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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中国哲学原著
法仪【2】注疏
《墨子闲诂·法仪》 #2
今大者治天下,其次治大国,而无法所度,此不若百工,辩也。”毕云:“《说文》云‘辩,治也。’”然则奚以为治法而可?当皆法其父母奚若?当与尝通,尝试也。详《天志下》篇。王引之云:“当并与傥同。”毕云:“奚若与何如同。”天下之为父母者众,而仁者寡,若皆法其父母,此法不仁也。法不仁,不可以为法。当皆法其学奚若?学谓师也。天下之为学者众,而仁者寡,若皆法其学,此法不仁也。法不仁,不可以为法。当皆法其君奚若?天下之为君者众,而仁者寡,若皆法其君,此法不仁也。法不仁不可以为法。故父母、学、君三者,莫可以为治法。下旧有“而可”二字。王云:“既言莫可以为治法,则不当更有‘而可’二字,此涉下句而衍。”案:王说是也,今据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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