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死的疾病之苏格拉底对罪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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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是无知。这是苏格拉底对于罪的一个很有名的定义,这定义,一如苏格拉底的所有意见,是很值得注意的。不过关于苏格拉底的这意见,正如关于他许多其它的意见一样,究有多少人感觉到有再进一步去探究的必要呢?倘有无数的人曾经觉得要更进一步去探究这个苏格拉底以为罪是无知的意见,表示他们已感觉了那样停止住不再究问乃是不可以的。每一个时代,有多少人能够活着甚至一个月之久,而对各种事物都只表示了无知就算数呢?

我并不因为人不能以苏格拉底之意见为满足,而予以取消,我所要作的乃是藉基督教的对罪之定义,来显出苏格拉底的定义之不足(苏格拉底的定义是纯粹希腊的思想),好证明凡不属严格基督教的定义,即凡片面的定义,都是浅薄无用的。

苏格拉底定义的难点,是它未曾规定什么是无知,以及无知的起原何在。那就是说,即令罪为无知(也许基督教宁可称之为愚昧),而那是多少不能否认的,不过,我们还要问,这无知是原来就有的么,是否一个人对真理尚无所知,也就不能不如此,或是这只是一个后来加上去的无知呢?若无知是属后面的这个问题所含的意义,那么,罪是依据别的东西而存在,它的依据乃是人努力使自己成为无知的那种行动。一旦假定这个说法,有一个活森森的铁硬问题又回来了。那即是说,一个人要掩盖他自己的心智时,他是明白知道他所作的是什么呢?若他是不明白知道,那么,他的心智是早已被蒙蔽,这样只不过是再回到原题而已。反之,若假定他开始蒙蔽他的心智时,他是明白知道,于是,罪(即令他因那新引起的心境而不认它为罪的话)乃不属乎心智,而是属于意志之范围,于是问题就回到心智与意志的关系。苏格拉底的定义就不处理这种种问题(还可以提出好多类似的问题)。苏格拉底当然是一个道德伦理的教师,(古典时代以他为伦理学之祖),他是伦理教师的第一个人,而今他仍是第一人;然而他的着手处是人的无知。从心智方面说,他是趋向于人的无知,是采取人是无知的立场。从伦理方面说,他所谓的无知乃是另一件事,所以他的学说是如此开始的。

但在另一方面,苏格拉底在本质上自然不是一个宗教性的伦理学家,更不是一个教义式的,像基督教的道德家一样。因此他未曾作到基督教对罪的核心问题所进入的全部探究,这核心问题即是基督教所说明的原罪论——这一个原罪论在本文中只能略为涉及。

所以苏格拉底未曾真达到罪的真面目,那诚然是任何对罪的定义之一个缺欠。为什么呢?因为若果罪只是无知,那么罪的本身就不存在,因为罪正是一种意识。若是罪只是因为人不知道什么是义。结果他才做错,则罪本身并不存在。如果罪即是这个,那么,我们也就可以同意苏格拉底所假定的,一个人如知道什么是义而仍犯罪,或是明知一事为错,而偏去做那错事,这种情形就不会发生。这样,如果苏格拉底的定义是对的话,罪就不存在了。看哪!就基督教的立场,情形的确应该如此。从更深的一层意义说,苏氏定义的缺点正是证明基督教立场的无误。基督教与异教思想之所以在品质上不同,就是在它们对罪之概念的不同。所以基督教当然认为异教思想与不信基督教的人不曾认识过什么是罪。基督教以为必须有从上帝而来的启示,才来显明何为罪。肤浅之见以为基督教的赎罪教义即为基督教所以与异教思想不同之处,那是不对的。基督教与异教间之区别,根源更要深一些,须从罪的观念开始。试想若基督教须得承认异教思想中的罪之定义,那是多么危险的事,实在是与基督教教义相违反。

那么,苏格拉底规定罪的定义时,所缺少的原素是什么呢?那就是意志,是那违抗命令的意志。希腊思想之唯理主义是太乐观,太和易太主美太机智,太讽刺了;它不能了解到人可以明知故犯,明知何者为义而不作,倒要去行不义。希腊思想只提出一种主知的无上命令。

不过苏格拉底的定义仍有它的好处,这是不可忽视的。今日的人们凭藉许多虚浮无效的知识而流入歧途,他们不但如昔日苏格拉底的的时代一样,而且还要更甚一些,所以,人们最好是对理智主义稍微节制一点。令人啼笑皆非的是:今日的人不只郑重申明说,他们了解并全盘理会那最高的思想,而且其中的许多人也会将那思想的抽象方面提供出来,甚至提供得很不错,只不过这些所谓的知识与了解,在那些人的生活中不发生影响,他们的人生毫不表现他们所知道或了解的道理,倒是恰恰相反的——,那实在足使人啼笑皆非。这种偏倚失调的现象是如此可怜也可笑,而不能不令人叹惜。可是,他们如何会了解呢?他们所谓了解是真的吗?这里,让我们来听那善于讽刺的古时伦理教师的一席话:“亲爱的人呀,不要相信这回事,若是他们真正了解,他们的生活必会表现出来,他们必然会作他们所了解的。”

