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与时间之此在的生存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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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西方哲学原著

此在的生存论问题

此在这一存在者一向是谁这个问题的答案似乎已经由此在的基本规定性〔参见第九节〕从形式上提示出来了。此在就是我自己一向所是的那个存在者;〔此在的〕存在一向是我的存在。这种规定提示出一种存在论建构,但也仅是提示而已。这种规定性同时也包含着存在者层次上的、虽说还粗糙的提法:向来有一个我是这一存在者,而非他人是这一存在者。这个谁是用我自己、用“主体”、用“自我”来回答的。这个谁就是那个在变居不定的行为体验中保持其为同一的东西,就是那个从而同这种多样性发生关系的东西。在存在论上,我们把这种东西领会为在一封闭域中并为这一封闭域而向来总已现成的东西,领会为在一种优越的意义上作为根据的东西,我们把它领会为Subjectum,这个Subjectum作为自一者在形形色色的它性中具有自我性质。人们可以拒不承认灵魂实体、意识的物性、人格的对象性,但人们在存在论上仍假设了某种东西,这种东西的存在或明言或未明言地总具有现成性的意义。在规定那个用以回答谁的问题的存在者之际,实体性仍是存在论的准线。人们虽未说出,其实先就把此在理解为现成的东西。无论什么时候,此在存在的无规定性总牵扯到这种存在意义。然而现成性却是非此在式的存在者的存在方式。

此在向来所是者就是我—我们不可因这一命题在存在者层次上的自明性而误取一种意见,仿佛这样一来,从存在论上阐释如此这般“给与的东西”的道路就可靠无误地先行描绘出来了。甚至就连上述命题的存在者层次上的内容是否适合于重现日常此在的现象实情也还颇成问题呢。也可能日常此在的这个“谁”恰恰不向来是我自己。

我们要获得存在者层次上及存在论上的命题,这样就可以从存在者本身的存在方式来进行现象展示。但最为自明的答案自古流行至今,从这些答案中又派生出问题的种种提法。从将要提出的问题来看,我们若要在这种种答案和种种问题提法面前保持现象展示的优越性,此在的现象学阐释就必须始终谨防问题提法的颠倒。

但若问题的提法不从专题领域的明白确凿的给定性着手,那岂不同一切健康的方法论的规则相悖吗?有什么东西比我的给定性更无庸置疑呢?这种给定性不是指示我们:为了源始地把这个我清理出来,就得撇开一切其它也“给定的东西”吗——不仅要撇开存在者层次上的“世界”,而且要撇开其他“诸我”的存在?也许这种“给”的方式—素朴的、形式上的、反省的“我”之知觉——所给出的东西事实上是明白确凿的。这种见地甚至还敞开了一条通道,可以通向一项独立的现象学讨论,这项讨论作为“形式上的意识现象学”有其制订框架的原则意义。

联系到实际此在的生存论分析工作,现在就发生了问题:如果说上述给出我的方式居然开展了此在的话,它是不是就此在的日常生活开展此在的?通达此在的通道必定是对种种行为的我的素朴知觉和反省——这究竟是不是先天自明的?如果情况竟是此在的这种“给与自身”的方式适足把生存论分析工作引入迷途,而这引入迷途又基于此在本身的存在呢?此在在谈起它自己的时候也许总是说:我就是这个存在者;而偏偏它“不”是这个存在者的时候它说得最响。此在向来是我的此在;但若情况竟是此在恰恰基于这一建构而首先与通常不是它自己呢?前面曾提到人们把我给与此在本身,给与对此在的近便的自我解释;但若情况竟是生存论分析工作从这种给定性入手就会落入陷阱呢?这种素朴的“给与”应能使我们通达某种东西;但若借以规定这种东西的存在论视野在原则上还尚未规定,结果会是怎样?人们说“我”就是这个存在者;对这种存在者的这种说法在存在者层次上尽可以是正确的,但用到这类命题的存在论工作必须对它们采取原则性的保留态度。“我”只可领会为某种东西的不具约束力的形式标记:这种东西在当下现象的存在联络中也许会绽露自身为它的“对立面”。但这绝不等于把“非我”说成是本质上缺乏“我性”的存在者;非我意指着“我”本身的某种确定的存在方式,例如失落自我。

如果我们意在从现象上充分回答谁的问题,那么前此提供的正面的此在阐释就已经禁止我们从我的形式给定性出发了。在世的澄清曾显示出:首先“存在”的或一直给定的从不是无世界的单纯主体。同样,无他人的绝缘的自我归根到底也并不首先“给定”。但虽说于在世之际“他人”向已共同在此,这一现象上的断言却也不可误使我们认为如此这般“给定的东西”的存在论结构是不言而喻而无须探索的。我们的任务是把在切近的日常生活中的这种共同此在的方式从现象上收入眼帘并从存在论上加以适当解释。

世内存在者的自在存在在存在者层次上不言而喻,这会误使我们相信自在存在的意义在存在论上也是不言而喻的,会误使我们忽视世界现象。同样,此在向来是我的此在,这种存在者层次上的自明性本身就满可能把与之相属的存在论问题的提法引入歧途。不尽要说起来,此在为谁这个问题不仅在存在论上是个问题,而且在存在者层次上也还蔽而不露。

那么生存论分析要回答谁的问题就根本没有线索可循了吗?断非如此。若要从前面〔第九节与第十二节〕对此在的存在建构所作的那两个形式上的提示中选一个来充任现在所需的线索,我们刚引到的那一提示〔即“此在就是我”〕当然不如另一个提示了:此在的“本质”根基于它的生存。如果“我”确是此在的本质规定性之一,那就是必须从生存论上来解释这一规定性。只有从现象上展示出此在的某种确定的存在方式才能答出这个谁。如果此在只有生存着才是它的自我,那么我们就必须追问自我如何可能常驻,以及自我又如何可能不常驻于自身;而要追问这些问题,生存论存在论的提问方式乃是唯一适当的通道。

但若自我“仅仅”可以被理解为这种存在者的存在方式之一,那么这就似乎等于逃避了此在的本真“核心”。滋养这种担心的却是一种倒错的成见,认为问题所及的存在者归根到底还是具有现成事物的存在方式;尽管人们在谈到这种存在者的时候可以绝口不用现成物体的实物性这种提法。然而,人的“实体”不是综合灵魂与肉身的精神,而是生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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