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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政体与普力夺政体
政治体系可以据其政治制度化程度和政治参与程度的高低加以区别。不管是制度化程度还是参与程度,两者自身的差别显然只是程度上的差别,因为在高度制度化政体和无组织政体之间没有一条明确的界线;同样在两种不同程度的政治参与之间也不存在明确的界线。然而要分析这两个方面的变化,必须鉴别出不同范畴内所包含的各个体系,尽管我们心中十分明白,事实上没有任何一个实际的政治体系能正好符合某种理论上事先定好的标准。
就制度化而言,能把那些政治制度化已经很高的体制和那些政治制度化程度低的体制区别开来,也许就足够了。就参与而言,似乎有必要鉴别三个层次:在最低层次,参与只限于少数传统贵族和官僚精英;在中等层次,中产阶级已经介入政治;在高度参与政体里,上层、中产阶级和广大平民都可分享政治活动。
文章写到这里结束,本来是很干脆的,但事情绝非如此简单。任何一种给定政体的稳定都依赖于政治参与程度和政治制度化程度之间的相互关系。政治参与程度低的社会,其政治制度化的程度和具有较高程度的政治参与的社会相比,可能要低得多,但是一个两者程度都低的社会,与具有较高程度的制度化和更高程度的参与的社会相比,其稳定性可能会更高。正如我们所论述的,政治稳定依赖制度化和参与之间的比率。如果要想保持政治稳定,当政治参与提高时,社会政治制度的复杂性、自治性、适应性和内聚力也必须随之提高。
从某种角度来说,现代政体之有别于传统政体就在于它的政治参与水平,而发达政体之有别于不发达政体则在于它的政治制度化的水平。除了这两个区别之外,现在还有必要加上第三个区别,即政治参与程度与政治制度化程度相对比起来偏高的政体和制度化与参与相对比起来偏高的政体二者之间的区别。在制度化程度低而参与程度高的政治体制内,社会力量借助它们各自的方式直接在政治领域里进行活动。称这样的政治体制为普力夺政体是恰当的,其原因将在后面加以细述。制度化程度和参与程度之间的比率与此相反的政治体制则可称之为公民政体。因此,一社会也许会比另一社会有较发达的政治制度,但也可能因为有更高程度的政治参与而具备更多的普力夺特征。故而,公民政体或普力夺政体可能存在于各种不同程度的政治参与之中。一方面,可以根据政治参与程度将政治体制加以归类;另一方面,也可以根据制度化和参与的比率将政治体制加以归类。把两者结合起来给社会分类当然就可以得出6种类型的政治 体制,见下表。 此种分类法可能让政治思想史学家听起来觉得很耳熟。我们从各自不同的一套范畴出发,却基于对政治稳定条件的同样关注,从分析中推导出的政治体制分类法和古典分类法竟有如此惊人的相似之处。古代理论家用两种方式来划分政治体制,其一是根据统治者人数的多寡,其二是根据统治的性质。他们把政治体制划分为一人统治、少数人统治和众多人统治的归类法和我们以及其它现代政治分析家以政治参与程度为标准的归类法大体上是吻合的。公民政体和普力夺政体之间的区别基本上和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和其他古典作家笔下的合法或尊法的国家与变态的或忽视法律的国家之间的区别不谋而合;尊法国家的统治者依公共利益行事,变态或忽视法律国家的统治者不顾政体利益而图谋私利。“凡崇尚共同利益的宪法皆为正确的宪法”,亚里士多德说:“凡只考虑统治阶级个人利益的宪法皆属错误的宪法,或谓正确形式的变态。”
