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子理想的政治及经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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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中国哲学史

国家社会,犹大木也,玉也。治之者亦须为“幼而学之”之专家。所谓大德大贤,即能治国家社会之专家也。

推此理也,则政治上至高之位,必以最大之德居之。所谓天子,必圣人乃可为之。故尧舜禅让,成为孟子之理想的政治制度。《孟子》曰:

万章曰:“尧以天下与舜,有诸?”孟子曰:“否。天子不能以天下与人。”“然则舜有天下也,孰与之?”曰:“天与之。”“天与之者,谆谆然命之乎?”曰:“否。天不言,以行与事示之而已矣。”曰:“以行与事示之者如之何?”曰:“天子能荐人于天,不能使天与之天下。诸侯能荐人于天子,不能使天子与之诸侯。大夫能荐人于诸侯,不能使诸侯与之大夫。昔者尧荐舜于天,而天受之。暴之于民,而民受之。故曰,天不言,以行与事示之而已矣。”曰:“敢问荐之于天,而天受之;暴之于民,而民受之,如何?”曰:“使之主祭,而百神享之,是天受之。使之主事而事治,百姓安之,是民受之也。天与之,人与之;故曰,天子不能以天下与人。舜相尧,二十有八载,非人之所能为也,天也。尧崩,三年之丧毕,舜避尧之子于南河之南。天下诸侯朝觐者,不之尧之子而之舜。讼狱者,不之尧之子而之舜。讴歌者,不讴歌尧之子而讴歌舜。故曰,天也。夫然后之中国,践天子位焉。而居尧之宫,逼尧之子,是篡也,非天与也。《泰誓》曰:‘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此之谓也。”万章问曰:“人有言,至于禹而德衰,不传于贤而传于子,有诸?”孟子曰:“否,不然也。天与贤,则与贤;天与子,则与子。昔者舜荐禹于天。十有七年,舜崩,三年之丧毕,禹避舜之子于阳城。天下之民从之,若尧崩之后,不从尧之子而从舜也。禹荐益于天,七年,禹崩,三年之丧毕。益避禹之子于箕山之阴。朝觐讼狱者,不之益而之启。曰:“吾君之子也。”讴歌者,不讴歌益而讴歌启,曰:“吾君之子也。”丹朱之不肖,舜之子亦不肖。舜之相尧,禹之相舜也,历年多,施泽于民久。启贤,能敬承继禹之道。益之相禹也,历年少,施泽于民未久。舜禹,益,相去久远,其子之贤不肖,皆天也,非人之所能为也。莫之为而为者,天也。莫之致而致者,命也。匹夫而有天下者,德必若舜禹,而又有天子荐之者。故仲尼不有天下。继世以有天下,天之所废,必若桀纣者也。故益,伊尹、周公不有天下。”(《万章》上,《孟子》卷九页九至十二)

据此则孟子之理想的政治制度,为以有圣人之德者君天子之位。此圣人既老,则在其死以前预选一年较少之圣人,先使为相以试之。及其成效卓著,则荐之于天,以为其自己之替代者。及老圣人既死,此少圣人即代之而为天子。然天之意不可知,可知者民意而已。民果归之,即天以天下与之;故荐之于天,即荐之于民也。“匹夫有天下,德必若舜禹,而又有天子荐之者”;盖无天子荐之,则不能先为相以自试,不能施泽于民,民不归之也。此理想与柏拉图《共和国》之主张极相似;但儒家以述为作,故必托为史事,以代表其理想。又以依附周制及宗奉文王、周公之故,对于“继世以有天下”者,亦不攻击。此则在逻辑上不能自圆其说,只可归之“莫之为而为者天也,莫之致而致者命也”。

孟子之理想的经济制度,《孟子》中所述亦甚详。孟子云:

请野九一而助,国中什一使自赋。卿以下必有圭田,圭田五十亩,余夫二十五亩。死徙无出乡,乡田同井。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则百姓亲睦。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所以别野人也。(《滕文公》上,《孟子》卷五页七至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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