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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在上编已指出在自我意识上有级次,首先在三节乙段(子)项上指出那还未感觉到有永恒自我的意识,次后在三节乙段(丑)项上指出那感觉自我中有多少永恒成分的意识,复次在该项下,又另指出三个级次(即(1)目下之i,ii,及(2)目)。现在再将全盘情态重新检讨。其目的如下:我们在上编所列举的自我意识之诸级次,乃是根据人的标准,所观察的只是人的自我。但我们一知道自我是上帝眼中的自我时,它就有了新的品质。这个自我不再只是限于人的自我,却可称之为神学上的自我(希望这一名称不被误会),即是直接在上帝眼中的自我。人的自我一在上帝之前,就取得了一种无限的真实性!若可以说一个牧牛的人只在牛群的眼中被算为自我,或一个暴君只在奴隶眼中被算为自我,这是很低级的自我,因为在两种情形之下都缺乏衡量的标准。那本来只以父母为衡量标准的儿童,到了成人时,就以国家为标准,因此就成为真的自我。那么,人一以上帝为衡量的标准,他就成为怎样的无限啊!所谓自我的衡量,乃是指那使自我所以为自我的要素。但这尚未说明那“衡量”是什么。我们只能把那用同一衡量标准的数量相加,同样每件事都是按那因以衡量它的标准而取了品质;那作衡量标准的,也即是作为它道德上的目标事物的衡量标准和目标都如何,物本身也就如何——不过在自由的领域内有例外的可能,一个人可能故意不等于他的目标与他的衡量标准,这样就值得被贬损资格;但是目标与标准仍然不变,而现在成了他的审判者,来表明他的不是,即与他的目标和衡量标准不符。
有一个思想常见于昔时的教义:即那使罪变为可怕的,乃是因为它是在上帝面前的罪。这话是对的,可是晚近的教义因为不了解它而加以非难批评。其实,这是一个正当的思想,不过有时被人应用错了是了。从这个道理上,神学家曾证明有永恒刑罚的可能。后来他们变得更刁狡了,乃说,“罪就是罪,它并不是因为是反对上帝的,或在上帝面前犯的,才显得更大些。”真奇怪!即使是法官也还谈到罪行的殊别,或减刑处分的理由,即使是法官在审问罪的时候也还加以区分,例如那是反抗政府的罪,那是侵反私人的罪;一个人谋杀他父亲与杀一个别的普通人自应有别。
可见早期的教义所说是很对的,罪既是在上帝面前犯的,就具有无限深重的意味。他们的错误只是在误认上帝为存乎人性之外,以为人只是偶尔犯着违反上帝的罪。其实,上帝并非站在人心之外,如同一个警察一样。我们所当着重的,乃是人存有了上帝观,人不以上帝的旨意为旨意,即是违背上帝。也不是人只偶尔在上帝面前犯罪,他每次犯罪都是在上帝面前,人的过错成为罪,正是因为是在上帝面前。
人越有了自我的意识,他的绝望就越深重了;而那衡量自我的标准越高,自我意识也就越高;那么一旦以上帝为衡量的标准,自我的价值就无限地加重了。人越感觉上帝,就越有了自我;越有了自我,就越感觉上帝。只有当那自我觉得自己是于上帝之前存在,只有那时这自我才是无限之我,于是他才觉得他所犯的罪是在上帝面前犯的。正因为如此,异教中的自私,不管我们怎样论到它,终不如基督教中所指的自私那么有深义的;因为异教徒不是因直接面对上帝而达到自我的意识。异教徒和未曾得救的人,只凭人性的我作为衡量。从一个较高的观点,说异教徒是住在罪中,乃是对的,可是妥当地说,异教徒的罪,乃是因不认识上帝而绝望,他们不知道自己是存在上帝之前;这是说,他们“活在世上没有上帝”(弗2:12)。在另一方面说,也正因为这个原因,异教徒,就严格的意义说,没有犯罪,因为他们不是在上帝面前犯罪。甚至可说有许多异教徒能逃避指责,正因为他们具有像伯拉纠一样无挂虑的人生观;于是,他们的罪与基督徒的罪不同,便是由于那个人生观之故。在另一方面,正因为一个人是在基督教的严格教义中长大,可说他就被投入罪中,因为基督教的整个观点,对他是太认真了,特别是在他的早期生活中。可是他之更深刻地了解罪是什么,也可说是对他的一种帮助。
罪乃是:人在上帝之前不愿做他自己而陷于绝望,或是人在上帝之前要做他自己而陷于绝望。这样一个定义,虽在别的方面也有它的优点(优点之一,而且分量最重的一个,乃是它是惟一依据圣经的定义,圣经总是规定,罪是违背命令),但是这定义,岂不是过于重视灵性了吗?对这一点,当首先回答:罪的定义总不会过于偏重灵性的(除非说,它太重灵性)以致抹煞了罪),因为罪正是灵的特征。次之,我仍要问,为什么要指责这定义如偏于灵性呢?岂是因为它不谈说关于谋杀,偷盗,淫乱一类的事么?然它真不谈到这些么?人之违抗神的命令,岂不是要做他自己而不肯服从神么?但在另一方面,我们谈到罪的时候,若只谈到这些,就容易忘记,一个人做这些事也许可说是无辜的,然而一生却仍然有罪,有最显著的罪,有如固执己见,抹煞灵性,鲁莽无知,故意不认识人的自我对上帝具有何等无限的道德责任。他不知道人对他的一切秘密愿望和思想必须负责任,他也有责任必须随时领略并遵行神对他的每一指示。肉体之罪是由于那卑贱之我要做他自己而来的;人常常凭着一个鬼的助力,赶出了另一个鬼,而那人末后的景况,比先前更不好了。人在今世乃是如此:起初一个人犯罪是由于软弱无能;后来呢?(也许他知道投奔上帝,靠信心的帮助,救他脱离一切的罪;不过,关于这件事,我们暂置不论)后来他就对自己的软弱失望,或如法利赛人一样在失望中来想方法达到一种律法的义,或是在失望中索性再投入罪中。
所以我们这定义是包含一切可想像和可行的罪,并且是着重了罪为绝望的事实(因为罪不只是肉体的放纵,而是灵性上的容许),同时也着重罪是在上帝面前犯的。这定义是代数式的。在这样一篇小文章中,我若要叙述一切的罪,不但是没有篇幅,也是不成功的。主要是,所采取的定义必须如同网一般地概括各种的罪在内,而我们的定义正是这样作,这是我们一看到罪之反面——信心——的定义,就可知道。信心的定义是我在本文中所用为航海者之确实指针;信心乃是:自我之做自我,或定意要做自我,须明明白白地靠上帝。
罪的反面绝不是德性,这是人常不注意到的。罪的反面为德行,那是一种异教徒的看法,因为他们只以人的标准为满足,而不知“罪”的特征乃是在于罪是在上帝面前犯的。罪的反面不是德行,而是信心:正如罗马人书(14:23)所说,“凡不出于信心的都是罪。”在整个基督教中,这是一个最主要的定义:罪的反面不是德行,而是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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