正如希腊人承认的,“正确”的宪法能寓于不同的形式之中,即使今天,美国、英国和苏联的政治体系之间的区别也是十分重大的。相反,具有变态宪法的社会就是缺乏法律、权威、内聚力、纪律和共识的社会,就是私人利益主宰着公共利益的社会,就是没有公民责任和公民义务的社会,就是政治制度软弱而社会势力强大的社会。柏拉图描写的堕落国家就被各种形式的欲望所统治着:势力、财富、帮派和领袖人物的魅力。这些都是马基雅维里所说的腐化国家的具体表现,借用一位评论家的语言来说,就是被“各种放纵和暴力、财富和权力的极端不平等、和平和正义的毁坏、野心的恶性膨胀、分裂、无法无天、欺诈和蔑视宗教”所统治。古典腐化社会在现代的翻版就是科恩豪泽所说的群众国家和拉波波特理论中的普力夺国家。在所谓的群众国家里没有制度,社会精英分子轻易为群众左右,群众也容易被社会精英分子所动员;而在普力夺国家里个人野心很少受公共权威感的约束,权力的作用(即财富和势力)膨胀到了最大限度。
要想以这些国家的政府形式来给它们分类,实际上是不可能的。毋庸置疑,美国是立宪民主制,苏联是共产党专政。但是,印度尼西亚的政治体制,还有多米尼加共和国、南越、缅甸、尼日利亚、厄瓜多尔、叙利亚等等国家的政治体制,究属何物?这些国家也举行选举,但他们显然不是丹麦和新西兰这样的民主制国家意义上的民主制国家。他们有专制统治者,但他们又没有共产党国家那样有效的专政。个人说了算的、凭借个人非凡魅力的统治者或者军事独裁人物,都曾在这些国家坐过第一把交椅。把这些国家归入任何一种政府形式都不行,因为它们独具的特征是集中各种政府形式的脆弱性于一身,令人捉摸不定。具有非凡魅力的领导人、军人政府、议会政府、得人心的独裁者,象走马灯一样,今天你上台,明天他上台,简直令人眼花缭乱、不可预卜。政治参与的形成既不稳定也无定规,在一种政府形式和另一种政府形式之间能作来回剧烈的摆动。正如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很早以前就指出的那祥,腐化和普力夺会时常摇摆于专制主义和暴民传统之间,科恩豪泽说:“只要业已确立的政治权威是高度独裁的,那么在它被一个民主政体以迅速和暴烈的方式取而代之之后,形势就会极有利于极端主义群众运动的出现,而这种运动会沿着反民主的方向改造刚建立起来的民主政体。”拉波波特在吉本的著作里发现了对普力夺统治国家政治运作节奏的精辟总结,即“它在绝对的君主制和暴乱的民主制两个极端之间来回摆动。”这种动乱是缺乏政治共同体和政治参与超越政治制度化限度的社会的标志。
相反,公民政体具有明确而稳定的制度化权威结构,适宜于该政体的政治参与。在传统政体里,这些结构一般采取中央集权的官僚帝国形式,或复杂的封建君主国形式,或是这两者的结合。处在辉格党水平的中产阶级参政时,居统治地位的政治制度一般是议会会议,其成员是通过某种有限制的选举形式遴造的。在全面参与的现代政体中,政党做为组织群众参政的关键机构起着补充或取代传统政治结构的作用。但是,无论什么程度上的参与,政治制度都很强大,足以提供合法政治秩序的基础和有效的政治共同体。这些机构以推行政治社会化作为政治参与的代价。在普力夺社会里,各种集团在政治上尚未社会化的情况下,就参与了政治。相反,高度制度化的政体的突出特性就是它给权力标出价格。在公民社会里,权威的代价包括对可以用于政治的手段加以限制,对获得权力的程序加以限制,对掌握大权的人的作风加以限制,等等。如果一个社会是现代化而复杂的.并且有很大数量的社会势力的存在,那么来自任何一个社会势力的个人在通过该社会的政治制度获得权力的过程中,都必须在行为、价值观念和态度各方面大大改观。他们也许必须抛弃许多他们从家庭、种族集团和社会阶级中已经学到的那一套,并使自己适应于一套全新的行为准则。
