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子的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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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中国哲学史

盖依上所述,吾人行为之标准,至少一部分是在内的而非在外的,是活的而非死的,是可变的而非固定的。故吾人之行为,可因时因地,随吾人性情之所之,而有相当的不同。此所谓“毋意,毋必,毋固,毋我”也。此所谓“我则异于是,无可无不可”也。若对于一切,皆执一定之规则,则即所谓“可与立,未可与权”者也。

人之性情之真的流露,只须其合礼,即是至好。至其发于行为,果得有利的结果与否,不必问也。事实上凡人性情之真的及合礼的流露之发于行为者,对于社会多有利,或至少亦无害,但孔子则不十分注意于此。如三年之丧之制,本可以曾子所谓“慎终追远,民德归厚”(《学而》,《论语》卷一页六)之说,与以理论的根据;但孔子则只谓不行三年之丧,则吾心不安,行之则吾心安。此制虽亦有使“民德归厚”之有利的结果,但孔子不以之作三年之丧之制之理论的根据也。孔子不注重行为之结果,其一生行事,亦是如此。子路为孔子辩护云:

君子之仕也,行其义也。道之不行也,已知之矣。(《微子》,《论语》卷九页十六)

“道之不行,已知之矣”,而犹席不暇暖,

“道之不行,已知之矣”,而犹席不暇暖,以求行道,所以石门、晨门谓孔子为“知其不可而为之者也”。(《宪问》,《论语》卷七页十三)董仲舒谓:“正其谊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君子之仕也,行其义也”,即“正其谊”“明其道”也;至于道之果行与否,则结果也,“利”也,“功”也,不必“谋”,不必“计”矣。《论语》云:

子罕言利。(《子罕》,《论语》卷五页一)

孔子云:

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里仁》,《论语》卷二页十四)

此孔子及孟子一贯之主张,亦即其与墨家根本不同处也。

【注】论者多谓孔子论治国之道:“既庶矣”,“富之”;“既富矣”,“教之”;(《子路》,《论语》卷七页四)孟子所说王政,亦注重人民生活之经济方面,故儒家非不言利。不知儒家不言利,乃谓各事只问其当否,不必问其结果,非不言有利于民生日用之事。此乃儒家之非功利主义,与墨家之功利主义相反对。参看下文讲墨子及孟子章更明。

观上所述,又可知孔子之哲学,极注重人之心理方面。故后来儒家皆注重心理学。孔子云:

性相近也,习相远也。(《阳货》,《论语》卷九页一)

对于性虽未有明确的学说,然以注重心理学之故,性善性恶,遂成为后来儒家之大问题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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