说了解与真了解,岂不是两件事么?诚然是两事;人若已了解这点(我们当留意,并非了解之第一义),实是进入了种种奇妙的讽刺之中。正是这对立才使人产生讽刺。发现人实际上不知道某种事件的那个笑话,乃是一种极低级的喜剧,尚未达到讽刺的意味。例如古时人以为地球是静止不动的,那并不算是极可笑的事,因为当时没有人更知道得清楚些。将来一个比我们今日更了解物理定律的时代,也会对我们有这种说法。这事只不过是两个时代的不同,很缺少深刻的意义;这一个不同点与本质无关,所以不是什么可笑的。然而,一个人说的对,表明他了解了,可是行的不对,那就真是笑话。一个人读到,听到人为真理牺牲生命的克己高尚行为时,不只是涕泪交流,而且热汗满脸;可是不一会,弹指之间,泪犹在眼,他就完全转过去,满脸热汗,一心一意去助成诈伪虚说的得胜,这才是非常的笑话。一个善骋辞令的演讲家,满脸满口的真理,好像是自己深受真理的感动,也能深刻地感动别人,他能肝胆如焚地提出真理,目光注视,脚步沉重,自信能将一切邪恶和地狱的恶势力颠覆摧毁,那是非常使人佩服的,可是一会儿,他的“袍服未解”就能怯懦腆然地去逃避一切于他不利的事,这才是一个极大无比的笑话。一个人能了解世上的一切都是可怜与卑鄙的,而仍然不认识自己所了解的,还自身去参加这一切卑鄙可怜之事,并从中取得光荣,那即是他接受一切人间的丑陋,这才是一个极大无比的笑话。当我们看见一个人切切实实地说,他完全了解基督如何取了卑鄙奴仆的身分降世,如经上所说,穷苦卑微,被人藐视,被人唾弃;同时又看见这个说话的人,小心翼翼地,替自己选择世界的好地方,让自己得到人间极大的安全,戒慎恐惧地注意到从他左或右边而来的每一阵风声,好像是他的生命完全仰赖于此,于是他觉得是如此之幸福,而极端欣悦!他是如此之极端高兴,他竟要为此而感谢上帝,他高兴着自己为众人所敬重,——于是我乃独自对我自己说,“苏格拉底,苏格拉底,苏格拉底呀,难道这个人真的了解他说他所了解的么?”我如此说过之后,又同时心愿苏格拉底万一是对的。因为我也以为基督教似乎太严厉,而我自己的经验也以为不当看待上面所说的这人为假冒为善的人。苏格拉底呀,我深知你不会把这人当作假冒为善,你只把他当作诙谐滑稽者流,如东方朔一般,把他当作一团笑料;你并不反对,倒予以赞成说,让我来盛世笑料开味——若是我料理得法的话。

苏格拉底,苏格拉底,苏格拉底呀!人们可以三呼你的令名,若是于人有益的话,就是呼唤十次也不为多。人们总以为世界是需要新政府,新秩序,新宗教——却无人想到今日这为许多知识混乱的世界所需的!还是一个苏格拉底。但那是很自然的,不说若许多人有此见解,即令有人具有此见解,世上就不如此需要一个苏格拉底了。受欺蒙的人所最需要的,是他所最想不到的。那是自然的,要不然,他就不会被欺蒙的了。

那么,以这种讽刺的看法来纠正伦理学,也许是我们今日所最需要的;很显然地,这却是人所最想不到的事,最要紧的,我们不需再超乎苏格拉底之上去穷加追究,我们只回到苏格拉底的主张,要知道所谓了解与真了解,乃是两件事;不过我们不要一成不变地去回到苏格拉底的主张,那终归只把人送入深坑,因为它不将了解与真了解加以分别,而只拿它来解说日常人生的道德伦理。

苏格拉底的定义昆这样解说:当一个人作事不当的时候,那是因为他未曾了解;他的了解是徒然自以为是,他硬说他已了解,乃是表明他的虚妄途径,他再三地说,他一定了解了,这正是表明他离正路很远,是转错了路。这样看来,苏格拉底的定义是对的。一个人若作事对了,就不算是犯罪;若他作事不对,他就未曾了解这事;若是他实在是了解,他的了解就会感动他去实践,他的行为必立时作他的了解之反应——所以罪诚是无知。

但是难处在那里呢?难处所在,是苏格拉底的见解早已有所知道的,而且想加以挽救,那就是,缺乏了从知到行这个过渡上的辩证动机。基督教是从过渡上开始,沿着这个路线,基督教证明:罪是由于人的意志,因而达到违抗行为的概念;然后,为欲坚固它的立场,它乃再加上原罪论。呀,世人推测之所以认为是成功的,正好像是缝工缝衣,他没有在线头上打结,缝上的线不断地又溜了出来,所以他惟有不停地缝而永无尽头。反之,基督教则以似非而是的论证,来坚定它的立场。

