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与时间之他人死亡的可经验性与把握某种整体此在的可能性的哲学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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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西方哲学原著

他人死亡的可经验性与把握某种整体此在的可能性的哲学构想

此在在死亡中达到整全同时就是丧失了此之在。向不再此在的过渡恰恰使此在不可能去经验这种过渡,不可能把它当作经验过的过渡来加以领会。就每一个此在本身来说,这种事情当然可能对它始终秘而不宣。但他人的死亡却愈发触人心弦。从而,此在的某种了结“在客观上”是可以通达的。此在能够获得某种死亡经验,尤其是因为它本质上就共他人存在。死亡的这种“客观”给定性于是也必定使某种对此在整体性的存在论界说成为可能。

从此在之为共处的存在的存在方式中可以汲取一种答复,那就是选取临终到头的他人此在作为此在整体性分析的替代课题。但这样一个近便的答复会引向预设的目标吗?

就连他人的此在随着他在死亡中达到的整全也成了不再此在,其意义是不再在世。死去不就等于说去世或丧失在世吗?但若从根本上加以领会,死人的不再在世却还是一种存在,其意义是照面的身体物还现成存在。在他人死去之际可以经验到一种引人注目的存在现象,这种现象可被规定为一个存在者从此在的〔或生命的〕存在方式转变为不再此在。此在这种存在者的终结就是现成事物这种存在者的端始。

但这样阐释从此在到只还现成存在的转变却错失了一种现象实情:仍然残留下来的存在者并非只是摆在那里的一具身体,就连现成的尸体,从理论上来看,也还是病理解剖学家的可能对象,而他的领会倾向仍然是依循着生命观念的。这种只还现成的东西“多于”一件无生命的物质体,随这种无生命的物件而来照面的只是一个丧失了生命的无生机者。

即使这样把仍然遗留的东西的特征描画一番也还不会穷尽这一此在式现象的整个情形。

“死者”被从“遗族”那里扯开,但他与死人有别,是诸如丧礼、葬事、渴墓之类的“操劳活动”的对象。而这又是因为他在其存在方式中比起仅可为之操劳的周围世内上到手头的用具“更多”。在有所哀悼思念地耽留于他之际,遗族共他同在,其样式是表示敬意的操持。所以,也还不可把对死者的存在关联把握为寓于某种上手事物的操劳存在。

在这种共死者同在之中,死者本身实际上不再在“此”。共在却始终意指在同一世界上共处。死者离弃了我们的“世界”,把它留在身后。而在这个世界上遗留下来的人还能够共他同在。

愈是适当地从现象上把握死者的不再此在,就愈清楚地显现出:这样共死者同在恰恰经历不到死者本真的临终到头。死诚然绽露出一种丧失,但却更甚于遗留下来的人经验到的那种丧失。在遭受损失之际,存在的损失却不能作为临终者所“遭受”的那一种存在的损失而得以通达。我们并不在本然的意义上经历他人的死亡过程,我们最多也不过是“在侧”。

即使假定自己于在侧之际把他人的死亡过程“从心理上”了解清楚是可能的和可行的,以此意想出来的临终到头这种去存在的方式,仍绝没被把捉住。问题在于追究临终者的死亡过程的存在论意义,追究他的存在的某种存在之可能性的存在论意义,而不在于追究死者如何在遗留下来的人们中间共在此和还在此的方式。要把在他人那里经验到的死亡当作课题,用以代替存在在此者的分析与整体性的分析,这一提示既不能从存在者层次卜也不能从存在论上提供出它自以为能够提供的东西。

但首要的问题在于,把他人的死亡过程当作课题,用它来替代对此在的封闭状态以及整体性的存在论分析,这样一种指示所据的前提表明自己完全误解除了此在的存在方式。这一前提在于这样一种意见:此在可以随随便便用其它此在来代替,所以在自己的此在身上始终经验不到的东西,可以靠陌生的此在通达。但这一前提当真是那么无根无据吗?

一个此在可以由另一此在代理,这秒情浮无可争辩地属于共处在世的存在可能性。在日常操劳活动中经常不断地用到这种可代理的性质。无论要去什么地方,无论要做出什么业绩,在这操劳切近所及的“周围世界”的范围中总是可以代理的。可以代理的在世方式形形色色、五花八门;它们不仅延及公众共处的诸种磨平了棱角的样式,而且也同样涉及到局限在某些特定范围之内的,切合于职业、地位和年龄的操劳可能性。但这类代理按其意义来说总是“在”某种事情上的和“缘”某种事情的代理,也就是说,总是在操劳于某种事情之中的代理。但日常此在首先与通常惯于操劳于什么,它就从这些事情方面来领会自身。人从事什么,人就“是”什么。如果从这种存在着眼,从寓于所操劳的“世界”的日常共同消散着眼,那么可代理性还不仅仅是可能的,它甚至就作为组建要素而属于共处。在这里,这一个此在在某些限度内能够“是”甚至不得不“是”另一个此在。

如果有一种存在之可能构成了此在的临终到头并且这种可能性本身就给与此在以此在的整全,如果问题的关键是代理的可能性,那么上面所说的那种代理的可能性就完全无济于事了。任谁也不能从他人那里取走他的死。当然有人能够“为他人赴死”。但这却始终等于说:“在某种确定的事业上”为他人牺牲自己。这种为他人死却绝不意味着以此可以把他人的死取走分毫。每一此在向来都必须自己接受自己的死。只要死亡“存在”,它依其本质就向来是我自己的死亡。死确乎意味着一种独特的存在之可能性:在死亡中,关键完完全全就是向来是自己的此在的存在。死显现出:死亡在存在论上是由向来我属性与生存组建起来的。死不是一个事件,而是一种须从生存论上加以领会的现象,这种现象的意义与众不同,还有待进一步予以界说。

但若“终结”作为死亡组建着此在的整体性,那么整全存在本身就必须被理解为向来是自己的此在的生存论现象。在“终结”中以及在由“终结”组建的此在整体存在中,本质上没有代理。前面提议过的那条出路忽视了这一生存论实情,因为它假借他人的死这一替补课题来进行对整体性的分析。

于是,想从现象上适当地通达此在整体存在的尝试又一次失败了。但这些思考的结果却并不始终是消极的。它们是依循现象来制订方向的,即使作得还粗糙。死被揭示为生存论现象。这一现象迫使探讨工作纯粹从生存论上依循向来本己的此在制订方向。要把死亡作为死亡加以分析,剩卜的可能性只有:要么把这种现象带向竿丰存论的概念,要么就放弃对这种现象的存在论领会。

在对此在向不再此在亦即向不再在世过渡作出描述的时候,我们还会显示出:必须把此在在死这个意义上的去世同某种仅仅具有生命的东西的“去世”区别开来。我们用“完结”这个术语来把握生物的终结。只有把此在式的终结同某种生命的终结区划开来,才能看清上述区别。虽说也可以从生理学生物学角度来看待死,但exitus〔死〕这一医学概念却同完结这一概念不相涵盖。

前此对从存在论上把握死亡的可能性的讨论同时就弄清楚了:具有其它存在方式〔现成性或生命〕的存在者的下层建筑会不知不觉地挤上前来,立刻就要惑乱对这一现象的阐释,甚至惑乱要适当提出这种现象的最初提法。进一步的分析只有这样来同这种现象照面,那就是想办法从存在论上充分规定“终结”与“整体性”这类组建性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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