公民政体的发展可能和现代化以及政治参与所处的阶段有一定的关系,但它并不直接依赖于这一点。到20世纪中叶,许多较发达的拉丁美洲国家已经取得相对来说算是高指数的识字率、人均国民收入和都市化。20世纪50年代中期,阿根廷俨然称得上是个经济和社会上均属高度发达的国家,几乎半数的人口生活在人口超过两万的城市里;86%的人识字;75%的人口从事非农业劳动;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超过500美元。但是,阿根廷的政治处于不发达状态。萨缅托在1850年就说过“公益一词是一个毫无意义的词,因为不存在什么‘公’”。100年以后,依旧没能形成有效的政治制度,这意味着缺乏共同体的现象依然如故。这正如一位观察家所言:
自1930年以来,丘八的铁面孔和精于马基雅维里权术的大花脸就是阿根廷政治所佩带的两副面具。最不幸的是,两副面具粉饰不了现实,实际上,这两副面具就代表了阿根廷政府赢弱不堪这样一个现实,形成这种赢弱的基本原因又有好几个方面。国祚根基不稳,无足充当阿根廷公共生活的最终仲裁者。其它政府机构竟相媚众取宠,徇情枉法,致使国家政令无人理睬。只要在象阿根廷这样的国家里,政变和反政变更迭发生的局面不变,疲弱的政府处于强大的社会势力的包围之中,那么无论它多么都市化,多么富裕,公民受教育的程度多么高,它在政治上仍然是不发达的。
与此相反,有的国家就现代化而言可能还相当落后,然而它却在政治上是高度发达的,具备着现代化的政治制度。印度就是这样一个典型的例子。用通常的现代化标准衡量,50年代的印度还排名在末尾,人均国民总产值才72美元,80%人口是文盲,80%以上的人口在农村,70%的劳动力在务农,有14种主要的语言,种姓和宗教差异根深蒂固。然而,就政治制度化而言,印度却远非落后的国家。印度的政治制度化程度,不仅确实比亚洲、非洲、拉丁美洲的国家高,就是和某些现代欧洲国家相比也不逊色。印度高度发达的政治体制具有强大的和分工明确的制度来履行政治的输入和输出职能。印度赢得独立时,已经具备的国大党和文官制不仅是两个组织,而且是两个高度发达的——有适应性的、综合的、自治的和有内聚力的——制度设施,可以及时承担起这些职能的重责。创建于1885年的国大党是世上最古老、组织最完善的政党之一,印度的文官制度可以追溯到19世纪初叶,称它为有史以来最伟大的行政体系之一,亦非过誉。印度独立后最初20年里能够有一个稳定、有效和民主的政府,大体上应归功于它所继承下来的制度,而不是尼赫鲁的个人魅力。另外,印度相对缓慢的现代化进程和社会动员没有给国大党和官僚机构带来难以应付的要求和压力。只要这两个组织保持它们的制度性力量,无论印度的人均收入多低,文盲率多高,认为印度在政治上是不发达的国家就是可笑的。
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独立的国家,几乎没有一个象印度那样在制度上做好了自治的准备。诸如巴基斯坦和苏丹这样的国家,制度演进是不平衡的,文职和军事官僚机构比政党发达,军队有强烈的动机从政治体系的输入面去填补制度的真空,并试图履行综合各方利益的职能。当然这一模式在拉丁美洲也是司空见惯的。约翰·丁·约翰逊指出,象危地马拉、萨尔瓦多、秘鲁和阿根廷这样的国家,军队是“国内组织最完善的机构,因此比政党和利益集团更能客观地表达国家意志”。北越这样的国家则属于截然不同的另一种类型,它赢得独立时具有纪律高度严明的政党组织,然而它在行政管理方面就无能为力了。在拉丁美洲与此类似的有墨西哥,正如约翰逊所说,那里“组织形式最完善的团体不是军队而是制度革命党,能统一全国的力量是党而不是军队。”属于第四类的是那些象刚果这样的不幸国家,它们独立时既没有政治制度,也没有行政制度。这两类制度,许多这类新国家在独立时或缺乏其一或两者都缺,却面对着广泛的社会动员和对政治体制迅速增长的要求。
