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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在概述当代提出的定义时,拉赛尔·阿伯尔森(Raziel Abelson)认为,“本质主义者得出这样的结论,由定义传达的知识是描述性知识的本质;语言哲学家得出这样的结论,它是描述性知识语言用法的;而规范主义者主张定义不传达任何形式的知识”[Abelson,1967,p.321]。然而,在她看来,这些方法,甚至在他们自己的框架中,没有一种能够为区分好和坏的定义提供充分的标准。经院哲学(scholastic philosophy)为好的定义构造了一组规则。这些规则包括一个定义应当完全覆盖被定义的事物(definitum),即被定义的事物不应该在定义中再出现,定义应当使用意义明确的术语以避免歧义。但是,即使遵循这些规则,定义有时对其上下文而言还是不充分的。从语用角度考虑一个定义如何适合或者服务它的语境以及这个定义是为了什么而制定的,由此形成了另一个定义的方法——一个能在适当的时候利用的、词源的、本质的、规范的或者语言学的方法。
总之,语用学要求的定义在上下文中运行良好,否认任何诸如纯粹定义或者不为某种目的服务的定义。约定定义在数学中同样适用。当假定某种本质存在于一个正常的运行关系之外时,本质定义被误用,但是在一个语境内部(如生物)可能运行得相当好;不应该只是假设,一个植物或动物的种属定义包含(例如)他们的内部结构,或者这种植物或动物应该或必须怎样被人类所使用。在任何专门的情况下,语言学定义的语境一般是语言的用法多于语言的使用,概括大意可能更为恰当。在一定程度上,这反映了匿名命名的概念的理论论(theory-theory of concepts),被理解为“结构包含了它们与其他概念关系表征,正如心理理论具体阐述的那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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