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死的疾病之罪不是一件消极的事,乃是积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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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教的整个正统教义,对罪非为消极而为积极之道,常不断有所争执,常把那以罪为消极事物如软弱,情欲,有限,无知等的一个定义,加以拒绝。正统的见解很对地认识到,这正是所当争取之点,这是必须固守的立场。正统基督教了解得很对,若对罪只是予以消极的定义,基督教的基础就必动摇。所以正统教义常坚持,必须从上帝得着启示,然后堕落了的人性才知道何为罪,而且坚持着启示既是信条就必须为人所信。这种对立的真理,信,和信条等三个决定因素很自然地联贯一气,足为反抗异教思想之牢不可破的堡垒。

正统教义诚然如此,但那所称为思辩的教义有很奇怪的误解,它因为太受了哲学的影响,自以为足以理解罪的那个定义,而同时保持罪的积极性。但是,它若真可以如此了解,那么,罪不免是消极的事了。须知实力总是比它所被理解的为高。它的概念中所设想的是一个积极的事物,但事物之被了解的就变成消极的了。思辨的教义自己也多少知道这一点,不过总无法脱离这困难,于是就采用一种科学的哲学所不应用的方法,即是在每一个步骤上发出一些肯定。它每一次的肯定都比前一次更加严重,赌咒发誓地说,罪是积极的,并认为若说罪只是消极的恶,那即是泛神思想,是理性主义等,这一切却都是思辨教义实际上所指责惧怕的道理——至终就说它所了解的“罪是积极的”之涵义为何。那就是说,罪为积极的,也只是到某限度为止,也只能到了所能理解它的程度为止。

思辨教义的这种双关语,在另一个与罪有关的题目上,也表现出来。我们关于罪所采取的解释与定义,也决定了我们对悔罪的解释。既然思辨教义善于“否定消极”(即否定之否定)的方法,它也就以悔罪为否定的消极的事——这样,罪就变为消极的了。

我们当然知道,在文法上两个否定即等于一个肯定,在数学上两负相乘等于一正,这是与逻辑学相通的;但是我很希望有一个认真的思想家能告诉我们,在品质的领域中,这纯逻辑的方法是否也能运用,品质是否受着另一个辨证关系的支配,那从思至行的过渡是否属于另一种的作用。在永恒中没有时间的因素,一切可在空间展开,所以要不是凡事都在过渡之中,就是凡事都不在过渡中。在这种纯抽象的场合中,设定也好,取消也好,都是一样。但是若看现实也是如此,那就近乎疯狂。在抽象中,我们也可以说文法上的完成式是跟在不完成式之后。但若在现实中,一个人若以为他那未完成的工作也能如此变为完成了,他实在是疯了。那么,若专凭观念性称罪为积极的,那也犯同一错误;纯思想的运用是太不可靠,不足以坚定那以罪为积极的说法。

然而以上这些问题,都与我面前所要讨论的事无关。我不过是坚持基督教的教义,认为罪是积极的——不过,那不是按照理性所理解的,而是人所必须相信的秘宝。据我看,这是对的。只要我们能够表明,一切理解的企图都是自相矛盾的,问题就弄对了。很清楚地,人相信或不相信,只是信心的问题。

我很能领会(这是一件不属乎宗教奥秘而能领会的事)那只凭领会,以为凡事都是叫人领会的那种人,他们不免认为我们上面所说的事是不够清楚的。但是,如果整个基督教都以凭信心而不凭理解为关键,如果人不是信,就是不免感到恼怒——处于这种情势下的人,难道要决定凭理解才算有功么?对那本来不愿被人理解的事却定要用理解去理解它,这岂不是愚笨鲁莽,还算得有功劳么!比方一个王要乔装不让人知道他,要人民凡事以老百姓看待他,难道因为人们总当以王礼去待王,就不顺从王的意旨吗?或是人民直接反乎王的旨意而行是不当呢?难道人不当遵重王的旨意而去固执己见么?王不要人以王礼待他,人却自以为聪明以臣民之礼去对王表示敬崇,这样作会使王高兴么?这即是,人越自以为聪明,越是反乎王的旨意。

所以,让别人尽管去羡慕钦赞那些自以为能理解基督教的人,我则不然,虽然大家都忙于理解它,我对理解的话要约束自己,认为我有道德上的责任来承认,理解基督教既是不可能的,也是不应该的。今日基督教界所需要的,正是关于作基督徒的一种苏格拉底式的无知——不过一定是苏格拉底式的。我们总不要忘记(但究竟有多少人曾知道或想到这事呢?)苏格拉底所谓的无知,乃是他对神的敬畏与崇拜,是等于犹太人所说,敬畏主是知识的开端。我们不要忘记,正因为他敬崇神他才承认自己的无知,他是尽一个异教徒所能的去充当审判,站在上帝与人的边缘上查看,他要保守神人间的品质区分的鸿沟,免得人用哲学或诗文使之汩浑不分。正因为如此,苏格拉底愿做一个无知的人,也正因为如此;神承认他是最聪明的。但是基督教教训人,凡基督教的事理,都凭信心而存在;正因此它维持着苏格拉底式的那种敬畏上帝的无知,好凭信心去反对妄想,以信心接受基督教的奥秘。使神人间品质上的分别得以牢固规定;要不然,恐怕有一件比在异教中所见的更为可怕的事发生,即是基督教的玄想神学体系,拿哲学与诗文等等使人与上帝变为浑玄的一体。

我们只能从一方面来表明罪是积极的。我仍在前面论到绝望症时,总是注意到绝望是循阶而上升的。那阶层的上升,一部分是看自我意识之加强,一部分是看从被动的受苦到有意的积极行动之逐渐加强。这两方面合起来都是表明绝望不是由外而来,乃是由人的内心而致。同时绝望也是越来越积极的。但是,就我们所规定的罪之定义说,构成罪的一个成分,乃是认识上帝的自我,它既认识上帝就无限地被扩充加强,因为它对罪有最大的意识。这就是所以说罪是积极的;它所以是积极的,乃因它是站在上帝面前。 而且决定罪为积极的事,也在一个完全不同的意义下,奥妙地领人感到恼火。这事之所以是奥妙的,是由于救赎论而来的。基督教起先将罪规定为积极的事,立之为固定的,远过于人的理解力所能及的道理:后来基督教的救赎论又将这立场完全取消,那也是人的理智所不能了解的。玄想神学既是喃喃不清地要想摆脱这奥秘,就把奥秘的两端都略为取消一些,以便容易加以解说,这样罪就不至于完全积极:同时这种神学也看不出来,罪何以能完全被忘记的。但是那首先发现一切真理都有对立性的基督教,也在这一点上显出罪与救赎的对立性;它首先规定罪为积极的事,立说是如此之牢固,似乎完全没有再取消罪的可能——后来又正是基督教的救赎论要将罪完全取消,好像把它投在海中淹死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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