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尔文论述宗教教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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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西方哲学原著

加尔文论述宗教教理

1. 原罪

关于原罪,加尔文与黑兰顿的看法相向。加氏论到人的本性并有一种遗传性的败坏。这种败坏是从人肉体中产生的。由于亚当犯罪的结果,人人都要受咒诅。所以婴儿虽未结出罪孽的果子,但在它的里头却已有罪孽的种子。因此世人都是上帝所憎恶的。这种败坏一直不停地存在人里头,并且经常结出各种罪的果子来。人的本性不仅缺乏一切的善,而且易于作恶。加氏明白「色欲」这个名词的意思。他说,人身上的每一件事,包括悟性、意志、灵魂和身体,都被色欲所玷污。

2. 认基督和他的工作

基督为要成为我们的救主,就必定是神人。我们若需有分于基督受苦的果子,他就必须成为人而受苦。他也必须是上帝,并要为我们战胜死亡。加尔文说明基督有三方面的职位—先知、祭司和君王。

3. 称义与成圣

加尔文以法庭的意义了解称义。加氏说,上帝为基督的缘故,宣告罪人为义。加氏认为罪入的称义,全然基于基督史实性的救赎;而不是基于靠着基督的灵所产生的那种道德的更新。加氏教导说,成圣的工作立刻与称义连结在一起。他说:「凡基督所称义的,没有一个不被成圣的。」人若要对神有一种新的态度,就必须先要被神称为义。再者,凡经历这种称义的,都能同时领受到成圣的灵。

4. 宣讲之道为恩典的媒介物

慈运理说,上帝不必有先行的讲道,也能藉着他的灵感化人。加尔文赞同慈运理上述的看法,但路德却极力反对慈运理的看法。加尔文对罗马书第十章的解释,乃是保罗将听道当作信仰的来源,又对呼召之事仅堤出一项一般性的原则。保罗在此并没有提出一项永久性的原则,至使排除其它任何的方法。而加尔文却说,上帝呼召许多人,是藉着一种内在的方式,并藉着他的灵之光照,而不是使用讲道的方法。

5. 教会

依加尔文看来,教会是历代被拣选者的总和。既然预定本身所成就的,与道之工作有关联;那幺教会也就是那持有道和圣礼的众信徒之总和。加尔文论及「不可见的教会」是神圣的,是从可见的教会出来的。但可见的教会却有许多假冒伪善的人。被拣选者都有一种心愿要彼此影响。因此,教会便产生了一种交契。他们要彼此分享上帝所给与他们的福份。加尔文又说,我们相信不可见的教会,并要尊重可见的教会和促进可见教会的联谊。教会绝不可停顿在不结果子的境地上。凡脱离可见的教会,就等于否认上帝和基督。加尔文对这一点的看法接近路德的看法。不过,有一点差异的,就是路德相信教会为一种恩典的媒介,然而加尔文却认教会为一种上帝影响力的象征。

6. 教会组织

关于教会的组织,加尔文与路德的看法有根本上的不同。对路德和墨兰顿而言,治理教会之类型是一件不关紧要的事。例如,今日在路德宗教派当中,有的采用圣公会制,有的采用长老会制、或公理会制等。路德相信这件事可以自由任选。但加尔文在其基督教要义最后一版里,却表明他自己对教会管治的看法,并制订长老会制之纲要。他说,平信徒与牧职者双方应该合作以负起管治的责任。管治是要处理教会与纪律诸事。但管治部无权柄构成新的教义。管治单单负责监督那些基本信仰和督导「那真正福音性的事奉」而已。

7. 教会纪律

加尔文在日内瓦的中会(Presbytery),曾负有更重大的责任维持纪律方面的事。这是依据马太十八章15-17节而来。他的主要原则,是要荣耀上帝。加尔文说:「尤其为着维护上帝的尊荣,就必刑罚罪恶。」随后于五年之内,日内瓦的神权政体管理下,就有八十七人被放逐,并有五十八人被判处死刑。然而加尔文力劝不可过份严厉虐待罪犯。例如,他主张用刀剑杀死苏尔维他斯,而不要用更残酷的火刑烧死他。

加尔文的错误,在于他不承认良心的自由。关于处理教会假师傅之事,基督曾吩咐说,若有人不听从弟兄的劝戒,就要把他们革出教会。但基督和诸使徒却从未命令要处死那些教导异端的假师傅。因此在这件事上,加尔文开倒车回到中世纪那种残忍的严刑上去。路德曾讽刺加尔文说:「干脆判人死刑,就可解决一切的争议了。」路德承认,在某种情况下,为和平计,可把骚扰者驱逐出境。但路德却反对体罚异端者。他说:「异端总不能靠着武刀抑压,乃要用其它的方法遏止。这不是凭着刀铲争战就能解决得了的事,乃要靠着神的道予之争战方能解决。若靠神的道不能解决,那靠着世俗的武力就更不能解决了;甚至全世界的壕沟都流满了人的鲜血,也不能解决。异端是一种关乎灵魂的事,故非利刃所能切断,亦非众水所能淹没,只有上帝的道才能加以消灭。」至于加尔文命令杀死苏尔维他斯之事,是出于当时神权政治的缘故,当时政府当局和加尔文均一致同意执行那作刑案。

8. 教会与国家的关系

依加尔文看来,教会是藉赖上帝的权柄行使教会事务的机关,尤其是事奉灵魂得救之事的机构。加尔文教导说,政府除有责任维持国家和平与秩序之外,还要维持纯正的教理和崇拜之秩序。这是教会与政府互相合作的原则。政府必须认清,凡有违犯十诫的头一反叛者,就必须加以刑罚。他要求政府所制订的法律必须符合上帝的律法。教会行政人员可以审判政府宗教部门之事务。因此凡是宗教和道德等要务,皆由教会指使政府去处理。教会须要请求政府的帮助,使万国归主,并使基督教伦理能遍行于社会的各阶层。关于这一点,加尔文的看法多少与天主教的教理相同。慈运理也同样强调这种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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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宗教嘛,还是需要正确的理解与解释,误导人的话估计就变成邪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