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与时间之传统的真理概念及其存在论的哲学基础

  • A+
所属分类:西方哲学原著

传统的真理概念及其存在论的哲学基础

对于真理本质的传统看法和关于真理的首次定义的意见,可以用三个命题描述出来。1.真理的“处所”是命题〔判断〕。2.真理的本质在于判断同它的对象相“符合”。3.亚里士多德这位逻辑之父既把判断认作真理的源始处所,又率先把真理定义为“符合”。

这里的目的不是写一部真理概念史—它只能在存在论史的基础上写出来。我们将用标明其特征的方式提到一些众所周知的东西,以引出我们的分析讨论。

亚里士多德说:灵魂的“体验”,〔“表象”〕,是物的肖似。这一命题绝不是作为真理本质的明确意义提出来的,不过它参与导致后世关于真理的本质形成了adaequatio intellectus et rei〔知与物的肖似〕这一公式。托玛斯﹒阿奎那为这个定义引证了阿维森那〔Avicenna〕,而阿维森那则是从伊萨克·伊斯来利〔Isaak Israelis〕的《定义手册》〔十世纪〕中继承这一定义的。阿奎那也用correspondentia〔相应〕和convenientia〔协定〕这两个术语来代替adaequatio〔肖似〕。

19世纪新康德派的认识论常常把这种真理定义标识为一种方法上落后幼稚的实在论,宣称这一定义同康德“哥白尼式转折”中的任何提法都无法相容。但这种说法忽视了布伦塔诺已经让我们注意到的事情——康德也确信这一真理概念,而且确信到他甚至不加讨论就把它提了出来:“人们以为能够用以迫逻辑学家于穷境的那个古老而著名的问题就是:真理是什么?对真理的名词解释,即把真领会释为认识同它的对象的符合,在这里是被公认的和被设定的…”

“设若真理在于认识同它的对象相符合,则这个对象一定因而同其它对象有别。因为认识若不同那个它与之相关的对象相符合,那么即令它包含着对其它对象可能有效的东西,这种认识仍是假的”。在先验辨证论的导言中,康德说道:“真理或假象并不在被直观的对象里面,而是在被思维的对象的判断里面。”

把真理标画为“符合”、adaequatio、是十分普遍而又空洞的。但若这种标画不受关于认识——却是这个认识带着那个别具一格的谓语——的五花八门的阐释之累而始终一贯,它就会有某种道理。现在我们来追问这种“关系”的基础。在adaequatio intellectus et rei〔却与物的肖似〕这一关系整体中,暗中一道设定了什么东西?这个被一道设定的东西本身有何种存在论性质?

符合这个术语究竟意指什么?某某东西与某某东西相符合,具有某某东西同某某东西有关系的形式。一切符合都是关系。因而真理也是一种关系。但并非一切关系都是符合。一个符号指向被指示的东西。这种指是一种关系,但不是符号同被指示的东西的符合。而且,显然并非一切符合都意味着在真理定义中确定下来的那类convenientia〔协定〕。六这个数目同十六减十相符合。这些数目相符合,它们就“多少”这一方面而言是相同的。相同是符合的秒方式。符合具有“就某方面而言”这一类结构。在adaequatio〔肖似〕中,相关的东西在哪方面符合呢?在澄清“真理关系”的时候必须连同注意到关系诸环节的特性。Intellectus〔知〕和res〔物〕在哪方面符合?按照它们的存在方式和本质内涵,它们竟能提供出它们能够借以相符合的某种方面来吗?如果因为它们二者原非同类,不能相同,那么二者〔intellectus与res〕也许相似?然而据说认识应当匆事情所是的那修把它“给”出来呀。“符合”具有“如…那样”的关系性质。这种关系能够以什么方式成为intellectus与:es之间的关系?这种问题摆明了: 为了把真理结构弄清楚,仅仅把这个关系整体设为前提是不够的;我们必须回过头来追问这个关系整体,直问到承担着这一整体本身的存在联系。

为此我们要不要就主客体关系铺开“认识论”问题的讨论?也许我们的分析可以局限于阐释一下“内在的真理意识”,因此也就可以停留在主体的“范围之内”?按照一般意见,真是认识的真。而认识就是判断。就判断而言,必须把判断活动这种实在的心理过程和判断之所云这种观念上的内容加以区分。就后者而言可以说它是“真的”。实在的心理过程则现成存在着,或不现成存在着。因此,是观念上的判断内容处于符合关系中。这种符合关系于是就涉及到观念上的判断内容和判断所及的东西即实在事物之间的联系。符合本身按照其存在方式是实在的还是观念上的?抑或既非实在的又非观念的?抑或既非实在的又非观念的?应该怎样从存在论上把握观念上的存在者和实在的现成存在者之间的关系?确实有这种关系。在实际的判断活动中,不仅在判断内容和实在的客体之间,而且在观念上的内容和实在的判断过程之间都有这种关系。而在后面这种情况下,这种关系显然更“内在”了?

