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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化的三种类型
政治现代化涉及权威的合理化、结构的分离和政治参与的扩大等三方面。在西方,政治现代化历时达数世纪之久,其上述三个方面发展的程度及顺序在欧洲和北美的不同地区差异甚大。最为明显的是,在美国,政治参与的扩大远比在欧洲发生得更早且更为广泛。在18世纪的英属诸殖民地,政治参与——就选举权而言——按英国的标准业已普及,更不用说按欧陆的标准了。美国革命将英国王权逐出了美洲舞台,此后唯一享有合法主权的便只能是人民。正如罗伯特?帕尔默所强调指出的,这场革命建立了人民的制宪权从而开创了历史。一切政府的正当权力,是经被统治者的同意而产生的。据此原则便没有多少限制选举权的理由了。如果人民可以直接建立一种政府制度,他们当然也就可以参与这一制度。
这样,独立以后,选举权以及公众参政的其它形式便迅速发展起来。选举的财产资格限制尽管在许多州并未剥夺很多人的选举权,也还是先变为纳税的要求,继而最终完全被废止。那些加入联邦的新州,其公民的选举权均未受到经济上的限制。截至19世纪30年代,在美国,白人男性的普选权已是理所当然的事。但在欧洲,选举的财产资格要求仍然很高。1832年英国的改革法将其选民总数从全国人口的2%增加到4%。而在美国实际参加1840年总统选举的人数已占全国人口的16%。法国直到1848年才废除了对选民的高额财产要求,开始实行男性普选制,但随着第二帝国的到来,这个刚颁布的普选制也就成了一纸空文.在德国,男性普选权始于1871年,然而在普鲁士,三级选举制度却持续到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之时。在低地国家和斯堪的那维亚国家,直至19世纪末20世纪初男性普选权才开始实行。
此外美国在公众参与统治方面的领先地位不仅表现在美国的选民数目上,而且,或许更为重要的,还表现在需经人民选举产生的政府官员的数目上。在欧洲,选举通常仅限于国会下院和地方议会,而在美国,正如托克维尔所指出的,“选举的原则是普遍适用的。”联邦、州以及地方各级的大批政府官员均须经公众批准方能任职。当然,托克维尔将他在美国所目睹的平等、民主与他所熟知的欧洲的状况所做的鲜明对比,只是表明美国在扩大公众参政方面领先的一例。
与欧洲相比,美国较早地普及了政治参与,这使得人们常常得出一种结论,认为总的来说,政治现代化在美国比在欧洲发生得更早些、发展得更快些。其实情况远非如此。实际上,在欧洲权威的合理化和结构的分离远比在美国发生得更早,完成得更为彻底。西方的经验表明,在政府结构的现代化和政治参与的扩大之间,的确可能存在一种反向关系。前者在欧洲发展得更为迅疾,后者在美国发展的要为迅疾。
就政府机构的现代化而言,可区分出三种截然不同的类型:欧洲大陆型的、英国型的和美国型的.在欧洲大陆,权威的合理化和机构的分离是17世纪的主导趋势。乔治·克拉克指出:“用一句话来概括任何一段漫长的历史进程都会造成误解。但是在17世纪,君主国的功劳未尝不可以描述如下:它以一种较为精简和统一的政府取代了封建制度的复杂性。君主制是单向集中的,即把地方事务集中于中央政府的监察或控制之下。而集中势必导致一种统一的趋势。”这是一个伟人辈出的时代。法国的黎塞留、马萨林、路易十四、柯尔培尔和卢瓦;普鲁士的选帝侯;瑞典的古斯塔夫·阿道夫和查理十一;西班牙的腓力四世和奥里瓦列斯,以及他们在欧洲大陆小邦国的无数仿效者,无不大力推行政治机构之精简、集权和现代化。现代国家取代封建公国,对国家的忠诚超越了对教会和王朝的忠诚。1630年11月11日,即著名的“愚人日”,路易十三拒绝了母后的家族权利要求而支持大主教的国家权利的要求。他宣称:“我对国家负有更大的责任。”弗里德里克认为,这一天比其它任何时候都更有资格被称为现代国家的诞辰。”随着现代国家的诞生,教会降到从属地位,中世纪领主受到抑制,贵族也随着新社会集团的兴起而衰落。此外,在这一世纪,国家官僚机构和公共机关迅速发展并日趋合理化,常备军建立并扩大,税收制度得以普及和完善。1600年欧洲还是中世纪政治的天下。到1700年就已成为民族国家的近代世界了。
