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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与技术之间关系的反射性的哲学研究,需要面对一些基本的方法论问题。既然要求这种关系的本质以科学与技术本身的一些表征为前提,就存在如何获得这些概念的合理规范的问题。接下来密切相关的问题就是,如何调查研究科学-技术关系本身以及如何获得合适的解释说明。
阐述科学与技术的问题,通常是通过规范各自的目标来实现的。许多学者声称,科学的目标是认知,尤其是知识的获取。相反,技术的目标通常被认为是具有某些社会有用功能的事物或过程的构建。然而,其他许多学者声称,这样一种科学与技术的概念—理论规范(conceptual-theoretical specification),与目前实际的科学与技术实践的丰富性和多样性是不相适应的。他们提倡另一种唯名论—经验主义方法(nominalistic-empirical approach):亲自去看一看,将科学定义为那种被称为科学的实践活动,将技术定义为那种被称为技术的实践活动。这两个出发点——无论是概念—理论化的定义,还是对科学与技术的唯名论—经验主义的说明——大不相同。两者都引发了其他一些问题。
首先考虑科学是对知识的探求这一观点。由于也存在非科学性的知识,一些学者补充如下:科学是一种系统地致力于理论的和说明性知识的行为。但是,严格使用这一定义将会排除许多通常理所当然地被视为是科学的行为。有相当多的科学家坚持认为观察性或实验性知识与科学的知识也可以是非解释性的,如分类学知识。可能的解决方法也许是区分主要目标与辅助目标。因此,对理论性、解释性知识的追求应该是科学的首要目标,而其他类型的知识则通常是附属于该目标的。然而,这一解决方案是值得商榷的。打个比方,许多研究明确表明实验实践本身的生命就十分广泛而充满意义,这种解决方案与这些研究难以协调。(2)
此外,将科学定义为追求理论化、解释性知识的行为是以科学的特定哲学解释为前提的,它不会得到广泛认可。因此,范·弗拉森[Bsa van Fraassen,1980]将解释只不过是看作科学的实用主义方面,他提出了科学的目标是理论的经验充足而非事实的真相。帕特里克·希兰[Partick Heelan,1983]也强调感知的首要地位,尽管其感知的观念与范·弗拉森的说法明显不同。显然,对于这些哲学家及其追随者而言,科学的合理表征以及科学与技术之间的对比,均不能以理论科学的解释性本质为基础。
将技术的目标定义为事物的构造或者工序拥有一些社会有用的功能又会怎样?尽管这一定义在直觉上似乎是可信的,但存在两个限定条件(two qualifications are in order)。首先,许多学者认为它太狭隘了,因为技术并不局限于制作有用的材料或者加工方法。技术这一术语的词源显示,它也包含知识的产生与使用之义([Layton,1974];也可参见本手册第二部分有关人工物的认识论的章节)。更确切地说,设计知识在技术中占据重要地位,而且在工程或技术科学中,这种设计知识往往具有相当普遍的性质[Kroes,this volume,Part 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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