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提丰哲学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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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哲学史

二、主要哲学观点

安提丰坚决主张自然论,反对约定论。他认为语言也有其自然本性,语言指谓对象及其意义不是人为约定的,因为语言有其自然形成的规则,是由一种出于自然的"习惯"建立起来的。而更重要的是他以自然论阐发了一种法哲学思想,这表现在被发现的《论真理》的一些残篇中,被收入冯特(Hunt)编的纸草文书汇编。我们可以从中分析其要义有以下三点:

第一,自然律令高于人为法律,正义的法律应根据"自然"的律令而形成。他说:"正义当然不是违背城邦所确定的法律",但"法律条文是人为制定的,而依据(自然)确定的条例则是应该如此的,不是人为的。法律的条文是经过协议达成的,并不是自然而然地形成的,然而自然的律令却不是人们约定的"。违背自然律令比违背约定法律,会导致"千真万确"的更严重的后果。人为制定的"法律所确认的利益是自然的桎梏,自然所确定的利益却是自由自在的"。只有"按照自然"才能得到"有益的东西",避免"有害的东西"。制定法律应依据自然木性,使其确立在"自然律令"的基础之上。

第二,批判人为约定的法律违背自然,危害于人。普罗泰戈拉倡导约定论是为了以民主制的新法取代旧传统的习惯法;而在民主制蜕变时期人为制定的法律也蜕变了,反而有害干公民与城邦,所以安提丰对"约定"的法律严加批判,认为它们其实是反自然、非正义的。他指贵"法律所确认的许多正义行动是违背自然的","法律所作的限制使人们越来越背离自然,它教唆人们逆自然而动"。他指出"同自然对立"的所有那些法律规定可"导致如下后果:受害者比害人者遭受更多的不幸,别人得意而你却扫兴,过着一种本来可以避免的难受生活",。"对那些遵守法律的人,法律没有力量给予公正的待遇和帮助。法律实际上是默认受害者遭难,允许害人者犯罪;法律不能防止受害者遇害,也不能防止作案者犯罪"。

第三,主张人皆有天赋平等的自然本性,这是自然律令的基本规定。他说:"人们尊重那些出身高贵的家族并赋予他们荣誉,但对那些出身低贱的人却既不尊重也不予以荣誉。我们这里是这样,我们的邻人野蛮人也是这样。实际上按照physis(自然),不论是哪里的人,是希腊人还是野蛮人,生下来都是一样的。自然给予一切人以应有的补偿,这是人人都看得到的;所有的人也都有能力获得这种补偿。在这些方面不可能像区分希腊人还是野蛮人一样作出区分,我们大家都用嘴和鼻子呼吸,用手拿吃的东西......"这里,他鲜明地反对全希腊的"高贵"和"低贱"的等级之分,强调所有人的天赋自然本性是同等一样的,这应是第一"自然律令"。这种自然法思想的萌发,还蕴涵着对当时全希腊视为天经地义、直到亚里士多德仍主张的"自然奴隶说"的否定,确实表现了一种果敢的反传统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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