也许不该追问实在的东西和观念上的东西之间的关系的存在论意义?然而据说实有这种关系。存在论上的实有说的是什么?

究竟是什么妨碍了这个问题的合理性?两千多年来这个问题不曾进展分毫,这是偶然的吗?是不是在着手之初就已经扭曲了这个问题,在存在论上未加澄清地分割实在的东西和观念的东西之际就已经扭曲了这个问题?

如果我们着眼于判断之所云所从出的“现实的”判断活动,实在的过程和观念上的内容的分割竟全无道理吗?认识和判断的现实不是分裂成两种存在的方式和两个“层次”吗?把这两种东西拼合在一起不是从不涉及认识的存在方式吗?虽然心理主义自己没有从存在论上澄清“被思维的东西”中的思维具有何种存在方式,甚至还没有认识到这是个问题,但它拒不接受这种分割;在这点上它不是满有道理吗?

退回到判断过程和判断内容的区分,并不能把关于adaequatio〔肖似〕的存在方式问题的讨论推向前进。但它摆明了:认识本身的存在方式的解释已经无法避免。为此所必须的分析同时也不得不试着把真理现象一道收入眼帘,因为真理现象被标画为认识的特征,而在认识的活动中,真理什么时候从现象上突出出来?当认识证明自己为真认识时,自我证明保证了认识的真理性。从而,符合关系就一定得在现象上同证明活动联系起来才能映入眼帘。

我们设想一个人背对墙说出一个真命题:“墙上的像挂平了。”这一命题是这样来证明自己的—那个道出命题的人转身知觉到斜挂在墙上的像。这一证明证明了什么?证实一个命题说的是什么意思?我们是否断定了“认识”或“所认识的东西”同墙上的物有种符合?先要在现象上恰当地阐释“所认识的东西”这个词说的是什么,然后才能回答是或否。如果道出命题的人进行判断之际不是知觉着这张像而是“仅仅表象着”这张像,那他是同什么发生关系呢?同“表象”吗?当然不是—如果表象在这里意味着表象活动这样一种心理过程的话。他也不是在“所表象的东西”的意义上同表象发生关系—假如所表象的东西意指墙上的实在之物的“〔意〕像”的话。“仅仅表象着”道出命题按照其最本己的意义倒不如说是同墙上的实在的像发生关系。指的就是这张实在的像,别无其它。任何阐释,只要它主张:于仅仅表象着道出命题之际还有什么别的东西被意指着,那它就歪曲了命题说出的那种东西的现象实情。道出命题就是向着存在着的物本身的一种存在。而什么东西由知觉得到证明?那就是:命题中曾指的东西,即存在者本身。如此而已。证实涉及的是:道出命题这种向命题之所云的存在是存在者的展示;这种道出命题的存在揭示了它向之而在的存在者。命题在揭示着,这一点得到证明。所以,在进行证明的时候,认识始终同存在者本身相关。证实仿佛就在这个存在者本身上面发生。意指的存在者如它于其自身所是的那样显示出来。这就是说,它在它的自我同一性中存在着,一如它在命题中所展示、所揭示的那样存在着。表象并不被比较:既不在表象之间进行比较,也不在表象同实在物的关系中进行比较。证明涉及的不是认识和对象的符合,更不是心理的东西同物理的东西的符合,然而也不是“意识内容”相互之间的符合。证明涉及的只是存在者本身的被揭示的存在,只是那个“如何”被揭示的存在者。被揭示状态的证实在于:命题之所云,即存在者本身,作为同一个东西显示出来。证实意味着:存在者在自我同一性中显示。证实是依据存在者的显示进行的。这种情况之所以可能,只因为道出命题并自我证实着的认识活动就其存在论意义而言乃是有所揭示堆印着实在的存在者本身的存在。

一命题是真的,这意味着:它就存在者本身揭示存在者。它在存在者的被揭示状态中说出存在者、展示存在者、“让人看见”存在者。命题的“真在”〔真理〕必须被理解为揭示着的存在。所以,如果符合的意义是一个存在者〔主体〕对另一个存在者〔客体〕的肖似,那么,真理就根本没有认识和对象之间相符合那样一种结构。

从存在论上来说,作为“揭示着的”那个“是真〔真在〕”又只有根据在世才是可能的。我们曾通过在世这种现象来认识此在的基本建构。在世现象也是真理的源始现象的基础。我们现在应当对真理现象进行更深入的研究。

  • 我的微信
  • 这是我的微信扫一扫
  • weinxin
  • 我的微信公众号
  • 我的微信公众号扫一扫
  • weinxin
广告也精彩

发表评论

:?: :razz: :sad: :evil: :!: :smile: :oops: :grin: :eek: :shock: :???: :cool: :lol: :mad: :twisted: :roll: :wink: :idea: :arrow: :neutral: :cry: :mrgree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