如果一个社会要想维系高水平的共同体,政治参与的扩大必须伴随着更强大的、更复杂的和更自治的政治制度的成长。但是,旧政治参与扩大的后果通常破坏传统的政治制度并阻碍现代政治制度的发展。因此,现代化和社会动员,尤其是社会动员,趋向于造成政治衰朽,除非采取措施去缓和或者限制其对政治意识和政治参与的冲击。绝大多数社会,甚至那些有相当复杂和灵活的传统政治制度的社会,在现代化最激烈的阶段都会蒙受政治共同体的损失,形成政治制度的衰朽。
在大部分有关现代化的文献中,上述这种政治制度的衰朽往往被忽视或低估了。结果,一些作者一厢情愿地给自己的模式或概念贴上“发展中”或“现代化之中”一类的标签,然而一旦把这些模式或概念应用到他们心目中的国家中去时,这些标签就往往不完全对号。对那些突出存在着政治组织衰朽并被各种动荡势力所主宰的腐化或堕落的国家若能构建一些模式,那倒是很切题的。那么,在分析通常被称之为“发展中”国家的政治进程时,真正有用的关于政治衰朽的理论或日腐败的政治秩序的模式,是谁提出来的呢?最切题的理论恐怕还是最古老的理论。一旦殖民保护者离开,许多当代新兴国家的演变皆和柏拉图的理论原型没有多大偏差。独立以后,军事政变接踵而至,如“外国援军”夺取政权一样。寡头统治者的腐化燃起新兴集团的嫉妒之火。寡头和民众的冲突酿成内讧。巧舌如簧的煽动家和街头的乌合之众为暴君的出现铺平了道路。柏拉图对暴君用以笼络人心、孤立和消灭他的敌人、建立自己个人势力等方面手段的描绘,与过去发表的许多著作比较起来,更不会使你误解非洲和其它许多地方正在发生的现象。
在现代化进程中,一个社会所经历的全面政治解体的程度基本上取决于它的传统政治制度的本质。如果这些传统政治制度是软弱的或是根本不存在的,又如果他们被殖民主义或其它因素摧毁了,那么该社会通常直接从传统的普力夺主义变到更严峻的过渡型的城市中产阶级广泛参政的普力夺政体阶段。如果一个社会在其传统阶段具有相当高度发展和自治的官僚结构,那么它自身这种结构的性质就决定了它在适应更广泛的参政情况时将要面临着许多棘手的问题。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在权威的结构职能划分和合理化方面好似是最“现代”的传统体系经常在适应更广泛的政治参与对所遇到的困难较大,而那些在合理化和职能划分方面都较差但制度却较为复杂和多元化的传统政治体制在这方面遇到的困难却较小。象中国和法国这样高度中央集权的官僚君主制国家和诸如英国和日本这些多元化的封建体制相比,看起来更加现代化。但是后两者却比前两者更具适应性。在这两个国家里,寡头和中产阶级之间的斗争趋于销声匿迹,社会的政治制度适应性非常强,足以将新兴的中产阶级集团融解在政治体制中。
由于中产阶级的本性和城市以损害乡村利益来取得对政治的支配,中产阶级参政程度高的社会具有强烈的动乱趋势。正是在这一中产阶级扩张阶段,政治最可能出现普力夺形态,诚如麦考利所言,政治成了一艘“帆众而锚缺”之舟。在这样一种社会里,政治体系已经失去了乡村的铁锚,鼓满城市之帆,在浪涛汹涌的海洋上飘泊颠荡。政治制度,甚至是高度发达的制度,其所承受的压力是巨大的;在几乎所有的社会里,从过去承继下来的传统制度不是解体便是崩溃。
