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子的政治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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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中国哲学史

在未有国家刑政之时,既因是非标准之无定而大乱;故国家既立之后,天子之号令,即应为绝对的是非标准。除此之外,不应再有任何标准。故除政治的裁制外,不应再有社会的制裁。《尚同下》云:

今此何为人上而不能治其下,为人下而不能事其上;则是上下相贼也。何故以然?则义不同也。若苟义不同者有党,上以若人为善,将赏之;若人虽使得上之赏,而避百姓之毁。是以为善者未必可使劝,见有赏也。上以若人为暴,将罚之;若人虽使得上之罚,而怀百姓之誉。是以为暴者未必可使沮,见有罚也。故计上之赏誉不足以劝善,计其毁罚不足以沮暴;此何故以然?则义不同也。(《墨子》卷三页十五)

霍布士以为“国家之病”,盖有多端,其一即起于“煽惑人之学说之毒;此种学说以为每一私人,对于善恶行为,皆可判断”。(Leviathan, Pt. ii. Chap. 29.)墨子之见,正与相同。故墨子以为天下一切人皆应“上同而不下比”。《尚同下》云:

然则欲同一天下之义,将奈何可?……然胡不尝试用家君发宪布令其家,曰:“若见爱利家者必以告,若见恶贼家者必以告。”若见爱利家以告,亦犹爱利家者也;上得且赏之,众闻则誉之。若见恶贼家者不以告,亦犹恶贼家者也;上得则罚之,众闻则非之。是以遍若家之人,皆欲得其长上之赏誉,避毁罚,是以善言之,不善言之。家君得善人而赏之,得暴人而罚之。善人之赏,而恶人之罚,则家必治矣。然计若家之所以治者何也?唯以尚同一义为政故也。……故又使家总其家君之义,以尚同于国君。……故又使国君选其国之义,以尚同于天子。天子亦为发宪布令于天下之众曰:“若见爱利天下者必以告,若见恶贼天下者亦以告。”若见爱利天下以告者,亦犹爱利天下者也;上得则赏之,众闻则誉之。若见恶贼天下不以告者,亦犹恶贼天下者也;上得则罚之,众闻则非之。是以遍天下之人,皆欲得其长上之赏誉,避其毁罚,是以见善不善者告之。天子得善人而赏之,得暴人而罚之。善人赏而暴人罚,天下必治矣。然计天下之所以治者何也?惟以尚同一义为政故也。天下既已治;天子又总天下之义,以尚同于天。……(《墨子》卷三页十五至十七)

在下者既皆须同于上,而在上者又惟以兼相爱交相利为令,如此则天下之人,必皆非兼相爱交相利不可矣。然“尚同”之极,必使人之个性,毫无发展余地,荀子云:“墨子有见于齐,无见于畸”(《荀子·天论篇》;其所以“无见于畸”,止因其太“有见于齐”也。所尤可注意者,墨子虽谓人皆须从天志,然依“尚同”之等级,则惟天子可上同于天。天子代天发号施令,人民只可服从天子。故依墨子之意,不但除政治的制裁外无有社会的制裁,即宗教的制裁,亦必为政治的制裁之附庸。此意亦复与霍布士之说相合。霍布士亦以为教会不能立于国家之外而有独立的主权;否则国家分裂,国即不存。他又以为若人民只奉个人的信仰而不服从法律,则国亦必亡。(Leviathan, Pt. ii. Chap. 29.)依墨子天子上同于天之说,则上帝及主权者之意志,相合为一,无复冲突;盖其所说之天子,已君主而兼教皇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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