获得道德上的独立性的内心的自由”。可见,“主观的自由”的最高境界就是“获得道德上的独立性的内心的自由”。由于“现代国家的高度发展和提高”,教育的发展与提高,“个人独特性”获得极大的发展,人们“主观的自由”越来越成长与成熟,也就带来了越来越大的“不平等”。自由,首先作为“主观的自由”,它无法脱离“客观的自由”,“高度发展和提高”的“现代国家”就是“客观的自由”的具体体现。“主观的自由”也“只有在那种客观自由的条件下成长”,也“只能是在现代国家里成长”。那么,这就要求人们“在公共事务上有自己的见解、忙碌和参与的要求”,这就需要提出“政治自由”概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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