如果传统的政治制度真能适应中产阶级的参政,或者如果在原先的普力夺社会里建立起来的新的政治制度能把政治稳定在中产阶级的水平上,那么这种制度又势必有朝一日将面临着适应城市工人阶级和乡村农民参政扩大的问题。如果现存的中产阶级政体的政治制度能够不断进行调整,那么它就能朝着充分参与、高度制度化的现代政体过渡。如果这种制度不能适应群众参政或者在社会中激进的普力夺主义占了上风,那么该社会便将沿着群众普力夺主义的方向运动,占支配地位的社会势力就会变成大规模的运动,此乃高度现代的、充分动员的社会的特点。
群众社会和参与社会两者都具有高水平的政治参与。它们的区别在于各自政治组织和程序的制度化程度。在群众社会里,政治参与是无结构的,无常规的、漫无目的和杂乱无章的。每一股社会势力都试图利用自己最强的手段和战术来确保自己的目标。政治上的冷淡和激愤相互交替,它们是缺乏权威性政治象征和制度的孪生兄弟。在这里,政治参与的独特形式就是把暴力与非暴力、合法与非法、胁迫与说服结合起来使用的群众运动。群众社会缺乏能够把民众的政治愿望和政治活动与他们领袖们的目标和决定联系起来的组织结构。结果,领袖和群众之间就存在着面对面的直接关系,用科恩豪泽的话来说就是:领袖可以任意动员群众,群众可以随时影响领袖。而参与政体则不是这样,它的民众高度参政是通过政治制度来进行组织和安排的。在这一政治体制中,每—股社会势力都必须对自身的权力资本和行动方式——不论是人数、财富、知识,还是发生暴力的潜力——进行改造,以便使它们在该政治体系中成为合法的和制度化的。参与政体的结构能以多种多样的形式出现,权力可以是分散的,也可以是集中的。但是,无论那种形式,参与总是广泛的和通过合法渠道加以组织和安排的。大众参与政治并不一定意味着大众控制政府。宪法民主制和共产主义专政皆属参与政体。
因此,现代政体区别于传统政体的关键乃在其民众政治意识和政治介入的幅度。发达的现代政体区别于发达的传统政体的关键乃在其政治制度的性质。传统政体的制度只需要组织社会上少数人的参与,而现代政体却必须组织广大民众的参与。故而这两种政体关键的制度性区别在于组织大众参与政治方面。现代政体的独具制度因此就是政党。现代政治体制中的其它制度都是传统政治体制在新时代的嫁接或延续。官僚机构并无现代化可言。中国、罗马、拜占廷、奥斯曼和其它一些历史上的帝国的官僚制度常常具有高度的结构性职能划分,具有按功名业绩来选拔和擢升官吏的严密制度,并具有精心制定出来的各种指导制度自身行为的程序和规章。就连国民代表大会和议会也非现代政体所独有。在古代城市国家里就存在国民代表大会;在中世纪的欧洲,代表各阶层的议会和会议是很普通的现象,这些大都在现代化进程中被破坏了。在非现代政体中也可找到选举;在部落社会里,选举酋长是习以为常的;古雅典的军事领袖和其它一些行政官,古罗马的护民官和执政官也都是选举产生的。立宪的思想和实践也同样是古老的。在现代国家远未出现之前,宪法、法律和法院在高度发达的政体中就已经存在了。内阁和行政院会也是如此。政党作为现代政体特有的制度,在以往时代的对应物大概只有联邦主义才有资格算得上一个。在现代政体中联邦制度的存在要比在传统政体中的存在广泛得多,这反映了促进政党发展的同一因素,即从人口和
领土的角度出发来扩大政体范围。不过,联邦主义既非现代世界所独有,亦非普遍存在于现代世界,但政党却恰恰是现代世界所独有,并普遍存在于现代世界。它是现代政治所特有的制度。
