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与技术哲学基本方法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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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科技哲学

其次,技术的这一定义(包括或者不包括设计知识的其他部分)对于阐明科学与技术之间的关系并没有多大帮助。毕竟,物质材料或进程的设计与构建,包括设计知识的产生与使用,在观测与实验科学的实践中是很平常的事情。(3)总体的观测或实验设置及其组成设备、仪器,通常都需要设计和构建等过程[Rothbart,2007]。这些观测和实验的实践构成了科学学科的主要组成部分。因此,在对比莱顿[Layton,1974]、克洛斯[Kroes,1992]和其他人的一些主张时,设计(知识)和构建并没有从科学中划定技术和工程。从这种概念化—理论化方法的讨论中能够得出什么结论呢?唯一站得住脚的直观区别似乎是与社会效益的关系。与科学相比,技术在最大程度上以社会的潜在效益为导向。但是,即使是这一论断仍然需要限定。首先,一项技术方案的社会效益在一开始就必须是明确的和立竿见影的吗?如果是这样,一些在工业实验室进行的研究也许就不满足技术的条件。例如,1947—1972年在飞利浦电子实验室(the Philips electronic laboratories)完成的研究并不总是以技术立即投入应用为目标的[De Vries,2005]。但是,如果允许社会效益在工程的实施过程中出现,那么许多表面上属于科学研究的工程也将算作是技术。毕竟,基础性研究通常是由财政机构提供资金,因为它们通常为社会“知识库”做出贡献,因此,长远看来这种研究可以被视为是有用的[Tiles and Oberdiek,1995,ch.4]。为此,基础研究项目的现代应用必须按照可能的技术和社会的回报定期证明自身的正当性。

现在,让我们来仔细观察一下唯名论—经验主义的策略(nominalistic-empirical strategy)。这包含了任何表现为科学的或者技术的行为的经验性调查。正如我们从前面对概念化—理论化方法的评论中可以清楚看到的那样,这种唯名论—经验主义的策略当然有它的地位。特别是对那些没有任何进一步的证据和反思就简单提出科学或者技术的某一特定目的的哲学家而言,它是一种健全的矫正方法。不过,这一策略初看起来似乎简单,但仔细考察后还是有它自己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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