那不愿个人现实生存的纯理想主义是凭人生的必然性来解说从知到行的过渡(纯理想主义认为凡事皆有其必然之道),所以对于知与行的关系的解释,它觉得毫无困难。这是一种纯粹希腊思想的精神,不过还不能说它是苏格拉底精神,因为苏格拉底倒是十分认真地顾到伦理的问题。晚近哲学中的“我思故我在”,乃正是出于这纯理想主义。反之基督教的标帜乃是:你如何信,就如何行;或说,你如何信,就如何为人;人如何信就如何在。可见今世的哲学思想无非仍是古时希腊的异教思想。不过,这并不算最坏,因为接近苏格拉底的思想,并不算是鄙陋的。可是,近代哲学的那种十分不符合苏格拉底精神之特质,即是它要它自己和我们一起来相信它即等于基督教。

另一方面,在那撇不开个人实际生存问题的现实世界中,常有那从不知到的过渡问题存在;那不是立刻能够成就的过渡,却是需要一条很叫人受累的路程。反之,我们就于此开始一个相当冗长的故事吧。

反过来说,在灵性生活中并没有静止之处(在真密中凡事皆活动的,没有什么固定的情态);所以一个人一旦知道什么是义而不行,于是他的所知,首先就在那里停止了。然后的问题乃是,他的意志是否喜欢他所知的事。若是不喜的话,并不见得他的意志就立刻去行那与心智相反的事,这样一种强烈的对立行为是很少有的;可是意志又容许一些时间作缓冲,那即是说,“我们明天再看。”在这缓冲的时间中,心智就渐渐模糊,而怀血气情欲得胜。呀!善是须立刻去行的——所谓立刻,即是在善一为人所知道的顷刻(所以,在纯理想中对知行关系不感觉困难,它以凡事皆在“立刻”之内),血气情欲的力量所在,乃是它将事拖延下去。意志总是说,它对此事没有特别反对之处。但一旦心智模糊之后,心智乃与意志彼此更能了解;至终彼此完全同意,因为心智走到意志一边,承认那事照意志所愿意的是对的。所以,世上活着许许多多的人,终日劳苦营谋,要使他们的道德和宗教见解模糊起来,怕的是他们的道德宗教所引出来的决心与后果,妨碍他们的情欲。同时他们伸张着种种美术和哲学的见解,以摇乱道德宗教的立场。

然而这一切都没有超过苏格拉底的立场;因为苏格拉底要说,若是事情如此,就表明这个人还未曾了解什么是对的。那即是说,希腊思想的勇气不够,不敢承认人能明知故犯,不敢承认人知道什么是义而去行不义;这样,苏格拉底就来解围说,一个人做错事,是他不知道什么事是对的。

完全对了,人是只能如此:人不能靠自己并且由自己来解说何为罪,因为人自己是陷在罪中。他所有关于罪的谈论,骨子里是要替罪说话,想凭原宥推诿,以减轻自己的犯罪。因之,基督教乃从另一个途径开始,宣布人必须从上帝那里得着启示的训诲,才知道罪是什么,罪不是因为人不知道什么是义,乃是因为人不愿意知道它,更是因为人不愿意去实行它。

关于人不能了解与不愿了解之间的分别,即是那超乎希腊一切讽刺家的哲学导师苏格拉底,也未曾有真的领悟,他的方法也只是限于“知”与“真知”。苏格拉底说,人不行义是因为他不知,而基督教却进一步说,人之不知是因为他不愿知,而人之不愿知,是因为人不肯志于义。次后基督教乃说明人的违抗行为,它说人即令懂得何为义,也是要作错事的,或说,人明知何为义而不肯去行义;总之,基督教关于罪的教义,是毫不客气地指责人,谴责上再加谴责;这是那审判人的神明,对人所提出的控诉。

但是,有什么人能了解基督教的教义呢?完全没有,即是基督徒也是如此,所以,他才使人觉得是恼怒。这道理人必须相信才可。理解是人对人的事,而信心乃是人对神的事。那么,基督教又将如何去解释这个不能理解的道理呢?也只好同样地用那不凭理解的方法,即是凭信心,因为这是一个启示的事实。

所以按照基督教的了解,罪是原于人的意志,而不是由于人的心智;人的意志之腐败是远过他所意识到的。这是一个完全合理的说法,要不然,罪之发生是人人不同的。

在这里也可用恼怒之感为准则。人之所以感觉到恼怒,是因为须从上帝那里得着启示,然后才能知道何为罪,罪有多重。那异教徒,或未曾得着救恩的人往往说:“我承认,未能了解天地间一切的事;如果真有启示,让它告诉我们关于天上的着;至于说,罪须凭启示才能懂得,那是最荒谬可笑的事。我不自命为完全人,但我知道,并且愿意承认我是如何的不完全——难道我不知道罪是什么?”但基督教回答说,“那正是你所最不知道的,你就不知道你自己是如何不完全,你不知道罪是什么。”看哪,正在这一个基督教所理解的意义上,罪诚然是无知,是人不知何为罪。

所以前章对罪所下的定义,这里须得再加以补充:罪乃是,人凭上帝启示知道何为罪之后,于是在上帝面前不愿意做他自己而陷于绝望,或是在上帝面前定意要做他自己,而感到绝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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