集团和派别存在于一切政治体系之中。同样,如果把追逐权力和影响的非正式团体都算作政党,那么它就是存在于一切政治体制之中的和古已有之的。但是政党作为一种组织却是现代政治的产物。政党存在于现代政体之中,因为只有现代政治体制方有需要去建立制度,以便组织群众去参政。有组织的政党的前身在16世纪和17世纪的革命中就有过。但是真正算作组织起来的政治党派应当说是在十八世纪首先出现于美国,以及稍后的法国。那里的政治参与范围第一次扩大了。在鲁道夫看来,从以地位论政治到以观点论政治的转变导致了做为政治制度的政党的诞生,1800年还只有美国才有政党,而到了1900年整个西方世界都有了政党。政党的发展与现代政府的发展平行。传统政治制度越是能够适应现代政治的需要,政党的作用就越不明显。反过来说,在处于现代化之中的政治体系中,政党在提供合法性和稳定性方面的重要意义和传统社会的制度性遗产之间存在着反方向的变化关系。在那些传统政治制度(君主制和封建议会制等)得以在现代政治体制中延续的地方,政党只在此种现代政治体制里起着第二位的、辅助性的作用,其它制度设施才是连续性和合法性的主要依据。这时的政党总是先在立法机构内部形成,然后才逐渐扩大到社会上。它们设法适应于现存政体的构架,尤其是在自己的活动中反映出该体制所包含的组织和程序原则。它们在传统制度中扩大参与,从而使那些制度适应现代政体的需要。他们促使传统制度变得从主权在民论的观点来看是合法的,但它们本身并非合法性的来源。它们自身的合法性则来自其对这个社会体制做出的贡献。
然而在那些传统政治制度或崩溃或软弱或根本不存在的政体中,政党的作用就完全不同于那些生存于具有传统制度延续性的政体中的政党了。在这种情况下,强大的政党组织是唯一能最终排除腐化型的或普力夺型的或群众型的社会动乱的选择。政党就不仅仅是个辅助性组织,而是合法性和权威性的源泉。在缺乏合法性的传统根基的情况下,人们就只好在意识形态、领袖魅力和主权在民论中去寻求合法性。为了能够长期存在下去,意识形态、领袖魅力或主权在民论等各种合法原则又都必须体现在一个政党的身上。不是政党反映国家意志,而是政党缔造国家,国家是党的工具。政府的行动只有反映了政党的意志才是合法的。政党是合法性的根基,因为它是国家主权、人民意志或无产阶级专政的制度化身。
在传统政治制度软弱或根本不存在的地方,稳定的先决条件至少得有一个高度制度化的政党。有了这样一个政党的国家,比没有这样一个政党的国家显然要稳定得多。没有政党或者有许多弱小政党的国家是最不稳定的。在那些传统政治制度被革命所粉碎的地方,革命后的秩序实有赖于单一强大政党的出现,中国、墨西哥、俄国和土耳其革命证实了这一观点,否则,这些国家的历史就会大不相同。在那些摆脱殖民主义之后很少有或根本没有继承到政治制度的新生国家里,政体的稳定直接依靠政党的力量。
政党是现代政治特有的组织形式,但从另一种意义上说它又不是完全现代的制度。政党的功能在于组织参与、综合不同利益、充当社会势力和政府之间的桥梁。在履行这些功能时,政党必然反映政治的逻辑而非效率的逻辑。一个具有分工结构和选贤任能制度的官僚体制,从效率逻辑来讲,是比政党更加现代的制度,因为政党是依庇护、影响和妥协的原则行事的。因此,现代化的倡导者和传统的卫道士一样,都时常反对和诋毁政党。他们试图在不建立能保证他们社会政治稳定的制度的情况下使他们的社会现代化。他们在牺牲政治的情况下追求现代性,到头来,他们对一种东 西的追求却因对另一种东西的忽视而失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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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月29日 下午10:32 沙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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