英国式的政治制度现代化在性质上与欧陆类型相似,但结果却截然不同。在英国,教会也从属于国家,权力也集中起来了,主权及于内政和外交,法律和政治机构相分离,官僚机构扩大,一支常备军创立起来。然而斯图亚特王朝步欧洲大陆专制主义后尘,企图确立权威合理化的努力,却触发了一场宪政斗争,而国会最终成为胜者。在英国,如同在欧洲大陆,权威也集中起来,但它是集中于国会而非王室。尽管如此,这和发生于欧陆的革命一样,也是一场革命,或许更甚之。
相形之下,在美国,政治制度并未经历革命性的变化。相反,16世纪的英国政治制度的主要成份恰恰是当它在母国被摒弃时被移植到新世界的,并在那里生根,获得了新生的生命。这些成份本质上是都铎时代的那一套,因此明显带有中世纪的烙印。英国政治在都铎时代已开始向现代化迈进,特别是在确立国家权力高于教会、强化民族认同意识以及大大增强王室和行政机构的权力等方面。然而即便是在伊丽莎白时代的政府中,英国政治的要义仍然是保持“中世纪基本因素的连续性。”正如克赖姆斯所说,16世纪是“中世纪政治制度的顶峰。”都铎王朝所带来的变化并未打破“封建政治制度的基本原则,甚至连封建政治结构也未能动摇。”这些原则和制度包括:社会与政府乃是有机整体的思想,政府中各权力机关相互和谐,政府从属于基本法,法律领域与政治领域相交融,国会与国王权力均衡,二者互为补充并共同发挥代议作用,地方权力机构具有活力以及依靠民兵保卫疆土等等。
17世纪上半叶,英国殖民者带着中世纪末期和都铎时代的政治思想、做法和制度飘越大西洋。这些思想和行为方式在新世界确立起来后,虽然有所发展,但在殖民地时期的一个半世纪里并没有发生根本性的变化。诺特斯坦指出,1603一1630年间的一代英国人是处在“中世纪的思想和习俗尚未忘却而新观念和新行为方式正在形成的一代人。美国的传统,或日源于英国的那些东西,至少在某种程度上己由早期殖民者建立起来。那些后来到美国的英国人一定发现英裔美国人的生活方式保留着许多英伦遗风”。18世纪中叶殖民者与英国政府的冲突仅仅使殖民者更加信守传统制度。用我们最伟大的宪法史学家的话来说,殖民者显然还高度地保留着英国都铎时代的传统。在我们对美国政治机构——不论是殖民地时期的或是当代的,公法的还是私法——的所有研究中,必须将这一事实考虑在内。殖民地与母国的决裂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相互间的误解,而误解主要又基于这样一个事实:国会把旧观念清除出母国后,殖民地却仍然保留了这些旧观念。在美国革命前的宪政辩论中,殖民者实际上是在为英国的旧宪政辩护,反对他们离开母国后的己存在了一个世纪的英国新宪政。
正如波拉德所说:“他们的理论本质上是中世纪的。”
这些旧制度和旧观念,体现在独立后各州制定的宪法以及1787年的联邦宪法之中。美国宪法不仅是世界上最早的成文宪法,而且大部分是将殖民地时代已经存在的惯例和制度形诸文字并且在全国范围内加以正规化的产物。1787年建立的政治结构在此后的175年中变化甚微。因此要“正确理解美国政治制度——它的起源、发展、运作及其内在精神,必须考虑到英国海战期间和内战前的政治传统和先例”。20世纪的美国政治制度比同时期的英国政 治制度更接近16世纪的都铎政体。正如亨利?琼斯·福特所指出的:“政治上的美利坚主义和语言上的美语一样,近于在英国泯灭了而在新世界幸存下来的英吉利主义。”英国人在17世纪打破了他们自己的传统模式。而美国人在当时没有,此后也没有完全这样做。因此美国政治现代化势头极弱也不彻底。就制度而言,美国政体虽并不落后,但也绝非彻底的现代化。在权威合理化、官僚机构集中以及专制独裁统治的时代,美国政治制度仍然很奇怪地不合时代潮流。在当今世界,美国政治制度仅因其古老这一点,也可以说是独特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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