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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类理智新论》中,莱布尼茨提到本体论证明“是荒谬的,但是它是一个假设了某种东西的,应该被证明是为了像数学式的论证那样明显的,未完成的演证”(《人类理智新论》,第4卷,第10章,§7,437—38)。他认为,这一演证缺乏数学证据,因为“人们不言而喻地认为,完全伟大或完善的存在者的观念是可能的,这并不隐含矛盾”(同上)。[2]莱布尼茨认为,一个具有逻辑一致性的完善的存在者的概念的证据是必要的,因为如果此概念被证明是矛盾的,我们就能从它那里推演出“相反的结论”——很可能包括上帝的存在与非存在。
莱布尼茨尝试的可能性证明存在于他的著作中的许多地方,包括《单子论》第45节——我们知道康德已经读过这一著作。在那里,莱布尼茨认为,由于我们设想上帝包含“无限制和无否定”,并且因为否定(以及积极的属性)是产生矛盾的必要条件,所以上帝的概念就保证了逻辑的一致性。类似的证明也由沃尔夫在他的《自然神学》第2 部分(§13)和鲍姆加登在他的《形而上学》(§806)中给出,后者是康德在他的形而上学讲座中经常使用的文本。
正如我们所看到的,当康德在“章节A”中展示本体论证明时,康德注意到本体论证明的支持者有义务捍卫最实在的存在者概念的逻辑一致性。在后来的第一《批判》中,他承认刚才描述的可能性证明实际上确实建立了这个有限的结果:“可能性的分析的标志”,他说“实际上包含着仅仅定位于(实在性)不会产生矛盾,当然,不能否认[最高存在者的概念][1](A602/B630;比较28:1016)。但是,章节A 也包含了一个插入性的建议,即严格说来,本体论证明的支持者将需要建立更强大的东西,也就是最实在的存在者的实在的可能性。因为它意味着去建立最实在的存在者概念的逻辑一致性并不能建立其对象的可能性(比较28:1023—24) —— 并且由于在目前的文本中,康德赋予了最实在的存在者以概念的可能性, 所以这里的“可能性”只能意味着“实在的可能性”。康德很明显认为莱布尼茨没有成功地建立起这个更有力的结论(A 602/B 630;28:1024),[2] 所以这是他针对莱布尼茨和笛卡儿的关键案例之一。
为了准确看到康德是如何提出这一点的,而他提出的其他的批评则会削弱他所关注的本体论证明的版本,这将有助于确认在章节A 中提出有争议的前提。这样我们就需要比康德自己更严格地展示这个证明。在下面的公式中,我使用“P”作为前提,“L”作为“辅助定理”,以及“C”作为“结论”。此外,我还在括号的插入语中标明一个前提的文本基础,或者在特定情况下前提是封闭的。
前提1:最实在的存在者具有所有的实在性(你说,[最实在的存在者]具有所有的实在性)。
前提2:存在(Existence)[2]是一种实在性(“在所有的实在性下存在是可理解的”)。
前提3:前提1和前提2是概念的真理(封闭的前提)。
前提4:最实在的存在者(being)[3]的概念在逻辑上是一致的(“[你说]你在假设中确证了这样的存在者是可能的。”)。[4]
辅助定理1:最实在的存在者的概念包含了存在并在逻辑上是一致的(“存在位于可能的某物的概念之中”)(通过前提1—前提4)
辅助定理2:这样实存着的(existent)最实在的存在者的概念在逻辑上是一致的(从前提1中立即推出)。
前提5:实存着的最实在的存在者并不实存(“如果此物”——那是一个实存着的最实在的存在者的概念的对象——“被取消”)[缩减的(Reductio)假设]。[5]
前提6:如果最实在的存在者并不实存,那么最实在的存在者的概念就包含了非实存(封闭的前提)。
辅助定理3:但是这时实存着的最实在的存在者本身是不可能的(“这时此物的内在的可能性被取消”)(通过前提5和前提6)。
前提7:一物内在地是不可能的恰好在于其概念在逻辑上是不一致的(封闭的前提)。
辅助定理4:但是这时实存着的最实在的存在者的概念在逻辑上是不一致的(通过前提3 和前提7)。
辅助定理5:但是辅助定理4 与辅助定理2 相矛盾(“这是矛盾的”)。
辅助定理6:实存着的最实在的存在者存在(exists)(从辅助定理5, 执行缩减假设,前提5)。
因此:
结论:最实在的存在者实存(通过辅助定理1 的首次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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